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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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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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重大交通違規,就應該先給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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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我稍微臨停一下,沒關係吧!」、「路上沒人,我闖一下紅燈,沒關係吧~」、「對向沒有車,我違規迴轉,沒關係吧?」。
你常常有這樣的想法嗎? #李義祥就是這樣養成的
先不論其他交通違規,僅算因為違規停車而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新聞隨便搜尋出來都好幾件!
2017年 一名計程車司機貪圖方便,把計程車停在公車停靠區,而後一輛公車因無法開入公車停靠區,將公車並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公車後方的機車騎士因閃避公車切換至隔壁車道,因與貨車距離過近發生碰撞,後座乘客捲入貨車後輪,傷重身亡。
2020年 一輛小貨車違停機車優先道上,後方機車直行碰撞到小貨車後倒地,遭同向遊覽車輾壓,傷重身亡。
2020年 小吃店老闆違規停車在自家店門口卸貨,一名腳踏車騎士為了閃避,被後方重機追撞,傷重身亡。
2020年 一輛汽車違規停在路邊並且未注意後方就打開車門,與騎車經過的一名騎士發生碰撞,騎士往左側摔,遭同向行駛在中間車道的公車輾過,傷重身亡。
2020年 小貨車司機因尿急將車違規臨停,一名騎士經過時,可能因為天色昏暗而未注意,當場撞上,傷重身亡。
2020年 貨運公司的貨車違停在公車停靠區,後方騎士為了閃避擦撞後摔車,遭後方大貨車輾過,傷重身亡。
2020年 一名騎士調違規併排停車的貨車阻擋,在切換車道的時候遭後方小貨車撞上,傷重身亡。
2021年 貨車違停在車道,並未注意後方就開啟車門,騎腳踏車經過的少年閃避不及,摔落地面,遭後方小客車輾過,傷重身亡。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的資料,2020年全台 #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事件高達36萬、死亡人數近2千、受傷人數48萬!(詳細表格放在留言處)
如果真的要給這些抱持僥倖心態的人一次又一次的機會,那誰來給這些早已失去生命的人機會?
#民之所欲長在又新
#奶爸律師
#陳又新
汽車併排行駛 在 魏嘉彥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縣府允諾推動機車平權、營造友善行車環境|
陳年過時的車種分流、機車兩段式左轉、內線禁行機車政策,近年不停的飽受各界關注與挑戰,因此嘉彥於此次「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3次定期大會總質詢」中,特別針對此項議題進行質詢。
.何謂車種分流?
車種分流、內線禁行機車政策,為我國目前主流的道路規劃設計,當初我國政府是從40餘年前的日本引進這套制度,初衷是為了降低機車與汽車間起速的不同與汽、機車車流交織所發生的意外事故率而設置。但是,參酌臺灣機車使用習慣靠右設立的機車優先道與機車專用道,卻衍生出更大的車流交織問題,進而造成直行騎士因為右轉汽車、公車靠站、路邊停車與違規併排停車等,而遭汽車夾殺的悲劇不段頻繁重複上演。
.現在還有哪一國還在使用這套制度?
據嘉彥的了解,目前全世界推出如此特別制度的國家僅有我們而已,當年我們從日本引進這套制度,但他們現在僅有要求50c.c.的機車需要二段式左轉,而50c.c.以上機車都是使用車速分流(車向分流)的這套制度。而所謂車速分流(車向分流)顧名思義就是不管你是汽車還是機車,都可以非常直覺的,當你該向左轉時就向左靠,而該要向右轉時就向右靠,因此若施行這套制度,就不會有待轉區的需要,亦不會有待轉區恰似待撞擊區的問題發生。
.為何要營造友善機車行車環境?
根據花蓮縣警察局於本次大會提供的工作會報內容,本期因為A1類死亡交通事故而亡故的人數,一共是21人,其中機車騎士就佔了14人之多,而機車A2類受傷的件數,本期也有2,533件之多,且這個數量相較於去年同期來說還是增加的,顯見有關單位應該多加重視機車騎士行駛於道路上的安全問題。
.直轄市相繼改採車速分流(車向分流)、取消兩段式左轉與取消內線禁行機車的政策
以桃園市為例他們於2016年11月起,就開始試辦「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與取消機車二段式左轉」的專案,並於2017年開始擴大實施,結果顯示這專案中的18條道路,肇事件數大幅從890件降至494件,整體而言減少了44.5%,也因此桃園市政府於去年時,就將市內9成的雙向四線車道都取消了禁行機車的限制。
又以全國機車數量之冠的新北市為例,新北市交通局亦於近年積極的在推動「機車好行」計畫,陸續取消了多個路口的「內側車道禁行機車與機車二段式左轉限制」,而新北市的這幾個路段車禍肇事率,亦與桃園市一樣有顯著的下降。
————————
因此嘉彥認為花蓮的機車總數量,既然相對上述二個直轄市還要來得那麼少,那為什麼當上述二個直轄市在推動新政策,且實驗過後是有效的時候,本縣還要在那邊墨守陳規,不斷增加機車二段式左轉的路口限制呢?像是花蓮市區的中正、中山、中華等路口都已經那麼窄小了,嘉彥實在不解縣府硬是要設置機車二段式左轉的意義在哪裡?
而在此次的議會質詢當中,主管此業務的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處長,亦於質詢台上允諾嘉彥,未來本縣將會參考多個直轄市及嘉彥的建議,開始嘗試此項政策的推動,以推動機車平權、營造友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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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拍板「取消禁行機車」!肇事率減少4成 6月起開放4線雙向車道了
https://reurl.cc/Mvxjk4
待轉變待撞?新北桃園取消「兩段式左轉」…車禍少4成
https://reurl.cc/0o8dXx
亟需改善的七大交通政策:強制兩段式左轉、區間測速、車種分流
https://reurl.cc/d0jy2V
#車向分流 #機車平權 #友善行車環境 #總質詢
汽車併排行駛 在 快速道路,汽車駕駛人同車道並行,實屬合法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汽車 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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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北違規696 單一車道併排行駛到底算不算違規高速公路匝道1線道併排行駛,100%是違規汽機車混合車道,汽車+汽車併排行駛是違規,機車+機車或汽車+機車併排行駛不算違規 ... ... <看更多>
汽車併排行駛 在 Re: [討論] 還有多少人不知道同線道只有前後關係? -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發表淺見,
我認為這個問題會那麼複雜,
主要是因為台灣許多車道其實過大,
加上外側車道「汽車靠左、機車靠右」
的觀念已經根深蒂固,
導致所謂「同一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
這個論點其實常常悖於現實。
雲林地院109交訴39判決理由中
很清楚地說明這個概念:
查本案范、黃2機車雖同樣行於外側車道,但因機車有可能在3.5公尺寬的車道併行,客觀上
通行路權可以其車寬80公分加上兩側各25公分淨距,視為其行駛空間,本案事故發生前范車
在後沿外側車道中央直行,外側車道中央1.3公尺寬為其行駛空間,黃車在前沿外側車道邊
線内側行駛,占用外側車道外側約0.8公尺、0.5公尺占用車道邊線外空間,兩車往前行駛空
間之間還有0.3公尺間距,事實上行駛空間未重疊,故應以「在不同車道行駛」概念區分路
權,有上開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調偵續卷第97頁)。此亦經鑑定人陳高村於
審判中證稱:若以1部車的寬度70公分,左右各加25公分等於1.2公尺,3.5 公尺寬的道路扣
掉1.2公尺剩下2.3公尺,范峻瑋的右手邊剩1.15公尺,因為被告的機車剛好騎在標線內側,
一半他的左邊有60公分,但因為他實際上沒有壓在白線上,所以我們幫他加了10公分,也就
是說他在標線內佔了70公分,標線跟外面佔了50公分(指行駛空間1.2公尺),1.15公尺扣
掉70公分還剩45公分,也就是這2個空間,如果我用各1.2公尺的空間並行時,中間的間隔還
有45公分,我們就會認定這個叫做「不同的行駛空間」等語綦詳(本院卷第211頁)。是依
前開說明,本於社會生活上必要注意之經驗,在同一車道可容納數車輛一同行駛之狀況下,
2車行駛空間未重疊之情形,即與行駛在不同車道之情況近似,換言之,機車因車體窄小之
故,同一車道可容2或3輛行駛而形成2至3條機車車流動線之情形,為目前用路之常態,不容
否認,復非法所不許
簡單來說,雖然只有一個車道,
但若空間足夠讓兩車併行,
中間還能維持適當間距,
就可能被認定是使用「不同行駛空間」,
等同就是有兩個路權存在,
此時與行駛在不同車道無異。
在本判決中,講的是兩台機車,
其中一台左右偏移,撞到旁邊的機車,
被法院認定有過失。
同樣概念我認為也可以適用在機車與汽車上,
若同一車道的寬度足夠讓機車與汽車並行,
而且兩車可以保持適當間距,
那麼兩車就擁有各自獨立的路權,
「與行駛在不同車道無異」,
當然會有「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原則適用。
那麼,轉彎的汽車到底怎麼保障自己權益?
我認為關鍵就在於:
「不要讓你右側存在行駛空間」
前面說過,這個問題常常肇因於
「汽車靠左、機車靠右」這種觀念,
台灣很多地方沒有畫慢車道,
反而把外側車道畫超大,
讓汽機車依照叢林法則去搶道,
自然形成汽車開在左邊、機車騎在右邊現象,
此時汽車右側既然還存有足夠空間,
可以讓機車取得「行駛空間」,
汽車右轉時就應該注意該空間有無直行機車。
因此汽車若要右轉,
只行駛在外側車道還不夠,
還要行駛在外側車道最右側,
確保你的右邊不再有機車行駛空間,
此時才真的不會有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
幾個簡單的QA
Q:若我已經靠最右側,機車硬要從右邊
窄縫甚至車道線外面鑽過來怎麼辦?
A:此時機車並無行駛空間,
自然無法取得路權,應非汽車應注意範圍。
Q:若我行駛的已經是右轉車道呢?
A:此時該車道應不容許直行路權,
你右側若有行駛空間,應該也只能右轉,
直行車應該也不是轉彎車的注意範圍。
Q:可是前面很多判決都說同一車道沒有
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耶?
A:是沒錯,但個案情況不同,
那些案件中汽機車是在很寬的車道上並行,
還是機車亂鑽車縫?不得而知,
而且每個案件法官採納的鑑定意見不一樣,
說不定那些案件若請到本案的鑑定人,
最後結果就不同了。
Q:所以你說的是最正確的嗎?
A:我只是提出個人看法,不代表法官絕對
會採信此見解,我的看法是相對保守的,
多點小心,讓意外不發生,總是比較好,
假如大家看了前面討論的文章,
相信「同一車道沒有轉彎車讓直行車問題」,
結果直接右轉撞到右側直行車機車,
法官若是採取我這篇的見解怎麼辦?
你被判有罪,鄉民要負責嗎?
就算退萬步言,採取防衛性駕駛也是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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