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公民法治教育節目「超級公民go!」線上聽:
https://www.ner.gov.tw/program/5a83f4eac5fd8a01e2df01d9/60bd7cf0734fab000818a929
播出時間:8/7週六15:05
主持人:蘇哥哥
本週來賓:張澤平大律師
本週主題:從民主基礎概念談新冠肺炎衍生的諸多現象之2
內容簡介:新冠肺炎,是這2年最夯的話題。今天我們由「超級公民」的四個概念,來看看從去年到今年(持續到現在)仍在”發燒”的議題,附帶說一下,說到”發燒”2字,應該很多人都會嚇跑…,大家應該都知道了,就是武漢肺炎(已更名為新冠肺炎)。去年年初開始蔓延的新冠肺炎在國內的整個發展到現在持續在3級警戒狀態,這樣生活型態還要持續多久?新冠肺炎已經改變所有人過去的生活步調,未來該怎麼解決讓大家可以回到正常軌道,我們請專家來談談。
電台收聽頻率:AM1494
教育電台聲動全世界-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超級公民go!
張澤平 大律師
民法1080 在 高思博 A P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世界難民日
作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難民一直是我們協會長期關注的問題。
目前國內外都正深受疫情所苦;在內,疫情發生之時,仍有許多外籍人士停留在台灣,不論是受到疫情影響,更甚是因為國內發生政變而無法返國,這些個案,都需要我們盡速通過難民法,幫助這些陷入困境的外籍人士,盡我們身為地球村一份子的責任與義務。
而在國外,本會長期協助的緬甸克倫族難民,已經在難民營中等待了幾十年,也尚未等到回去的希望,又因疫情蔓延,本由本會資助的ECD(難民兒童學前發展計畫)也全數停課,而這些難民兒童也無法利用電腦或智慧型手機進行視訊教學,等於這些難民兒童的課業完全停擺。
在世界難民日的今天,我們要再次呼籲政府,盡速提案並且通過難民法。讓國際人權法的標準,落實在難民以及尋求庇護者的身上,也為世界祈福,希望疫情趕緊退去,還我們地球村一個安寧的環境
民法1080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過去常有為「傳宗接代」收養子女一事,然而在養子女長大時,有可能想回復與親生父母之關係而想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可能原因甚多。
然而,在現行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若法院認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本案即為法院認顯失公平之一例。
法院不予許可之其一原因為「當初黃女被收養之目的即為了傳宗接代,且其生父尚有其他子女照顧,不能僅以養父死亡為其終止收養之原因,否則亦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上開理由讀者是否認為合理呢?是否因現今時代變化思想應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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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查以前的法條
先用現在民法好了,應該不會差太多
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 收養
A戶籍登記 生父:(空白) 生母:B
養父:C 養母:D
依民法1077條: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若A已依民法完成收養,即使生父認領,只會在戶籍資料上填入真實生父姓名,不影響收養關係效力。
又依民法1080條各項規定,終止收養應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且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綜上所述,養母D拒絕終止收養即可。即使CD離婚,C單獨和A終止收養,效力亦不及他方,D還是A法律上的母親。
總之除非可以找到什麼收養程序的瑕疵,
不然應該沒救
二、 偽造出生證明報戶口
A戶籍登記 生父:C 生母:D
(一)依民法1063條各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綜上所述,有權提起否認之訴的人只有C、D和A本人,真實的生父母在法律上是沒有權利的。C、D知悉此事顯然已超過兩年,A未成年,自他成年起二年是最後機會。
(二)真實生父是否得憑出生證明書或DNA進行認領?
1.依民法1065條,認領對象限於非婚生子女,即戶籍資料父親欄位是空白的人,本案若A在戶籍上有父母,自不得認領。
2.該出生證明書雖載明生母為B,生父不詳,也只能證明B生了一個小孩可能沒報戶口,並無法證明這個小孩就是A。
3.如果A的真實生父姓蔣,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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