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陳菊的官箴,夠格出任監察院長嗎?
監察院最近針對高雄氣爆案對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主因是市府未將四十多億民間捐款悉心用於災民救助,卻挪作其他行政事務費用,或用於購置業務設備,乃至將專款用於觀光行銷宣傳或支付電信費用,明顯違反法律相關規定。與此同時,蔡總統昨天提出下屆監委名單,內定前高雄市長陳菊出任院長。但以陳菊這種公私不分的行事作風,她真的適合出任御史大夫監督官箴嗎?
監院的糾正案在韓國瑜遭罷免後數日提出,綠營質疑此舉是在「報復罷韓」;氣爆自救會會長陳冠榮則批評,監院「只問顏色,不問蒼生」。事實上,氣爆案事發迄今已經六年,此刻才提糾正,已嫌太遲。再說,這項糾正案若早一兩個月提出,綠營不會指控這是在「掩護韓國瑜」嗎?至於自救會長陳冠榮不僅是罷韓要角,更是參與氣爆捐款運用的關係人,就算沒有利益瓜葛,他能說自己沒有監督不周之責嗎?
二○一四年高雄地下管線深夜氣爆,震驚全台。民間愛心瞬間大爆發,短短時間即捐出四十五億元,匯集成一條大愛之河,希望緩解那些受災受驚民眾之苦厄。未料,如此龐大的善款來得容易,卻給了高雄市政府任意揮霍的機會,儘管制定了捐款的管理運用要點,並明定專款專用事項,實際上卻恣意踰矩濫用;最後交出一筆糊塗帳,有些捐款連收據都無法查清。
檢視監察院對氣爆案的糾正文,包括幾項重點:第一,根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所有捐款均應直接用於災民之救助,高雄市府卻任意將善款挪用於購買業務設備,諸如資訊設備、軟體、座椅汰換、遮陽棚等無關事物。第二,市府提報的五十九項捐款運用計畫,均未敍明符合《捐款運用管理運用要點》的哪一項目,甚至辦理泰國市場的推廣行銷、公務員出國考察、E化公務系統整合建置費用,皆挪自民間善款。第三,市府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竟由善款支付;且許多個案求償金額不及萬元,仍支付每案一萬元之律師費,均屬不當及不相稱。第四,珠寶公會捐款三千多萬元,並與陳菊公開合影存證;但實際捐款流向,迄未查清收受捐款的對應收據。
綜合上述糾正事項,無論綠營如何辯解,乃至「蔡系監委」如何從旁撇清或干擾,都無法洗白陳菊市府團隊濫用民間善款的事實。試想,一個自命開明進步的政府,竟能將社會大眾濟助受災戶的捐款挪去當成行政費用,購買無關的事務設備,甚至用於八竿子打不著的對泰觀光行銷推廣;這樣公私不分的團隊還有什麼紀律可言,又如何對得起高雄災民和廣大捐款人?由於事隔久遠,監委最後僅輕輕以「糾正」作結,並未直指哪些人瀆職、哪些人可能涉及圖利他人。然而,領導這個市府團隊的陳菊如今要出任「御史大夫」之首,負責監察百官之廉能和正直,她究竟要以什麼樣的「身教」,向百官和萬民示範何謂官箴?
除了剛被糾正的高雄氣爆案,陳菊尚有一件與其相關的「慶富案」仍在監院接受調查。其中,陳菊掌管的高雄銀行在短短四天內就通過慶富獵雷艦的十七億履約保證金,更在董事會未決議下即提供慶富公司卅億元貸款。她的海洋局長王端仁還涉及幫慶富喬獵雷艦造船塢。如果陳菊當上監察院長,此案恐怕只有無疾而終一途,否則,要怎麼辦下去?
一個心中沒有正直界線的陳菊,要出任監察院長,社會還能期待她整飭官箴、糾舉濫權不法嗎?這樣的任命,蔡總統還不如直接把監察院廢掉算了,免得它變成另外一個為惡的東廠。更可議的是,蔡英文對於國家公器的濫用和扭曲:她若任命黃煌雄、沈富雄出任院長,絕對要比陳菊稱職;遺憾的是,她心中已不再容得下任何社會公正人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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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砲打小鳥】以政府公法人身分,對小市民提告,適宜嗎?
完整新聞稿如下:
在硏究閲讀臺南市政府預決算書表發覺臺南市政府竟然破天荒以自訴方式針對單一個體自然人提出加重毀謗訴訟,耗資數十萬元律師費用卻難脫「以官壓民」、「以言入罪」的惡評。臺南市議員許又仁說,基於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今日召開記者會,就是要求市府撤回對單一自然人提出的民刑事訴訟。
人民有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其結果及成效自可為他人評論,市府握有公部門資源,可以透過公務管道及大眾媒體,加強宣導釐清事實。陳致曉教授去年10月15日在《風傳媒》投書發表了《台南恐將淪兩大建商集團禁臠》一文,臺南市政府認為是不實指控,向陳致曉教授提起刑事加重毀謗罪自訴,根據媒體報導,還包括民事回復名譽之訴。捨公權力不使用圖訴諸法律的正義,臺南市政府這公法人的行為不可取!
許又仁指出,賴清德前市長任內標榜「開放政府」以「開放資料、開放服務、開放參與」為主軸,積極推動開放政府相關作為,賴清德參與民進黨總統初選時也標榜「開放政府」。因此就算陳致曉教授的論點容或是錯誤的,亦或者比較激烈,市府仍應採更大的包容進行溝通,而非如前代理市長李孟諺決策以自訴來濫訴提告。
許又仁說明,蔡英文總統致力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曾討論微罪除罪化議題,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於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以刑逼民」,並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說:「誹謗除罪化具有憲政高度,言論自由更有保障。」這代表國家不介入審查人民言論,不以刑罰妨礙人民發表評論的自由。
許又仁認為,以政府公法人身份對小市民提告,「以大砲打小鳥」,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更不合乎公平正義。據媒體報導,黃偉哲市長今年1月曾表示研究撤告,許又仁說,該刑事自訴案目前仍處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而加重毀謗罪屬告訴乃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5條,市府可以撤訴。黃市長已考慮半年多了總該有個決定,許又仁說今天提出論點希望新的市政團隊專力於政策推動執行,切勿再延續前市府團隊不妥適作為,立即撤回對陳致曉教授之自訴,不再對陳致曉教授提出任何民刑事訴訟。
今日記者會邀請市府法制處、都發局、地政局等局處代表,試問臺南市政府名譽怎會受損?許又仁認為應釐清下列問題:
一、前任代理市長任內,是哪個機關單位提出要告陳致曉教授?或者是由誰指示或決定?目前市府是由哪個單位承辦該訴訟相關業務?目前案件進度為何?
二、市府如要提起刑事告訴,向地檢署告發由檢察官調查,市府只要派法制人員參與就可以,但為什麼是提起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前任市府團隊基於什麼考量不向台南地檢署提起告訴,而以自訴委任律師,理由到底是什麼?難道市府是怕檢察官查無罪證不起訴處分?或者是要藉訴訟打擊南鐵自救會的抗爭?
三、到目前為止,市府在該訴訟支出多少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哪些項目?多少金額?由哪個機關單位預算經費項下支出?
許又仁今要求相關局處公開說明預算支用狀況,而且,向民眾提告,律師費、訴訟費支出,用的是市民納稅錢,他認為,不當的支出就應該終止,並停止以政府公法人對自然人提出毀謗訴訟的行為。
唯一主張;若要繼續訴訟,請自覺名譽受損之官員以自然人身份提出,政府可評估得否提供法律協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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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3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
因應前篇留言需求,很快地,法律便利貼也走到了離婚這個田地...
其實我很猶豫要不要發這個系列的文,畢竟我不是家事專長的律師,更不是婚姻諮商師,面對家事案件,我常常也是不知如何安慰。不過回到法律便利貼的精神,回到便民的服務,還是希望提供以下的資訊給有需要的朋友,請卓參了。
Q.當婚姻走不下去了,我該怎麼離婚?
1.如果要選擇離婚,現行法律制度上能選擇的有,協議離婚、調解/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制度是為解決不同的狀況,所以要慎重考慮現況之後再做決定。
2.這些制度有一些基本的差異:
(1)協議離婚:雙方在良性的溝通下做出的決定,基本上兩人是和平分手,還是可以做朋友XD
(2)裁判離婚:必須要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殊事由,再由法官依據雙方所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一步判斷是非曲直,最後做成判決結果。因此,如果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事由,就無法離婚。而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那當事人一方就可以拿這個判決去戶政機關做成離婚登記。裁判離婚的費用一審要收3,000元,上訴至二、三審則要收4,500元,不二價!
(3)和解/調解離婚:和解是在法庭上由法官從中協調後,雙方當庭合意離婚,法官也不必太鉅細靡遺的去調查離婚的原因,雙方於審判筆錄上簽名之後即產生離婚的效果,不必再去戶政機關登記;調解則是經過法院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後,雙方同意所做成調解筆錄,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也不需要再向戶政關登記離婚哦!
*特別的地方在於,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不用另外找兩個見證人。而調解離婚只需要聲請費約1,000元(跟裁判離婚比起來便宜多了,是不是CP值很高呢),調解委員會很貼心的為雙方協議出一個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雙方共同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及其他損害賠償要求」的最佳方案!當然,這些特別服務都必須向法院提出後,調解委員才會理你,沒提就不會調,所以記得要通通提出來一起討論。
Q.如果我們要協議離婚,那婚姻協議書該怎麼寫呢?
1. 離婚協議書的格式和內容,並沒有一定格式。但建議必須先了解所有離婚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後,將所有的問題一併在離婚協議書中說明清楚。在實際的案例中,許多夫妻常常因為無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而不肯離婚,建議可以先去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之後,再向法院提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訴訟。
2.至於離婚協議書內容必須注意哪些呢?就列在下方讓大家參考吧。
(1)子女: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以及子女扶養費用的分配。
(2)財產:夫妻二人的財產、債務的分配、家中物品的分配。
(3)其他:夫妻的一方曾任對方的保證人(要記得更換)、誰要搬出去何時搬、贍養費等等。
3.最後,務必記得要兩人「親自」去戶政機關登記,否則上面的協議內容都沒有效果。
Q.那如何申請調解離婚?
1. 聲請調解離婚必須先向法院遞調解聲請狀,雙方同意調解後開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分案由法官審理。調解離婚其中一個目的是為了避免雙方把原有的感清基礎破壞的更嚴重,主要是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共識,並非去證明對方的種種缺失。因此,不需要去搜集證據證明或指責對方的過失,只需清楚明白表達自己的期待、想法。
2. 在調解程序中所說的內容或是妥協,會不會在日後的訴訟中對我不利?
不會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1條第5項的規定,當是在調解程序中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後的訴訟程序,法官不得拿來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大可不必擔心在調解程序中所做主張會對自己不利。
Q.裁判離婚的原因有什麼?
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符合夫妻一方有符合下列事項,他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 重婚(一人同時有兩段存續中的婚姻關係)。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就是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就是家暴)。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打對方的家人或是被對方家人打)。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故意拋棄對方)。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只有一時想想不算哦)。
7. 有不治之惡疾(使夫妻的共同生活產生困難而且不容易治癒,或是會有傳染性,這時候法律說你可以拋棄對方)。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列為失蹤人口)。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要故意犯罪、要判決確定、要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Q.遭遇家暴,我該怎麼辦?可否請求賠償?
1. 你可以這麼做:A.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B.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C.撥打「110」報警。D.申請民事保護令(下面還有介紹)!
2. 夫妻的一方因爲對方有家暴的情形,而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因爲判決離婚所受的損害,可以同時一併請求對方賠償,但是必須要有實際上的損害。而且無過失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用以維護無過失一方的權益。
Q.什麼是保護令?
1.保護令是民事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上記載相對人(就是實施暴力的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人身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法院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Q.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姻親關係、家屬關係(例如繼父母、叔嫂)或有同居關係的人,以及直系血親都可以聲請。除此之外,鑒於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恐怖情人的受害人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Q.保護令的差別是什麼呢?
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檢察官、警察、地方政府也可以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原則上可以申請通常以及暫時的保護令,差別在於暫時保護令的時間比較短,法院甚至可能會自行撤銷,且禁止加害人的範圍也比較小,所以若有必要,記得在申請到暫時的保護令後,再繼續聲請轉為通常的保護令。
Q.保護令可以保護我什麼?
1. 禁止相對人實施暴力
2.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做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
3. 命令相對人搬出去,甚至可以禁止相對人不能把家裡出租或賣掉
4. 命令相對人要遠離被害人以及特定成員的家、學校或工作場合(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去效力)。
5. 命令相對人把一些生活必需品交給被害人,例如汽機車。
6. 暫時決定小孩由誰照顧、會面方式。
7. 命令相對人要幫忙給租金、小孩扶養費、醫療費或財損等費用,甚至負擔律師費
8. 命令相對人要做相關的治療、輔導。
9. 禁止相對人查詢被害人及小孩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
*相對人必須遵守保護令規定的事項,部分的禁止事項如果沒有遵守的話,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是要移送法辦的!
*參考資料: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E8%88%87%E6%B0%91%E4%BA%8B%E4%BF%9D%E8%AD%B7%E4%BB%A4.pdf
離婚的眉角真的很多,後續還包括小朋友的扶養該怎麼分配、夫妻間在婚姻關係間的財產又該怎麼分等的問題,所以後續還有親權酌定篇、財產篇,請耐心等候囉!
但真的等不及,也是可以預約時代力量免費法律諮詢,雖然我不能保證我是家事專家或式婚姻專家,但簡單的諮詢,和一些法律小撇步,還是可以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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