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判决学医療照護:
1. ASA 2不代表可以不用加護病房
2. 就算回病房,醫囑要註明:
「on special care routine」
3. 術中失血超过1500 c.c.必送加護病房
醫師遭判刑10個月,未為緩刑宣告,並非只因訴訟攻防理由。
一,此為近日引起醫界矚目的仁愛醫院案件(案號:北院104年度醫訴字第2號)。被告醫師替病人進行肝臟切除手術,法官採醫審會三次鑑定之意見,認為病人係因肝切除術後出血所致的出血性休克導致死亡,且醫師未將其送加護病房或提高術後照護密度,致未能提早發現術後出血而即時進行治療,故有過失。更因犯罪後態度不佳,即便已與家屬和解賠償260萬元,法官仍判決10個月徒刑。
二,實則本篇判決長達40幾頁,細觀其內容,有不少部分大家日後要注意,且未判緩刑的最大原因,似非只因態度問題。特提出意見如下,以供參酌:
1.本案係刑事案件,並非民事,攻防方法重點不同,不用都從形式上,針對證據形式,程序上得否做證據爭辯,特別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又不是告訴人提出的私人證據,所以被告開始即質疑醫審會3次鑑定意見報告之書面證據能力,似不大妥適。
2.其次,第3次鑑定報告中提及:「因無適當明確代表數值,故以前次之鑑定意見文字…」,只是在補充說明,但被告卻指摘醫審會"恐怕恣意猜測",亦有不妥。
3.在此特別提醒大家:影集中或許有不少被告行使緘默權,但台灣刑訴法並非如此規定!所以例如本件,法官就病人急救時有無失血4150c .c .此部分要求被告醫師提出相關病歷,但被告避而不答,法官就不能做有利被告的認定。
4.之前在其他案件提過,但本件被告亦犯同樣的錯:關於未將病人送至加護病房的理由,醫師表示,以前做過千例以上類似手術,術後多送入一般病房也沒事。
大家要記住,每個病人都是個別的,上述答辯讓法官覺得「草率忽略,不加防範」。
5.要讓法官瞭解,感受的,是醫師被提告刑事後會害怕,挫折,對日後的行醫態度恐受影響,如此說明較能讓法官感同身受。而似不宜如本件被告醫師用:他若遭判刑將使其餘醫師有所疑慮而採防衛性醫療此理由。
三,最後重點,本案因家屬原有提民事,所以該260萬元和解是在北民簡易庭成立,所以到本案刑庭法官仍需訊問家屬。關鍵在判決最後出現了,特別在這告訴大家:
依處理過的實務經驗,在刑事庭,確定和解,要求從輕量刑或緩刑,在法庭上要對被起訴之罪認罪,但本件,和解後被告似乎有要將罪名改成較輕之業務過失傷害,所以縱使和解時有簽立撤回告訴狀,死者的兒子到刑庭陳述時才有不大能接受之感。要不然通常被告在訴訟攻防中所為的爭論質疑,通常法官不會認為被告「無悛悔之意」而不宣告緩刑。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27/1267316/
民事起訴狀案號 在 法律貓-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起訴狀- 不當得利 相關條文 的推薦與評價
第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看更多>
民事起訴狀案號 在 Re: [車禍] 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案號和股別? -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你的問題本身就不太清楚喔:
目前的進度是:正準備要提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還是已經提了,要補充第二份書狀?
如果是「起訴」,案號、股別地方可以寫「刑事案件」
的案號和股別,然後遞狀。不然就不用寫,等刑案開
庭時再當庭遞狀。如果刑案根本還沒開庭,那應該要
以「告訴人」身分到「法院服務台」,告訴法院承辦
人員「起訴書上被告姓名」,請幫忙查分案後之案號
或股別,或聯絡地檢署之書記官(起訴書上那股)問
問是否知道法院分案後的股別。
附民起訴狀的狀紙要準備(至少)貳份以上(視被告
人數,被告人數可能比刑案被告人數多)給法院收狀
處,正本給法院,繕本法院會幫你直接寄給被告。
開過庭之後的書狀,就可以直接寄給被告,並在正本
上註明「繕本逕送對造」。
不要送給地檢署,一來可能轉不見,會不會幫你轉呈
也是個問題。
如果是附民開庭後還要補狀,直接看開庭通知書上的
案號、股別就可以。如果是開過刑事庭,但未開附民
部分,則一樣繼續寫刑案的案號、股別即可。
※ 引述《yuyuna (心如幻化)》之銘言:
: 上網爬了很久的文
: 有人說刑事附帶民事的案號股別要當事人到法院去查
: 有人說不用填
: 有人說可以填起訴狀上地檢署的案號股別遞到地檢署,地檢署會轉呈法院
: 請問到底那個是正確的
: 還有是否要自己寄一份給被告,還是法院會寄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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