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之後?】
--淺談建物倒塌與相關法律救濟的主張--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2016年2月6日,臺南市不幸發生近年來災情最嚴重的地震,多處建築損毀,位於永康區的維冠金龍大樓更是應聲倒塌,死傷人數高達115人,受災戶除受財產上之損害外,更恐面對家庭支離破碎之窘境,在悲痛之餘,相關人員之究責及後續賠償之請求,應係現階段首要之務,然維冠建設公司於1999年4月8日已停業解散,故倘如媒體報導指出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之原因疑為建商偷工減料,樑柱所使用混凝土握力不足、箍筋彎度不夠、等人為疏失,受災民眾似已求償無門;實則,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仍有求償之可能,故不應劃地自限,而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以下簡述相關法律,可以作為讀者的參考:
*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前開規定通稱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簡單地說,出賣人(建商)須負法定過失責任,故受災民眾不需證明出賣人(建商)是否過失,僅需證明有瑕疵即可,例如:建物倒塌即屬瑕疵。因此,倘建物全部倒塌、或是一部倒塌係因物的瑕疵所肇致,受災民眾即得依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向出賣人(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侵權責任
另,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建商如故意明知或過失未知建物有不當設計、偷工減料,抑或是違背建築法規,致建物倒塌及人身受傷死亡之結果時,建商與相關業者應對受災民眾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120號民事判決即明示此意旨。
又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倘因建物倒塌而死亡之民眾,其父、母、子、女及配偶除得向建商與相關業者請求賠償殯葬等費用外,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同理,如因建物倒塌而致人於傷之情況,受傷民眾亦得另行請求金神慰撫金。
惟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須就加害人(建商與相關業者)之故意過失等事項,負舉證責任,因此對受災民眾而言,實增加不少訴訟上負擔,但須說明的是,倘就刑事審判部分,檢察署已就案情進行調查,並蒐集相關卷證,受災民眾自得請求法院向檢察署調閱上開卷證,用以釐清案情,故受災民眾仍有可能依照侵權行為規定向建商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未完待續。下篇告訴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部分)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請在粉絲團留下訊息,或上紫丁香官方網站 www.lilac.org.tw 留言。
---------------------------------------------
如果您喜歡我們分享的文章,歡迎將通知設為「開啟」及「搶先看」,您的支持使我們更有動力。
--------------------------------------
更多文章與新知~請上紫丁香官網:
http://www.lilac.org.tw/
Search
民法第354條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 【法律小知識】 不慎買到凶宅時,買家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 的推薦與評價
買到凶宅法律上可同時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和「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354條、第359條)。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