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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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標錯價格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內政部鬆口研議調降公設比
嘉瑜呼籲實坪制才是治本之道!】
隨著房價不斷攀升,新建案公設比也越來越高,其中台北市在2018年新建案平均公設比已達34.2%,形同民眾實際買到的坪數就被灌水至少三成。
嘉瑜針對逐年提高的高公設比現況從去年10月質詢至今,內政部終於鬆口研議法規檢討,但隨即引來商總主席、知名建商代表賴正鎰跳出來批評:「減少公設計價坪數,對降低房價沒幫助,質疑政府根本就是來亂的」,並指出這樣做會減少建商利潤,最後就是被迫拉高單坪售價。
嘉瑜雖肯認部長願就不合理、不必要的公設灌水房價亂象予以檢討,但綜觀國際,「幾乎全世界國家皆是採實坪制」,僅剩中國、香港及我國的公設計價,且中港近來也已檢討公設計價的不合理並朝實坪制改革,只有台灣至今仍可見高達50%公設佔比的建案!
嘉瑜認為要降低公設比,最好的方式就是推動實坪制,內政部如果有心要降低,就不要雷聲大、雨點小,不要因為建商反彈就到此為止,讓居高不下的公設問題持續。
嘉瑜也追問,就內政部立場而言,所謂公設比天花板標準為何?怎樣才是合理的公設比?部長強調,他不講什麼合理,他只講法定,包括《民法》、《建築法》規定的機電、消防、電梯、樓梯;且每個個案都不一樣,不是說要多少就多少,這跟基地也有關係,很難說多少是合理。
嘉瑜質疑,就是因為內政部對公設比沒有明確的法令規定,才讓建商可以上下其手。徐國勇部長反駁,「我們不能說他們上下其手,而是建商在『調整銷售策略』。」
最後,嘉瑜再次呼籲內政部應盡速清楚訂定公設比的合理標準,並朝實坪制努力!
🔗歷次質詢影片:
110.04.15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iVeuPr9SJt0
110.03.29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5y7GEB4ZWkk
110.03.25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teDKmBozk_Q
110.3.16 院會總質詢
https://youtu.be/18A6AfBe8bM
109.12.21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3pS1G5ntRyQ
109.12.14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8iiF3xdFI64
109.11.23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8PRDUTQCWF4
109.10.05內政委員會
https://youtu.be/lUkq5id9tMk
109.11.01嘉瑜臉書文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8773768447720
109.10.30嘉瑜臉書文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8768439822720
109.10.27嘉瑜臉書文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8761179777720
109.10.13嘉瑜臉書文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fans/posts/10158728409762720
🔗相關新聞:
【高嘉瑜提何時推實坪制 徐國勇:不可能!現階段就是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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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比狂灌水!高嘉瑜催「實坪制」 徐國勇:現階段就是做不到】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10415005925-264401
【房屋公設比合理是多少?內政部長這樣說】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532388294225.html
【高公設惹爭議 花敬群:考慮修法 車位車道不計入公設價格】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30002947-260407?chdtv
【”高公設比"內政部擬修法! 新建案有望省百萬】
https://tw.stock.yahoo.com/video/高公設比-內政部擬修法-新建案有望省百萬-060726272.html
【買房「公設比」超高!實際坪數「被灌水」 政府修法進展牛步】
https://news.tvbs.com.tw/life/1469548
【館長被台灣高公設嚇傻「租不起」高嘉瑜喊推實坪制、降房價】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64816
【「容積獎勵變公設」賣購屋族牟利 內政部:正全面檢討免計容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5321055
【為何房價如此高? 綠委驚呼:台灣這點獨步全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16001965-260407?chdtv
【沒車位還要買車道 立委點出房價弔詭處】
https://ctee.com.tw/news/policy/430526.html
【公設比飆高…免計容積 全面檢討】
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322889?form=udn_ch2_common3_cate
【免計容積變公設 二方向補漏洞】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317000144-260202?chdtv
【實坪制、虛坪制、資訊揭露─文字的心理學】
https://news.housefun.com.tw/leeshh/article/253369289621
【高嘉瑜稱「陽台計入室內坪數」 內政部次長嗆:天大的謠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363141
【再為實坪制舌戰高嘉瑜 花敬群:錯誤引導更危害社會 】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5091366
民法標錯價格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兩天,網路商城販售的商品券,因為標錯價而被網友狂掃八萬份,如果照價出售,差價可能高達上千萬,那到底網路商城有沒有義務照標錯的價錢出貨呢?
這個問題有許多律師都介紹過法院的判決,所以這次我想介紹行政機關的看法,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可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所以如果業者如果說標錯價,需要照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 主管機關見解
1.作法: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基本上這種錯誤,很難說業者有做到專業人士的注意標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出貨。
2.理由: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其次,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 民法第 91 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業者要證明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 20 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 91 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 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