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單親媽媽很苦,想帶孩子共赴黃泉卻自己沒死成。一審法官判了死刑,大家一片同情。
說真的,我很同情她,我也很難過。身為一個單親爸爸,我可以體會這種苦。尤其是經濟上極度不充裕,跟家人關係又很不好。最後萬念俱灰下,變成了這個沒人想看到的結果。
但是,同情歸同情。法官判決有沒有問題?你知道,孩子不是爸媽的財產,孩子也有他的人生要過。做父母的再辛苦,哪有資格去帶孩子「共赴黃泉」呢?你有什麼資格決定孩子的生死?真正負責任的父母,再苦,都要撐著。這個媽媽做出了,最不該做的事情。她一心求死,某程度也算是完成她的心願。
所以,法官依法判決,以一個單親爸爸來看,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這種事,絕對不該發生。而且法官依法判決,本不該攙雜感情成分在內。
有問題的這個社會之所以對司法不信任,在於每一個法官量刑的標準,從來都不一樣。
沒有比較,沒有傷害。砍掉小燈泡頭的王景玉、跟男友謀殺媽媽的那個女人、華山分屍案的那個男人⋯族繁不及備載,他們,都因為法官認為「可教化」,逃過死刑。
這才是今天大家討論這件事會生氣的原因。
司法的危機,就是標準不一致!為什麼謀殺犯可以因為「精神病」、「人格解離」逃過死刑,有嚴重憂鬱症的媽媽卻不行?
對我來說,這位單親媽媽跟這些犯下重罪的人一樣。法律該判處極刑,就該這麼判。但為何,該償命的,沒有讓被害者得到應有的正義?
我很難過。真正有問題的,是司法的裁判標準,而不是這個媽媽該不該被判死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
法官依法 判決 在 李忠孝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二個案子共同的特色,就是當事人都做了把公司的錢搬進了私人的帳戶,因而被檢察官起訴,而同樣的也因為”沒有造成公司傷害”,因此法官都判”背信罪”不成立,只是以較輕微的行為罪─非法授信罪和商業會計法定罪。
之所以會這樣,這是因為我大台灣民主國的鬼法裡面,要求背信罪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一定要有人受害,所以有經驗的人像許勝發就知道,雖然從自家銀行和租賃搬了50億,但一定要按照繳付本息,然後等到有風聲要調查,就趕快把錢還了就好。於是法官審理時,銀行出證明,它沒有受害,法官依法規因為沒有人受害,所以背信罪不成立。(你回頭去看自由時報的報導─黃百祿是不是一直強調,沒有讓公司受害)』
我們的法律在裁罰上應該考量判決可能影響的社會整體利益損失(肯定無法精確估量,但至少不應該隨便就輕判),不然這樣搞下去司法還有什麼威信可言
法官依法 判決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
法官依法 判決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以中國大陸法所行的國家安全法,直接插入香港這個普通法體系,影響可以遠超提案人想像。普通法在這個經濟掛帥的城市為何重要,這自然要從普通法Vs大陸法這兩大體系談起。簡單而言,大陸法把一切條文由上而下寫得清清楚楚,包括法律內容和立法原意,然後法官「依法」判決,判案差異空間不大,保障了大政府的利益,國有化(或大力干預)戰略資產(例如能源、銀行、媒體)相對普遍,卻局限了由下而上商業行為的創富空間,也更容易以各國「潛規則」運作。
普通法則非常重視案例判決,由司法獨立的法庭,根據實際情況,理解同一條法律的立法原意,法官無形中有了創法、釋法能力,獨立性大得多、也不用理會來自行政機關的「指導」。而且普通法案例可以跨國援引,無形中服膺一定國際規範,商人即使缺乏頂層關係、不了解國情和內部資訊,也傾向相信行普通法的地方,可以公平保障他們的權益、合約精神和產權,整個營商環境尊重大市場、小政府原則,融資自然較易。遇上金融風暴時,大陸法地方習慣動輒「依法」國家干預、接管、托市,普通法地方則傾向以證卷規管、協助市場、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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