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前茅的離婚率,台灣需要更完善的兒少保障
據去年內政部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高達五萬多對,為亞洲之冠,也在世界名列前茅;自民進黨通過「通姦除罪化」後,外遇與離婚事件屢屢佔據新聞版面,從『福原愛事件』、『許藍方事件』,到最近『林俊憲離婚事件』,似乎是把婚姻當兒戲,離婚也因為名人加持,似乎見怪不怪了,可以預見父母雙方在高壓離婚過程中,忙於處理各式棘手問題時,根本無暇顧及孩子感受,而孩子也因此在大人們的角力拔河中身心受創。面對父母要離婚,孩子們最害怕的是不可知的未來;但我們更發現孩子的權益往往是最弱勢、最被犧牲的那一環,然而現行的法律,只處理成人離婚的這一段,並未規範父母要處理好「子女的權益與歸屬」,才能完成離婚程序。
伯利相信:家庭的目標在於傳承,孩子是國家未來的希望,越多的破碎家庭,會影響到更多未來的主人翁的身心發展。不論是刑法的除罪化,或是民法的修正案,都只是成人世界的遊戲規則,根本沒有顧及到孩子們的需求,孩子們要的,就是一個功能健全且幸福的家庭生活。
伯利認為:在現行規範尚未健全的架構下,可參考<兒福聯盟>於日前所發表的,夫妻於離婚前應以孩子為優先考量,完成類似「子女照顧計畫」的模式,然而這只是補其規範性之不足,也僅是階段性的作法,最終還是要讓家庭的功能被健全與重視。惟有透過完整的法規建置、社區與家庭生活網的交織,才能建構更符合普羅大眾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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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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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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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從2010年2月創刊,歷經十年的蛻變,剛好滿100期了,謝謝本刊所有讀者的支持,讓這個刊物可以不斷成長。誠如當代德國法學大師Karl Larenz教授所說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交互關聯,法學具有實踐司法的使命」,裁判時報一本初心,經過一百期的開展,今後仍然將持續秉持作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對話平台之創刊理念,實現法學與司法相互協力的任務!
🎯本期月旦講堂,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王澤鑑大法官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庭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所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統一見解,從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思維、比較法理論繼受之法學方法等角度,深入剖析該裁判在法人侵權責任規範體系重構上之重大意義!學說理論引導法院裁判,實務個案驗證法學釋義,恰恰為本刊一百期以來架構司律平台的理想,作了最好的印證與勉勵。
🎯本期也特別刊登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司法院法官學院 #周占春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蔡碧玉院長 等司法前輩,給新一期受訓之新進法官的重要建言與期許,希望讀者在本刊的司律平台上也能體會資深法律人對司法志業的使命與熱情。藉此,亦將預告本刊自第101期開始,規劃加入「法苑‧法觀」新專欄,刊登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撰寫的短篇知性文章,也請本刊讀者期待與指教。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 #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 及 #楊子慧教授 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 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 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 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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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會秩序維護法》 (B)《民法》 (C)《刑法》 (D) 《行政法》 ... 考量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心智尚未成熟,故國家訂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為優先適用之法制。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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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影片是就「行政法與憲法、 民法 、 刑法 之比較」予以簡要整理。2.各位如有任何意見或補充,可以在底下留言告知,如對你有所幫助,懇請點讚、分享、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