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負債無力負擔,紫光集團及子公司遭裁定重整!根據調查,紫光集團截至 2020 年 6 月總負債規模達約新台幣 8,670 億元,造成巨額負債的原因為何?一起來看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無罪推定 #法律 #司法院 嫌疑犯並沒有罪 但在還沒審判前, 輿論已讓他們先死一遍 別隨便當偵探 當全民都變成了偵探 嫌疑犯彷彿變成人人可以公審的罪犯 不良公民老師 最後一集來看看 馮寬年輕時如何被公審逼入絕境 在畢業旅行裡,陷入一場巨大的陰謀中...... 👇👇👇 玲...
「民法217」的推薦目錄:
- 關於民法217 在 財經新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民法217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民法217 在 明報財經 mpfinan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民法217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民法217 在 老天鵝娛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民法217 在 [課業] 民法217過失相抵幾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 ... 的評價
- 關於民法217 在 關於由被害人承擔使用人過失之危險] 按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 的評價
- 關於民法217 在 [考題]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與民法217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評價
- 關於民法217 在 #請益民法953 956條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民法217 在 Re: [問卦] R8女乘客掛了幫忙的會有責任嗎? 的評價
民法217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民法217 在 明報財經 mpfinanc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恒大呢排真係多新聞😱😱
15:32 更新:恒大話對方濫用訴訟,將依法起訴(報道Link在comment)
#恒大 #法院 #凍結資產 #許家印 #廣發銀行 #恒大汽車 #恒大物業
民法217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無罪推定 #法律 #司法院
嫌疑犯並沒有罪
但在還沒審判前,
輿論已讓他們先死一遍
別隨便當偵探
當全民都變成了偵探
嫌疑犯彷彿變成人人可以公審的罪犯
不良公民老師 最後一集來看看
馮寬年輕時如何被公審逼入絕境
在畢業旅行裡,陷入一場巨大的陰謀中......
👇👇👇 玲到底為什麼轉學,IG小帳去解答👇👇👇
https://lihi1.com/8CCHp/EP1
_
#司法院 X #臺灣吧 feat. @77老大
跟著不良公民老師,一起了解法律吧⚖️
_
📌#小補充
不良少年都可以當老師,全民也可以當法官!
想了解國民法官,請至👉 https://reurl.cc/k05EpG
_
🍺 想了解 #臺灣吧 多一點點
訂閱YouTube,新片不漏追| https://lihi.cc/0SEYv
瞧瞧Facebook,會有YT沒有的東西|https://lihi1.com/KUtvp
追蹤Instagram,限動看個夠|https://lihi1.com/OD9Bb
🍺 想了解 #黑啤 多一點點
Facebook很可愛|https://www.facebook.com/beeru.official/
Instagram必追|https://www.instagram.com/beeru_tw/
同時也是YouTubear|https://lihi1.com/gXg6U
臺灣吧線上賣場,很好買慎入|http://taiwanbar.shoplineapp.com/
合作邀約,來酒吧聊聊吧|business@taiwanbar.cc
民法217 在 老天鵝娛樂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老鵝特搜#253 立委抽籤/邱毅/是在哈樓/印度
▶ 政黨票根區域立委決定號次啦
- 忍了四年的表演欲一次爆發
- 慘不忍睹的演員列表
- 真實荒謬的政治
- 這94台灣自由民主的可貴
▶ 邱毅上中國節目談台灣軍事
- 不分區的卡位之戰
- 在邱毅面前誰敢說統獨是假議題
- 選前一起來開共產黨大禮包
▶ 台北大學宿舍名稱票選由是在哈樓奪冠
- 把流行語用到淋漓盡致
- 亂取一時爽 反正會被擋
- 搞那麼久還是一人決定
- 尊重民主好ㄇ
▶ 印度新法《公民法》被質疑歧視穆斯林
- 人權被丟在地上踩
- 歧視引起的衝突越演越烈
- 首先是一個人 其次才是印度人
「老鵝特搜」每週一到五出刊 趕快訂閱YT頻道
廣告合作請洽:姵姵 jade@omgoose.com.tw
#立委抽籤 #邱毅 #是在哈樓 #印度
#影片中尋找小B編放的小柯基
#這個空版面等乾爹用你的形狀來填
▶老天鵝娛樂FB:【 http://bit.ly/2zL5tWv 】
▶液壓機專屬頻道:【 http://bit.ly/2NpuqZQ 】
▶加LINE每周抽禮物:【http://bit.ly/2zVuuyD 】
▶追蹤老天鵝IG:【http://bit.ly/2No6dTE 】
▶老天鵝社團秘密抽:【 http://bit.ly/2NkLkbO 】
民法217 在 關於由被害人承擔使用人過失之危險] 按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217條第3項:#關於由被害人承擔使用人過失之危險] 按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應承擔使用人之過失,即係由被害人承擔 ... ... <看更多>
民法217 在 [考題] 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與民法217條-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A)乙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B)丙不得主張乙應承擔甲之過失(C)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D)甲丙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217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 ... <看更多>
民法217 在 [課業] 民法217過失相抵幾個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217過失相抵
是否要有識別能力?
林政豪那本解題書寫說多數見解採肯定說
可是李淑明老師這本債總寫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217是分配責任的問題不是損害賠償的問題 不以識別能力為必要
再來就是217第3項
使用人的問題
判斷的方式到底是以
藉由使用人而擴大其活動範圍
還是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
才有過失相抵的適用
李淑明老師的債總寫
實務上搭乘計程車是採後者對使用人有指揮監督才有217適用
林政豪老師在他的解題書的案例是
如果只是假設男女朋友出車禍 被載的那個人有擴大其活動範圍 有217的適用
這樣判斷標準到底要採哪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245.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6348626.A.C69.html
※ 編輯: tp943308 (49.215.245.177), 01/19/2018 16:27:2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