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教室:再論254條與抑制濫訴】@司法法制委員會 2016-12-19
針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的修正,提案刪除第五項以下規定的立委,恐怕是未能充分理解該規範的意旨、目的與效果,亦未能真正掌握問題的核心。所幸,經由兩次的質詢,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並未通過此一徹底癱瘓善意第三人保護機制的可笑提案。
關於當事人濫行提起顯無理由的訴訟或上訴,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與第449條之一「課處罰鍰」的規定,並未發揮有效的抑制效果,才是真正應進一步推動的改革。對於濫訴,應立法設計將他造當事人因此蒙受的程序成本(律師酬金),參仿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11條之規範,改由濫行提起訴訟或上訴的當事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教室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生活法律小常識】
打民事官司(起訴)是否一定要繳裁判費?過程中雙方和解或撤回,裁判費可以聲請退回嗎?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先繳納裁判費。
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77條之27的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原告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事後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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