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本來就是黑箱掌權還是在司法官僚行政的手上。(C編🐸)
吳景欽教授早就批評說,更受關注的評鑑委員,其中的外部人士由目前的4人增加為6人,也就是說,未來的法官評鑑委員會由3位法官代表、1位檢察官代表、3位律師代表及6位社會公正人士來組成,似可有效避免同溫層的審理與評鑑。只是這6位所謂的公正人士,依據《法官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仍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來推舉,最終仍是由司法院來遴選,最終選出的,到底是真正的公正人士,抑或又是屬絕對友性者,也是一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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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 在 呂秀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就是咱的立法院?
1996年1月18日,當我結束三年立法委員生涯的那天,立法院院長宣布,凡是決定不再參選的同仁,可以在院會發表臨別感言。輪到我上台時,我毫不保留地說出我對立法院的看法:
「恕我直言,它是政治馬戲班,是媒體金舞台,是利益分贓所,是權力競技場,也是正義的焚化爐。」
我以為會引起一陣噓聲,沒想到居然響起滿場掌聲。轉眼24年已過,立法院換了三位院長,但兩週前臨時會那天,立法院審查監察院長及委員提名,接著審《國民法官法》。令我回想當年的立法院,不禁悲從中來。
當年立法院國民黨一黨獨大,想通過什麼就通過,在野的民進黨只能以小博大,文攻不成就武打。院會期間,前面三分之二都浪費在朝野口水戰,重要法案都保留在最後一、二週,快馬加鞭,胡亂通過,最重要的法案往往排在最後幾天審。白天一定審不完,於是通宵達旦到天亮,外行人以為立委好認真、好辛苦、好感動。殊不知夜深人靜好入眠,大部分立委都睡得東倒西歪,夢周公去了。一切留給黨鞭去周旋,遇到表決時刻,黨鞭大喊:「醒來吧!要表決。」睡眠惺忪中,到底要表決什麼?只要看黨鞭手舉的是贊成或反對的牌子按鈴就好了。
我那年就是在漏夜審查《健保法》時,心裡著實不安,決定告別立法院的。
24年來,這個陋規一成不變地沿襲下來,為什麼非要趕在會期末審重要法案?過去很少召開臨時會,但不知何年開始,臨時會居然成為飯後菜,每個會期結束後常態性召開;有人譏諷變相加薪,因為臨時會立委可以加領加班費。問題是花錢未消災,許多最具爭議的重要法案都利用臨時會,外界不太注意時草草以多數暴力闖過關,惡法的惡果則由全民來承擔。
2016年民進黨首次席次過半,照說過去痛恨國民黨一黨專政的行徑都該改善,沒想到卻東施效顰,甚至青出於藍。「立法院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如今公然變成立法院是總統府的橡皮圖章!立法院長是不分區立委,只要總統內定,又在立法院掌握多數,鐵定當選,連選都不必選。因此日後主持立法院,當然唯總統是從,總統還可以公開限期命令立法院通過特定法案;法案通過,總統府立即表達感謝之意。立法院還是代表全國人民的殿堂嗎?
在野黨人少力薄,但四兩可以撥千金,選民期待立委用腦而非用拳打腳踢,但最近的國民黨團表現,簡直將立法院當作武術館、馬戲團在胡鬧,完全不用大腦。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在胡鬧中免於接受審查,真該感謝國民黨「全額保送」!
然而依法言法,監察院新任院長及委員,8月1日走馬上任,合法合憲嗎?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要「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時,被提名人要列席與答詢,而後投票決定人選,不適任者就被淘汰。然而這次在野黨胡鬧,執政黨偷懶、撿便宜,完全跳過詢答審查程序,民眾連被提名的人選是誰都一無所知,就把全體保送進監察院,還口口聲聲說要關掉它。立法院是否違法違憲?法學專家們也裝聾作啞。
再談《國民法官法》。長期以來國人對司法喪失信心,也對司法改革寄以高度期待。2016年蔡總統上任後,有模有樣召開司法改革種種會議,但雷聲大,雨點小,只落得國民參審與陪審兩派論戰,根本問題應該是司法人員的養成教育及審理程序出問題,司法人員的素質及訴訟程序如何監督及考核才是關鍵,反而不受重視。
7月22日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通過《國民法官法》,懂法律的人不見得看完全部條文,不懂法律的有的心怕怕,怕無意間當上法官,當然也有人盼望當「法官」過過癮。真正用心看完全部條文的朋友應該不多,昏昏欲睡的立委先生女士心中只有總統府,當然不在乎。
魔鬼藏在細節裡。姑且提醒大家注意第3條與第14條的規定,你就該驚醒吧?第3條規定,將來特定刑案的審查由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第14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包括:1. 總統副總統、2. 各級政府首長及民代、3. 政黨黨務人員、4. 現役軍人、警察、5. 法官或曾任法官、6. 檢察官或辯護人或卸任者、7.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卸任者、8. 現任或曾任講授法律科目之教授講師、9.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10. 司法院警察官、司法警察、11.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者。
以上各項,現任官員不能當國民法官尚稱合理,但卸任者已具備相當法律專業知識又無公職,參與審判有何不可?總地一句,根據已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未來是由3位懂法律的職業法官和6位幾乎完全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共同審判,而且由其中6位同意決定生死或刑罰輕重。這樣的改革,是我們需要的嗎?能實現司法正義嗎?
立法院既不是逞強鬥狠的競技場,也不是性別胡鬧的風月場,立法院應該是嚴肅莊嚴的最高民意殿堂。立法委員的言行舉止是國人的指標,上行而後下效。
民主台灣的立法院再不自律自強,各選區的選民同胞們,就該承擔國家主人的責任,大家一起來監督、評鑑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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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最近公布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雖然有關心司法改革的團體提出建言,但完全未被採納,也沒有接到相關回應,這種缺乏社會對話的結果,造成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質疑。
有別於之前民眾須透過民間組織和律師公會才能提出法官個案評鑑的制度,將來(七月起)會變成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可以想像,將來這樣的案件可能增加。
其次,委員會設在司法院第二辦公室九樓,是讓民眾很難親近的地方,法官法規定民眾得請求出席陳述意見,但在設在司法院對民眾而言等於是法官自己的主場,不禁讓人質疑委員會的公正性。且提出請求民眾須自己準備書狀及繕本,這種請求本身就已經有相當的困難度,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
另外,第三條有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代表六人的遴選,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 檢察官、 律師以外之人,送司法院長遴聘。但是這一條可以預期,還是可能都是法律背景的人,例如:法律學者。雖然評鑑委員的人數和組成及產生方式,是訂在法官法第三十三條。不過該條文仍有授權司法院定辦法。
最後希望,評鑑委員會不再是清一色法律背景的人士,藉由非法律人的參與,確保人民能夠在請求個案評鑑時,得到具備人性溫暖與同理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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