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時間
💡收到法院的傳票,可以不出庭嗎?
過去我們曾經討論過拿到 #警察局通知書 應該採取的態度和應對措施,重點就是 #要看清楚個資、 #請律師陪同、以及筆錄時 #要求全程錄音和重複確認。
這次我們要提供給大家的法律小知識,則是和訴訟程序有關的知識喔!
大家經過上次的介紹,都知道就算認為自己沒犯法、是清白的,也不可以無視寄到家裡的警察局通知書,那如果你受到法院或是地檢署的 #傳喚,可以不去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 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傳喚的方式,是以 #發傳票 的方式通知,若在偵查中會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法官簽名。
如果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您可能會遭到拘提,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簽發拘票,強制拘提您到案說明,或是會對您科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總而言之,您如果收到了傳票,要求您到地檢署或是法院,針對偵查中或是審判中的案件進行說明,您一樣也不能當作沒看到,否則可能會被拘提到案,或者面臨罰緩!
當然,若您收到傳票,也千萬不要緊張,和警察局通知書一樣,您在收到時也要確認和檢查傳票的真偽。
第一,要確認傳票上是否有蓋上書記官和檢察官的印章,或者可以直接打電話和書記官求證。
第二,亦須要確認上面的個資與自己是否相符,例如地址、姓名等。
最後,要確認自己是以什麼樣的身分被傳喚,如果您是以被告身分被傳喚,請一定要請律師同行,討論應該如何應對!
當然如果您因為特殊的原因而無法出庭,例如出國、動手術等等,可事先附具證明向地檢署或法院請假。
最後,跟做筆錄一樣,您在法庭上依然享有 #緘默權 和 #不自證己罪 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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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都快三年好聚好散這麼難嗎?
兩年多快三年來,我一直沒多說什麼,因為我一直認為婚姻對錯是兩個人的事,應該各自負責承擔,不管是因爲公婆、金錢觀、價值觀,後來發現有多大歧異,任何理由一方不愛了,一方想結束,那都是身在其中的人才了解,不該為外人道,且都該是好好處理,不該是搞到玉石俱焚兩敗俱傷,或得要父母出面恐嚇取財,或用各種手段想毀掉對方一生,所以我一直默默的,但我承受面對負責了,對方還做到這樣,這一切對嗎?
#協議離婚後又恐嚇取財
當時拿了錢、也簽協議兩願離婚,吳母都在場還簽名當證人,但錢到手離婚後,卻開始恐嚇勒索:「不給錢就讓我死、讓電視台播、讓我身敗名裂⋯」
一審吳父母已被判刑,吳母還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且法官判決書載明:「被告兩人始終矯飾犯行,毫無悔改之意,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缺乏為自己行為負責之觀念,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矯治及社會防衛之效,且恐嚇取財之金額250萬,數額非少…」
#恐嚇取財一審判決後又歹戲拖棚
不願被恐嚇,我還真的立刻連上兩期周刊。外人不了解婚姻裡各種狀況,不斷不斷被汙衊影射報導,我…真的身敗名裂名譽全毀,這樣滿意了嗎?沒想到…上第一期周刊後,名譽全毀的我反倒立刻被吳家告刑事「妨害名譽」,理由是:我說他們恐嚇(但一審法官判了不是嗎?);還有周刊報導婚姻失敗原因公婆佔了極大因素,搜我房間翻我抽屜剪破我的傘,說我下符求自己婚姻離散,他們認為這是毀他們名譽;還有婚禮宴客有爭執,婚顧對話說前婆婆是奧客也都是⋯
#我被告妨害名譽刑事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判決定讞他們竟又濫訴
但這些都有人證物證,也早在法庭證明過全都非假,且根本沒有妨害名譽意圖,所以他們告我的刑事告訴被法官駁回不起訴,他們申請再議,高院也還是判定再議駁回,不起訴定讞。高院判決甚至載明:「聲請人仍執枝微末節,反覆爭執,委無足採…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再重新告我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天價600萬
這案子好不容易有結果已是兩年後,沒想到,我又收到自己成為被告的傳票,刑事敗訴後,他們竟立刻再用相同罪名,還是「妨害名譽」再告我ㄧ次,刑事敗訴再告民事,母子各告300萬,加起來是600萬天價!於是我又多個官司繼續打,打不完….而從頭到尾我就是因爲不堪被騷擾恐嚇取財及相關傷害,提告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然後每個人都問我怎麼ㄧ直被媒體寫?因為官司打不完啊,因為相同的刑事民事要告兩次?!
#不斷興訟浪費社會資源是為了錢還是滿足恨
僅11個月的婚姻,沒小孩沒金錢往來,我只求離散
#這家人卻前後用各種理由加官司意圖索討共1230萬
(他們已拿380萬+勒索250萬+妨害名譽官司母子各告300萬)
#婚姻雖然失敗了是否還能努力劃上沒有傷害的句點呢
我就這樣被死纏困住,我的家人朋友甚至同事都被騷擾過,騷擾大事記相關證據都已交給法官,但官司每次進展就得被媒體寫一次,全是重覆又重覆,對只想要擺脫這家人的我來說,根本是一次次凌遲
#現在更誇張連開庭都有人通知媒體
#拜託不要再利用我公眾人物的身分消費我了
什麼時候才能放過我?我只是想要繼續我的人生,不想要再跟這家人的名字有任何關連,這是心理與精神的不斷折磨,婚姻失敗的女性,付出代價,是要被這樣被毀掉人生嗎?我只想好好工作好好生活而已。放下恨,也是饒了自己,走出恨的牢籠,開始過下一段人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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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證人的差別>
1.在法律上
被告與證人身分不同,權利義務也不一樣,
被告可以找律師,也可以保持緘默,
證人不能找律師陪同,要據實以告,除非有拒絕證言權
在實務上,確實有檢察官會運用這樣的條文,
明明心裡認定你是被告,卻用證人傳喚,
讓你沒辦法找律師陪同,
這樣的行為,是投機取巧的行為沒錯!
不過,在王炳忠沒被轉為被告之前,
用這個指摘檢察官,還太早~
日後真的轉被告了,
再來主張當時所作筆錄沒證據能力即可
2.在傳喚上,
被告與證人的待遇未必有高低之別!
(1)被告的傳喚可以很溫柔
比如一般債務糾紛,一方去告詐欺,
這種案件,就是民事糾紛,
檢察官通常就是一兩個禮拜前用傳票通知雙方來開庭,
不會用到抗傳即拘的手段~
(2)證人的傳喚可以很粗暴,特別是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時,
比如說毒販把毒品藏在不知情無前科女友家,
那檢察官就不會那麼客氣了,
通常作法就是警察天一亮就持搜索票跟傳票拘票,
直接搜索,搜索完直接把人(女友)帶回去偵訊,
整個過程跟王炳忠比起來,沒什麼兩樣,
甚至會更嚴格,因為毒品沖馬桶都是一兩分鐘的事情,
警察根本不會讓你有40分鐘僵持,一兩分鐘內一定衝進去,
更不會讓你有時間開直播!
我說王炳忠搜索過程是過度禮遇,就是這個緣故~
王炳忠一直拿他是"證人",不應該受到這樣待遇balabala
其實是過度引申,
誰說證人就一定要被溫柔對待的?
3.無辜程度?
被告一定有罪?證人就一定無辜?未必!
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成為被告,
你看馬總統退下來,還不是一直當(職業)被告?
難道他就一定有罪?
刑事案件裡的證人,
除非是路人甲乙丙丁,比如車禍目擊者之類的,
不然其實都跟案件有一定牽扯,
會讓檢察官決定聲請搜索票,
甚至法官看過資料後還核准搜索的,
更是如此!
像前面舉例的毒販女友,
檢察官是還沒確認她對於幫男友保管毒品這件事情是否知情,
所以先列為證人,確認知情後才轉為被告~
被告或證人是否有罪,
都是看最後檢察官起訴內容,跟法院判決,
現在是被告身分,未必有罪,
現在是證人身分,未必無辜,
請不要再拿這種東西說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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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收到 證人傳票 好緊張,可以不出庭嗎?出庭可否有律師陪同? 出庭作證一定要說真話嗎?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讓許杏宜律師來跟你聊~ 律師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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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在開庭的前一天晚上,才突然拿了一張開庭的通知書,裡面寫了要告訴人偕同證人A、B等出庭作證。他們算是民事的官司,開的也是訴字的辯論庭,案由是證明抵押權不存在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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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事是這樣的。 某甲有天接到民事法院傳票,通知其須在下個月14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某法庭,為某乙之民事案件到場應訊。某甲是否可以不到庭?甲可否向法院陳明其並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