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路迢迢】
更新 「喵爸收養肉肉」聲請的最新進度
三個同志收養家庭,自4月開始訴訟
一個家庭:9月1日一審駁回(駁回讓我們生氣的理由在昨天的貼文)
一個家庭:4月聲請至今,音訊全無,哈囉,法院還在睡嗎?
我們家呢?
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回覆意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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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律師提供的意見狀
我的反應是,看了能量滿滿,好感動,覺得正義是有可能被實現的
超感謝律師及律師團的大家這麼用心地整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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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想好好寫一下、解釋一下律師回覆意見的內容
但想到很多人看到法律條文就想打瞌睡,還是就算了.....
所以也沒有要放全文上來
我加上了我所知有限的法律,加上律師團的論點,匯整放在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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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有興趣的朋友再給予指教,一起來猜猜法院可能會如何攻防?
究竟下一步,會不會開庭呢?或直接給我們駁回呢?
送件已經過5個月,不知道這個聲請事件會跑多久?
最近耐性比較差一點....跟疫情或是開學了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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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你們與同志收養家庭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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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嗎?法案仍繼續躺在那
行政院可能在忙振興,不知道有沒有空理我們?
法務部嗎?醒醒吧....
唯一有主動權的只有訴訟了....
by圍爸
--只放我匯整的結論:「歸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748施行法,未規範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及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
● 依民法應依習慣及法理,養子女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一樣,收養應重視兒童最佳利益。
● 依憲法「性傾向平等」、「收養自由」的規定與解釋:應保障同性配偶平等的「共同收養」、「收養配偶養子女」權利。
! 給予同志家庭養子女差別待遇,這是歧視!
! 兒童不應因兒童家長性別遭受歧視!
! 行政、立法、司法都不應允許「交叉形式的歧視」!
! 法院為保護子女最佳利益,有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
--時間記錄--
2021年8月26日 律師團 家事陳述意見狀
2021年7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來通知 希望對748施行法類推表達意見
2021年5月17日 家訪、看肉肉、訪圍爸
2021年5月14日 喵爸到機構接受社工訪談
2021年5月6日 社工約會談與訪視
2021年4月27日 高雄少家法院 要求檢附出養方戶籍資料 / 2y8m
2021年4月21日 高雄少家法院 送件 肉 / 2y8m
2021年4月1日 親權成雙 同性配偶無血養配收養訴訟記者會 / 2y7m
2021年3月8日 委託律師討論 / 2y6m
2021年2月 確定三個家庭一起開啟訴訟、確定委託律師、律師團成員 / 2y5m
(等待其他家庭程序、持續倡議)
2020年3月 高雄律師討論 / 1y7m
2020年2月 台北律師討論 / 1y6m
2020年1月 備妥第一次高雄少家法院無血緣同性配偶收養文件 / 1y5m
2020年1月20日 收養裁確後入戶口 / 1y5m
2019年11月24日 收養聲請開庭 / 1y3m
2019年7月29日 收養聲請送件 / 1y
2019年5月24日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僅允許同志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 9m
2019年1月 肉肉入家 / 5m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親權成雙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瞎槓 Shotgu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追蹤瞎槓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shotgunlivehouse Instagram:https://www.instagram.com/shotgunlivehouse ------------- 💎富人思維 vs 🍞窮人思維 拍MV到底要不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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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民法始日不算入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重點整理來嚕❤️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
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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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
與台澎法理地位有關的問答:
台澎歷史脈絡時間序圖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6951200886768/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Q&A19光復節等於台澎主權移轉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3376373695278/?d=n
Q&A31開羅宣言了解一下啊中美英三公報不就是說台灣是中華民國的!: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5963593769889/?d=n
Q&A32 中華民國可依開羅宣言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8512726848309/?d=n
Q&A33日本降伏文書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1312156568366/?d=n
Q&A34 中華民國政權佔領台澎可以讓中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03847962981452/?d=n
Q&A42:中華民國可以透過中日和約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26285760737672/?d=n
Q&A52: 中日和約寫馬關條約失效主權回歸給原本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6503688264853/?d=n
Q&A30台灣派代表去南京制憲所以台灣是中國的啊: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3436047355977/?d=n
Q183:皮筋兒 Journey 不管你怎麼吹,台灣主權早定論囉!開羅宣言就嗯!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就好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2657223982832/?d=n
Q&A25台灣的地理範圍有哪些?哪個是領土主權未定?: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9690472063868/?d=n
🍡1949年來台的中國人後代,為什麼要支持法理建國的論述?https://wp.me/pd1HGm-gC
民法始日不算入 在 瞎槓 Shotgu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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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把另一半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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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會拍攝全新ㄉ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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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留言許願在下面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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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目中提到ㄉMV們 ⬇️
SADOG《愛物語 to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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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4tigHsMwCw
SADOG《你生日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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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OG《我是海浪》
預算: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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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秀集團《擋一根》
預算:六位數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_GFxZ9xA7o
Deca joins《海浪》
預算:六位數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onjL7DQAUQ
民法始日不算入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90603東森 屋況說明書未強制檢測 民眾恐步「海砂屋」陷阱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SEOUxdlDhnk
新北市蘆洲一名水電工王先生,他和老婆辛苦存錢10幾年,買下一間31年中古屋,後來交屋時,才發現,房子有水痕,天花板拆開,發現鋼筋水泥輕輕一剝就掉落,請人鑑定,才知道是海砂屋,王先生有三個孩子要養,現在新房子不能住,租屋處房東又在趕人,蠟燭多頭燒,現在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記者 吳宇軒、李家名 採訪報導......↓
買到海砂屋的民眾王先生:「這像豆腐一樣,輕輕一剝就掉了。」
客廳、天花板拆開,可見鋼筋、水泥裸露,輕輕一剝就掉落,走到臥室更誇張,水泥整塊砸下來。
買到海砂屋的民眾王先生:「原本這裡有一個衣櫃,我們把它拆掉的時候,這裡有一個嚴重的壁癌。」
王先生原本來看房,外觀、結構都是好好的,房子也像是整理過一樣乾乾淨淨,結果一交屋,房子狀況不斷。
買到海砂屋的民眾王先生:「說被裝潢蓋住,然後房仲說他也不知道,前屋主也說他不知道,那我們要求助於誰?」
如何避免買到海砂屋?其實從買房子的那一刻起,就要小心踏入陷阱!
翻開屋況說明書,這是屋主要賣房時得要自行填寫的表單,但上頭關於海砂屋的項目卻只有「是否做過氯離子檢測?」
房仲業者陳泰源:「居住期間他是住得好好的,所以通常屋主他就會勾,而沒做過檢測,因為他懶得提出這樣的報告。」
沒有強制力要求一定要做檢測,讓買家自行承擔潛在風險,但是就算要做檢測,恐怕屋主心中也會有點疑慮。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副理事長賴建宏:「通常會用一個電鑽在現場梁的構件去取樣,一般來講常看到的三房兩廳的格局,通常會取三處左右的試驗數量。」
要做海砂屋檢測,得要在屋內梁柱穿孔,在房屋還沒成交之前,屋主大多不願意被鑽孔取樣,消費者恐怕只能觀察梁柱附近有沒有順著鋼筋方向的裂痕,或是牆壁與地板有沒有氣泡與隆起,要是真的買到了海砂屋,法界人士提醒,要注意求償的時間限制。
民法規範中,買方得要在五年內察覺有異,並且從發現日開始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才能針對瑕疵部分請求減少價金等賠償,但最好的方式還是購買前看清楚,並且溝通取得檢測報告,才能免除後續的法律訴訟。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6/190603.html
民法始日不算入 在 まとめまとめ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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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問&相談です。
夫と、
夫婦や男女に役割に対する
認識が噛み合わないことが
ままあります。
私の方が口が回るので私
優勢で終わってしまうのですが、
ほかの方々はどうしている
のだろうと気になっています。
夫に偏った考えを押し付けて
いないか心配で
例えば、義実家でご飯を
ご一緒したとき
私「なにか手伝いできますか?」
義母
「いいのよーお客さんなんだから。
ささっと作るから座って待ってて」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
→待機。
食事を運ぶ段階になり、
私「運びますよ」
義母
「ありがとう、これとこれお願い。
あとはすぐ出来るから先に
座って食べてて」
私「わかりました」
→配膳。
義父と夫がすぐに食べ
始めたので一緒に食べ始めた
そうしたら2人きりになった
とき夫から物凄い怖いオーラが出た。
タイミングから原因にあたりをつけて
「食事に事で怒ってるの?」
と聞いたら
「怒ってないけど……普通さぁ、
義母に全部やらせる?」
「声をかけて断られたから
なにもしなかったんだよ。
ひとりでやらせるなと言うなら、
なんであなたは手伝わなかったの?」
「そりゃ俺は……」
と言って押し黙る。
「普通、ホーム側のあなたが、
訪問者(私)の応対をする
義母をサポートするんじゃないの?
何もしないのにどうして
私に文句を言うの」
「……確かに、わかった」
結局夫は何かを
言い返そうとして
言えなかったようで、
納得してない顔でそう言いました。
機嫌は直った
夫は、母嫁娘が作るもの/父
夫息子は待つものと認識していて
私は、もてなす側/お邪魔
する側で考えていて、
私の実家で夫に接する時も
そういうつもりで接していました
二つ目は、親の介護のこと。
結婚前に
「自分の両親の介護ってどう
考えてる?」
と聞いて発覚した
結婚後住んでる位置関係は、
車で一時間の距離に夫の親族地域、
他県に私の実家という状況です
「私の会社は介護休業が通算
1年だから云々、
最終的には老人ホームか
越してもらって近距離
介護かなぁって親と話してる
んだけど」
「俺は親と全然そんな話してないわ」
「なかなか話題にしにくいよね。
家庭によるか」
「だね、長男だから
引き受ける流れに
なるかなとは思ってるけど」
「教員って介護休業は
どのくらい取れるんだっけ?
公務員だから休職できそうだね」
「えっ うん。
休職はまあ」
「職場から近いしあなたが
泊まりでお世話するのも困らないね、
大丈夫か」
「えっ」
「えっ」
「????」
「????」
となったことがあります
夫はどうやら、人生設計に
親の介護のために自分が休職
するという期間を全く
組み込んでいなかったらしい。
キャリアとか考えて休職が
ロスになるのはわかるけどさ
「なんで私が義両親の介護の
ためにあなたに代わって休職するの?
手伝うのは構わないけど」
と言ったら、夫は
キョトーンとしてしまいなした
夫は、俺がメインで働いて
妻はパートでいいよって考えでした。
当たり前のように夫は仕事
一筋でOK、
妻は職はまあまあで育児や
介護を主役で担うって考えな
のが分かりません。
自分の親くらい自分で面倒
みろやと思う
私が主張すると「ポカン」
としてから受け入れてくれ
るびですけど世間的には
どうなんでしょうか?
未知との遭遇というような
顔をされるから、
私もびっくりする。
普通は夫だから妻だからで
役割を振り分けられている
ものなのですか?
あのさ、結婚前に
>夫はどうやら、人生設計に
親の介護のために自分が休職
するという期間を全く
組み込んでいなかったらしい。
って発覚したうえで結婚した
んだから、
あなたの夫はあなたが義
両親の介護もするし、
義実家でも飯炊きするって
思ってるんだと思うが。
それとも、そこに書かれてないけど、
はっきりと、自分の親は
自分で介護するって言ったの??
言いました。
夫も了承して結婚してます
あそう。
じゃあ、ただのバカか。
しゃーない。
バカを選んだのはあなたなんだし。
完全に昔型の旧民法で
脳みそが凝り固まってるんだよ。
教育しなおすなり、
あきらめるなりしてね。
あなたたちが何歳くらいで
ずっと日本で暮らして昭和の
暮らしの雰囲気とかを知っ
てるのかわからないけれど
あなたの夫の認識が、
日本に根強くある認識という
のはなんとなく分かるかな?
それは別に夫さんがそういう
考えの人間というよりは、
夫さんがそういう家庭環境で
育ってきたからなんだけど、
義実家で義両親見てどんな
家庭かを見ればそのへん
想像がつきそうに思うんだけど
どうかな?
「世間的には」まだまだ
「夫だから妻だから」という
役割の振り分けられ方は
知識として強くあるとおもうけど
どういう分担をしている
のかは夫婦によるよ。
仕事の形態も様々だし、
どう役割分担するのが上手く
いくかはその家ごとに違うでしょ。
夫が働いて妻が専業主婦で
家事育児介護をやる
夫も妻も同程度働いて家事
育児介護は半々
働き方も家事育児介護の
割合もいいように分担する
これが家庭ごとに
違うだけだと思うけど
世間的にどうな
んでしょうかって聞いたって
どれが正しいとかないわ
あなた方夫婦の認識の
すり合わせができてないだけ
収入の多さや仕事の
忙しさでも変わってくるし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
それと誤字が多くてすみません
家庭ごとに正しさは違う。
と皆さんのおっしゃる
通りだな…と思いました
年齢はお互い26歳で結婚
1年目ですが、
「祖父母世代みたいだ」と
感じていました。
義実家は、義父が単身赴任で
家にあまりいないので
義実家の夫婦のかたちが
わからないけれど、
近くに住む夫親族の家庭は
祖父母世代タイプでしたので、
そうでもないのか?
と揺らいでいたので助かりました
夫の地元が九州で私が東京
出身な地域の差もあるのかなぁ…、
こちらでは無条件に女性の
役割が定まっているのが普通なのか、
と。
夫と話すと私の意見ばかり
通ってしまうので不安に
思っていたのですが、
世間の正しさではなく
自分たち夫婦の
暮らし方として正しい
在り方であればいいかなと
思えるようになりました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九州だったのね。
あちらはまだ旧民法らしい。
〆たのにごめんなさい。
おぼろげながらに九州は…と
聞いていましたが、
そういうのがあるんですね
思えば付き合っているときも
夫は男だからとデート代や
食事代を奢ってくれようとして、
私は割り勘だと思っていて、
というような齟齬の一端が
あったなぁと思い出しました
その風土で夫に無理させて
大丈夫かなと気をもんでいる
部分もあり、
またカルチャーショック的に
ぶつかることがあったら、
周囲の目が気になるか等
聞いてみようと思います。
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まあ九州もじわーっと
変わりつつありますよ
私も関東から結婚でこっちに来たけど
やっぱり義実家では最初に
「いいよー、坐ってて」
って言われて以来ずっと何もしてない
うちはとくに旦那も
それについて何も思っていないらしい
別に仲が悪いわけでもなく
ときどき私から義実家に
美味しいものを送ったりもする
するとトメさんウトさんが私
宛に電話くれたりハガキくれたりする
私はもう自分の親の介護は
終わったので旦那のときは
できる範囲で手伝おうとは思っている
でもいちおう旦那も自分の
親は自分がメインで
(手が出せないときはお金を出して)
やろうと心の準備はしているよう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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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工資」的最新函釋,並於當日即行生效,本次函釋的重點有:. 預告當日不計入預告期期間. 民法第120 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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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的計算感覺很複雜@@,民法12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 請問第1項是指從始日不算入的隔天起算,第2項則指當事人有另外約定一個起算時點 ... ... <看更多>
民法始日不算入 在 [課業] 民法期間與期日計算-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晚安,有個很基本的問題一直困擾我,所以上來跟大家求救QQ
今天在複習期間與期日的例子時,
有如下兩個例子:
1. 甲跟乙於11/29借錢,乙要求甲於3個月內還錢,甲應於何時還錢?
Ans: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故從11/30的00:00開始起算,終止日為02/28的24:00,
因為11/30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但其無相當日(2月沒有30天),所以就以相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所以甲應於02/28的24:00前還錢,此題並無疑問。
有疑問的是例子2.
2. 甲跟乙於104年8月1租屋,租期為3年,甲應於何時還屋?
老師的Ans:107/07/31 24:00前還屋。
我的想法是: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應該從104/08/02的00:00開始起算,
而104/08/02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所以應該是107/08/01的24:00才是終止日,甲應於107/08/01 24:00前還屋。
疑問是答案是107/07/31的24:00?? 還是107/08/01的24:00才是正確的??
我好混亂啊@@"
因為起算日不是都始日不算入的嗎??但是為什麼老師的答案是104/08/01開始算的??
還是說我哪個環節理解錯了??麻煩各位幫我看一下,謝謝大家QQ
PS:例子1是用來跟例子2對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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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9.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624966.A.CBF.html
居然!!原來是這樣,謝謝Z大,講解超清楚的,感謝!!!!!
好的好的,謝謝w大!!!!
文字遊戲~”~ 我真的想破頭了QQ
謝謝h大!!!!!!
依照樓上幾位的回覆應該是喔@@
樓下mm大已解^^" 我完全沒想到228是國定假日的問題@@"
謝mm大!!!!!!
※ 編輯: renee03 (101.12.193.158), 05/31/2016 10:23:3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