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不重視自己的健康状况,出了事别想再把風險推給醫療單位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時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年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1018/36153386/…
民事補充答辯狀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讀判决学医療照護:
1. ASA 2不代表可以不用加護病房
2. 就算回病房,醫囑要註明:
「on special care routine」
3. 術中失血超过1500 c.c.必送加護病房
醫師遭判刑10個月,未為緩刑宣告,並非只因訴訟攻防理由。
一,此為近日引起醫界矚目的仁愛醫院案件(案號:北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被告醫師替病人進行肝臟切除手術,法官採醫審會三次鑑定之意見,認為病人係因肝切除術後出血所致的出血性休克導致死亡,且醫師未將其送加護病房或提高術後照護密度,致未能提早發現術後出血而即時進行治療,故有過失。更因犯罪後態度不佳,即便已與家屬和解賠償260萬元,法官仍判決10個月徒刑。
二,實則本篇判決長達40幾頁,細觀其內容,有不少部分大家日後要注意,且未判緩刑的最大原因,似非只因態度問題。特提出意見如下,以供參酌:
1.本案係刑事案件,並非民事,攻防方法重點不同,不用都從形式上,針對證據形式,程序上得否做證據爭辯,特別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又不是告訴人提出的私人證據,所以被告開始即質疑醫審會3次鑑定意見報告之書面證據能力,似不大妥適。
2.其次,第3次鑑定報告中提及:「因無適當明確代表數值,故以前次之鑑定意見文字…」,只是在補充說明,但被告卻指摘醫審會"恐怕恣意猜測",亦有不妥。
3.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影集中或許有不少被告行使緘默權,但台灣刑訴法並非如此規定!所以例如本件,法官就病人急救時有無失血4150c .c .此部分要求被告醫師提出相關病歷,但被告避而不答,法官就不能做有利被告的認定。
4.之前在其他案件提過,但本件被告亦犯同樣的錯:關於未將病人送至加護病房的理由,醫師表示,以前做過千例以上類似手術,術後多送入一般病房也沒事。
大家要記住,每個病人都是個別的,上述答辯讓法官覺得「草率忽略,不加防範」。
5.要讓法官瞭解,感受的,是醫師被提告刑事後會害怕,挫折,對日後的行醫態度恐受影響,如此說明較能讓法官感同身受。而似不宜如本件被告醫師用:他若遭判刑將使其餘醫師有所疑慮而採防衛性醫療此理由。
三,最後重點,本案因家屬原有提民事,所以該260萬元和解是在北民簡易庭成立,所以到本案刑庭法官仍需訊問家屬。關鍵在判決最後出現了,特別在這告訴大家:
依處理過的實務經驗,在刑事庭,確定和解,要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在法庭上要對被起訴之罪認罪,但本件,和解後被告似乎有要將罪名改成較輕之業務過失傷害,所以縱使和解時有簽立撤回告訴狀,死者的兒子到刑庭陳述時才有不大能接受之感。要不然通常被告在訴訟攻防中所為的爭論質疑,通常法官不會認為被告「無悛悔之意」而不宣告緩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7/1267316/
民事補充答辯狀 在 並將原告起訴狀送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補充 準備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 ... ... <看更多>
民事補充答辯狀 在 [請益] 民事答辯狀遞兩次-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專業人士..Orz 之前遞了一份民事答辯狀後發現還有沒補充完的可以在遞一次嗎>< 會不會開庭被法官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 ... <看更多>
民事補充答辯狀 在 Re: [請益] 審理中官司~被告要呈哪種書狀???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icki1317 (漢斯)》之銘言:
: 第一次在這裡發文,雖然有看過一些注意事項,還是怕犯錯>"<(抖抖)
: 如果有違反我會自D~~~
: 我們家目前有一件民事訴訟官司中(土地分割案),
: 上次開庭時,對於對方在法庭上的說法,
: 有一些意見要提出說明和反駁,於是審判長請我們寫書狀,
: 我爬過文也找過知識家,看到都是以原告的身分來回答,
: EX:原告要補充是用"民事準備書狀",然後被告再針對原告的補充提出答辯書,
: 但問題來了,我們家是被告,可是原告並沒有補充文件上去,
: 所以我們不知道要用哪一種書狀來呈上~"~
: 所以想請問板上的大大們,這種情形要用哪一種書狀呈上???
: 還是說一樣可以用答辯書呢?????
: 先謝謝大家了~~~(下台一鞠躬)
: P.S.我們家沒有多餘的錢可以請律師,所以這個建議就...不用了~謝謝^_^
事務所的習慣:
民事一審方面狀頭大致如下:
一、原告方面:
民事起訴狀--->民事補充理由(一)狀、民事補充理由(二)狀…依此類推。
審查庭終結前法官會要求提「民事爭點整理狀」,移到審理庭,有狀紙補充仍
然接續上面的編號繼續排下去。等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做
總整理,讓法官寫判決書時方便剪貼。
關於「民事補充理由(一)狀」,有的事務所會用「民事準備(一)狀」,都
可以,爽就好。
二、被告方面:
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二)狀、民事答辯(三)狀…依此類推。
有的事務所則是: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理由(一)狀、民事答辯理由(二)
狀…依此類推。
然後審查庭終結前法官會要求提「民事爭點整理狀」,辯論終結後提出「民事言
詞辯論意旨狀」做總整理讓法官方便剪貼,這部分跟原告一樣。
三、單純依照法院指示陳報資料時,不分原、被告都用「民事陳報狀」:
例如原告起訴後,接到法院通知要求「十日內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到院」時,就拿
那張通知去跟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戶籍謄本,然後寫一張「民事陳報狀」,內容
就寫「奉 鈞院諭示,特陳報被告戶籍謄本乙份(如附件),請 鈞院鑒核。」
云云,然後把戶籍謄本訂在後面送去法院。
這類單純依法院指示補東西,沒有提補充理由的,一律用「民事陳報狀」,不作
編號,注意狀尾日期要不同就好。
四、簡單敘述個人習慣如上,不排除不同事務所有不同的習慣,重點是狀紙內容,狀
頭應該是還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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