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村民報告南崁溪污染及黃泥水乙案終於查到污染源!?
報告,近期由民眾陳情的南崁溪黃泥水,已於昨(18)日夜間由本局派出24名稽查員,偕同警察局桃園分局4名員警聯合稽查,當場查獲屠宰場員工將未經處理的廢水以一沉水馬達經繞流至水錶後,再由放流槽直接繞流排放,另經檢測酸鹼度小於1(標準為6~9),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現場已立即命業者停止排放並截斷繞流管線。環保局表示,屠宰場為水污法列管事業,明知需依許可內容操作卻逕自惡意繞流未妥善處理之廢水,故針對這家業者將從重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2000萬元。
另環保局表示,由於南崁溪支線之一的東門溪有部分市區水路加蓋,不易追查暗管及偷排業者,稽查人員首先埋伏、檢測、追蹤確定目標,前一晚確認後,今天凌晨再結合警察局桃園分局連夜追查,查明最主要的污染源為「事業廢水處理業者偷排廢水」。也讓東門溪最大元兇現行,無所遁逃,同時祭出最嚴厲停工移送法辦處分。
以上訊息由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南崁溪
水污染防治法 繞流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進化的夜鷹早鳥 環保局不畏疫情蹲點查獲偷排
屏東縣環保局夜鷹早鳥獵污行動專案,在疫情嚴峻下,不僅持續進行不中斷,更持續進化改變稽查模式,自6月4日起改採巡查及埋伏並進方式。由水污科伍展沛科長及稽查科王奕軒科長帶隊稽查,近日3次蹲點稽查行動就查獲6家畜牧業違規排水,獵污成果豐碩,環保局將對違規業者予以重罰。
環保局為取締污染違規業者,自108年5月起成立夜鷹早鳥獵污行動專案,自專案成立至今已出動1,474人力,稽查3,396場家,查獲205件違規,雖近期疫情嚴峻,環保局同仁在做好防護下,依然持續稽查行動不懈怠,然環保局有感近期稽查行動常無所獲,顯違規業者已有規避查處之對策,遂檢討改變原有稽查執勤方式。
於今年6月起,環保局有別於以往灑網式稽查,在鎖定可疑污染源後,先於日間進場查核,確認違規偷排之可能性後,再於夜間以蹲點埋伏方式查處,在近期鎖定的6家疑似偷排業者,透過3次進化版稽查行動的執行,查獲率百分百,執行成果相當豐碩,其中查獲2家業者繞流排放廢水,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另查獲4家排放水質不佳之業者,俟水質檢驗後亦將依法裁處6,000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顏幸苑局長表示,環境污染查緝不會有假期,縱使疫情嚴峻,環保局同仁亦堅守崗位不休息,絕不讓環境保護有空窗,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對於惡意違規行為,絕對予以重罰,也籲請民眾若發現有污染環境行為,可提供相關事證撥打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7351928檢舉,共同打擊污染犯罪,維護本縣環境品質。
水污染防治法 繞流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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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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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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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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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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