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中存在許多專業與商業領域,它們極大程度的影響了我們,但是對於這些實際對生活產生影響的部分是否需要顧及公眾利益以及倫理的問題,人們卻有著很不一樣的看法。一方的看法是認為專業領域應該由該領域的專業監督即可,而商業領域的部分則應該尊重市場機制,不適合有過多的監督與干涉;另一方的看法則認為專業領域與商業領域都涉及多數人的生活,應該從公眾利益以及倫理的角度獲取資訊來進行監督。當然,公共利益與倫理有時候是很清楚的能夠判斷,但多數的時候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討論以及深入理解資訊才能夠形成輿論,不幸的是,目前的生活型態並沒有辦法讓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都投入如此多的時間與心力去追蹤、討論每一個議題。因此,專業領域與商業領域就很容易在表面上宣傳自己符合公眾利益,但實際的執行往往是缺乏標準,甚至是只為了利益而不斷迎合市場。網路平台與媒體在這樣的脈絡下,固然可以是倫理與公眾利益倡議人士用來動員與表達關注的媒介,但它同樣變成極端份子或極端意識形態擁護者用來散播訊息、混淆輿論的載體。有時候,不作出選擇是一種中立立場的表現,但是中立不代表沒有立場。作為以公共領域以及公共利益來獲得收入的網路平台與媒體,似乎應該思考立場選擇與倫理價值等議題,而民眾則可以藉由這些公司對於倫理議題的宣稱與實際作為是否一致來進行監督。
—————————————
「我們的任務,就是盡可能讓更多人相互連結。沒錯,負面的結果的確有可能發生——也許有人會因社群網站引發的霸凌而死,也或許有恐怖份子以我們為發動攻擊的工具,進而使人喪命。但始終,我們還是要繼續打造「人與人的連結」。各位,這就是敝公司的『醜陋真相』——我們對創造連結是如此深信不疑,凡是能讓我們連結更多人的,都可以算是好事。」
——Facebook高層安德魯.博斯沃斯
這段來自Facebook高層安德魯.博斯沃斯(Andrew Bosworth)的爆炸性內部發言在2018年遭媒體曝光,一片譁然之中,博斯沃斯和祖克柏連忙澄清「是故意引戰讓員工進行討論」、「公司絕非只顧連結和獲益」。自2016年川普勝選,外界無不對社群媒體放任假新聞和網軍肆虐重砲轟擊,臉書更是其中首要事主。
如今五年過去,社群網站的諸多亂象依舊鮮有解套,Facebook不只面對連年直落的聲望,甚至還被捲入「組隊逆襲」的法律戰中——去年底,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全美逾四十州聯合對臉書提起反托拉斯法訴訟,當今的社群霸主一時之間陷入可能須忍痛出售Instagram和WhatsApp的重大亂流。
半年過去,事件卻有了出乎意料的轉折:看似眾志成城的訴訟因證據不足遭法官駁回,臉書一時之間士氣大振,隨即飆升的股價還帶動其市值首度衝破一兆美金大關,但離真正的危機解除其實還遠得很——聯邦貿易委員會已準備在今年八月底前再提訴訟,屆時是否將檢附「斃命鐵證」,恐怕還很難說。
今年一月爆發的川粉攻陷國會之亂,恐怕也只更加印證博斯沃斯所言的「醜陋真相」至今懸而未解。當一副知性女力形象的臉書營運長雪柔.桑德伯格(Sheryl Sandberg)若有似無地將暴亂主因歸咎於其他社群平台,大概有很多人想問:說好的「挺身而進」呢?從人人搶用的矽谷明星到醜聞連發的黑心企業,Facebook究竟是如何走到現在這一步?
借博斯沃斯「吉言」,今年七月,由《紐約時報》調查記者Sheera Frenkel及Cecilia Kang合著的《醜陋真相》(An Ugly Truth)正式上市。這本直衝Facebook而來的內幕爆料書訪問超過四百名前現任臉書高層、員工、投資者、顧問等關鍵人士,甫開頭還針對祖克柏及桑德伯格加碼爆料——原來兩人一度希望能在書中表達自身立場,而後得知披露內容後卻立刻拒絕與作者們聯繫。而除了出版背景和書中情節高潮迭起,看似和臉書沒直接關係的中美角力,竟也有其借力使力的微妙身影。
綜觀《醜陋真相》全書所言,Facebook連串的策略失足,最大的肇因便是祖克柏和桑德伯格兩人戮力打造的「獲益至上」絕對權威。眾多本該早早上達最高層級處理的重大議題,只因「兩位老大可能會不開心」,不斷被各高層河蟹、擱置,直到紙包不住火的危急時刻才爆出,會議上怒飆「怎麼現在才和我報告?」
面對危機,臉書又一再落入自由派和保守派兩邊皆不想得罪,自詡中立(殊不知這也是一種選邊站)、保守處理的裝死態度,俄羅斯假新聞處理不力如是,其餘連串出包亦如是。堪稱Facebook醜事全記錄的本書,信手拈來都是情節離譜的事件,例如:
對於和媒體爆料公司內部消息的吹哨者,臉書向來絕不寬貸,還設有抓內鬼的專責部門。只要公司內幕報導一出,該部門將詳查「可疑員工」的臉書互動、私訊對話和手機定位比對。曾有員工特地改以Google聯繫記者,竟也照樣被調出私密通聯內容,甚至有完全未涉入對外爆料的員工,因無心的按讚就遭革職。
2010年,眾議院由共和黨奪回主導權,臉書高層便加緊經營保守派人脈,砸錢養說客不手軟,而後更因不想落入保守陣營「言論箝制」的口實,一再放任假新聞、仇恨言論、造假影片流傳。而同一模式複製到緬甸,竟成為羅興亞人遭迫害的最大幫兇——擁有1,800萬名臉書用戶的緬甸,有比台灣更興盛的「萬事看臉書」文化。
反穆斯林的極端煽動性言論在塗鴉牆四處流竄,不只引發多起暴力事件,更釀成70萬名難民、兩萬四千名羅興亞人遇害的慘案,而臉書竟一度只有5位懂緬甸語的專責人員負責內容審查,壓根難以管理龐大的用戶和貼文數。
2019年,紐西蘭爆發基督城清真寺槍擊案,槍手將過程放上臉書直播,後續影片卻怎麼也刪不乾淨,號稱能偵測不當內容的AI系統可說是漏洞百出,網友以放慢影片、壓浮水印、翻拍影片等簡單手法便能成功轉傳。臉書對外號稱已移除九成以上影片,實際上還有高達三十萬個版本在外流傳。
《醜陋真相》亦談及中國議題,有趣的是,本書確定將推出簡中版,何以書中段落很有可能得以順利通過審查?2019年9月,川普po出與祖克柏的合照引發議論,而後祖克柏更搭上中美貿易戰的反中論述,屢次高談TikTok、微信等中國應用程式的強勢崛起和內容審查問題。但根據本書調查,曾兩度拜會習近平、積極拉攏中共官員以推動Facebook進軍中國的祖克柏乍看對「紅色入侵」覺醒,其反中發言其實恐怕與價值選擇無涉,而是為了轉移在美越發高漲,對於臉書等科技巨頭們的不滿聲浪——與日益強勢的「中資科技巨怪」相比,Facebook的獨霸市場不再是問題,甚至可以是必要之惡,「以維護美國科技業的榮光」,高層們更不惜以此作為拉攏川普的談資。
弔詭的是,本書揭露的「臉書操作反中」事實,恰恰能與中國當局面對美國制裁慣性高唱的「抹黑」、「霸凌」論述接軌——儘管臉書的操弄手段與中資企業的危險很可能是兩個並行不悖的事實。
(以上引用自網頁原文)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563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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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知道,原來法律、科學倫理和標準,可以這樣拿來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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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20迄今以來和疫情時事有關的法律問題文章:
- 25.03.2020 吳忻穎,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442180
- 04.04.2020 姜長志檢察官,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4502
- 26.11.2020 吳忻穎,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042674
- 02.12.2020 台權會【聲明】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 指揮中心的荒謬釋憲:https://www.tahr.org.tw/news/2829
- 17.05.2021 疫情當前,還要績效?警界高官「作秀」與務實防疫的距離: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64365
- 26.05.2021【獨家】內部文件曝光!指揮中心竟密令監測萬華60萬人足跡 挑出「高風險族群」註記健保卡:https://yimedia.com.tw/covid19/117647/
- 27.05.2021 吳忻穎,「假訊息」淪為「狼來了」?被濫用的社維法與紓困條例處罰規定: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88630
- 09.06.2021 台權會【聲明】 苗栗縣長移工禁令公然歧視 禁止社福移工外出將嚴重衝擊長照需求家庭:https://www.tahr.org.tw/news/2967
- 10.06.2021 陳宗元檢察官,混亂的時代有如照妖鏡,一個國家是偉大還是虛有其表,一照便知:https://www.facebook.com/perseus.chen.54/posts/10215135049849650
- 16.06.2021 吳忻穎,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 19.06.2021 張淵森法官,我必須成為吹哨者:「簡訊實聯制」資訊遭利用,指揮中心請儘速反應: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01/5542571
- 21.06.2021 吳忻穎,法官吹哨「簡訊實聯制」遭不當利用,問題在於台灣防疫蒼白的法制面: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47273
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AI 助陣醫學、防疫,個人隱私難兩全?
2021/06/09 研之有物
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評論
本篇來自合作媒體研之有物,作者周玉文、黃曉君,INSIDE 經授權轉載。
AI 醫療、科技防疫的人權爭議
健康大數據、人工智慧(AI)已經成為醫療研發的新聖杯,新冠肺炎(COVID-19)更將 AI 技術推上防疫舞臺,各國紛紛串聯大數據監控足跡或採用電子圍籬。但當科技防疫介入公衛醫療,我們是否在不知不覺中讓渡了個人隱私?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規範不完備是臺灣個資保護的一大隱憂,《個資法》問世遠早於 AI 時代、去識別化定義不清、缺乏獨立專責監管機構,都是當前課題。
「天網」恢恢,公衛醫療的新利器
自 2020 年新冠疫情大爆發,全世界為了因應危機展開大規模協作,從即時統計看板、預測病毒蛋白質結構、電子監控等,大數據與 AI 技術不約而同派上用場。但當數位科技介入公共衛生與醫療健康體系,也引發人權隱私的兩難爭議。
2020 年的最後一夜,臺灣再次出現本土案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警告,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都不應參加大型跨年活動。而且,千萬別心存僥倖,因為「天網」恢恢,「我們能找得到您」!有天網之稱的電子圍籬 2.0 出手,許多人拍手叫好,但也挑起國家進行隱私監控的敏感神經。
隱私爭議不只在防疫戰場,另一個例子是近年正夯的精準醫療。2021 年 1 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發布亞太區「個人化精準醫療發展指標」(Personalised-health-index)。臺灣勇奪亞軍,主要歸功於健全的健保、癌症資料庫及尖端資訊科技。
國際按讚,國內反應卻很兩極。早前曾有人質疑「個人生物資料」的隱私保障,擔憂是否會成為藥廠大數據;但另一方面,部分醫療研究者卻埋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很嚴、很卡,大大阻擋了醫學研發。為何國內反應如此分歧?
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何之行認為,原因之一是,
《個資法》早在 2012 年就實施,跑在 AI 時代之前,若僅僅仰賴現行規範,對於新興科技的因應恐怕不合時宜。
健保資料庫爭議:誰能再利用我們的病歷資料?
來看看曾喧騰一時的「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 年,臺灣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團體提出行政訴訟,質疑政府沒有取得人民同意、缺少法律授權,逕自將健保資料提供給醫療研究單位。這意味,一般人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病例被加值運用,侵害了資訊自主權。案件雖在 2017 年敗訴,但已進入大法官釋憲。
民間團體批評,根據《個資法》,如果是原始蒐集目的之外的再利用,應該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健保資料原初蒐集是為了稽核保費,並非是提供醫學研究。
但支持者則認為,健保資料庫是珍貴的健康大數據,若能串接提供學術與醫療研究,更符合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過往的數據資料都必須重新尋求全國人民再同意,相關研發恐怕得被迫踩剎車。
種種爭議,讓醫學研究和資訊隱私之間的紅線,顯得模糊而舉棋不定。何之行指出,「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權衡拉鋸,不僅是長久以來政治哲學家所關心的課題,也反映了現代公共衛生倫理思辨的核心。
我們有權拒絕提供資料給醫療研究嗎?當精準醫療的腳步飛也似向前奔去,我們要如何推進醫學科技,又不棄守個人的隱私權利呢?
「精準醫療」與「精準健康」是近年醫學發展的重要趨勢,透過健康大數據來評估個人健康狀況,對症下藥。但健康資料涉及個人隱私,如何兼顧隱私與自主權,成為另一重要議題。
去識別化爭點:個資應該「馬賽克」到什麼程度?
何之行認為,「健保資料庫爭議」短期可以從幾項原則著手,確立資料使用標準,包括:允許退出權(opt-out)、定義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
「去識別化」是一道安全防護措施。簡單來說:讓資料不會連結、辨識出背後真正的那個人。何之行特別分享 Google 旗下人工智慧研發公司 DeepMind 的慘痛教訓。
2017 年,DeepMind 與英國皇家醫院(Royal Free)的協定曝光,DeepMind 從後者取得 160 萬筆病歷資料,用來研發診斷急性腎衰竭的健康 APP。聽來立意良善的計畫,卻引發軒然大波。原因是,資料分享不僅未取得病患同意,也完全沒有將資料去識別化,每個人的病史、用藥、就醫隱私全被看光光!這起爭議無疑是一大教訓,重創英國社會對於開放資料的信任。
回到臺灣脈絡。去識別化指的是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個資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特定個人。但要達到什麼樣的隱匿保護程度,才算是無從識別特定個人?
何之行指出,個資法中的定義不甚清楚,混用匿名化(anonymous)、假名化(pseudonymised)、去連結(delink)等規範程度不一的概念。臺灣也沒有明確定義去識別化標準,成為爭點。
現行法令留下了模糊空間,那麼他山之石是否能提供參考?
以美國《健康照護可攜法案》(HIPAA)為例,法案訂出了去除 18 項個人識別碼,作為去識別化的基準;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則直接說明,假名化的個資仍然是個人資料。
退出權:保留人民 say NO 的權利
另一個消解爭議的方向是:允許退出權,讓個人保有退出資料庫的權利。即使健保資料並沒有取得民眾事前(opt-in)的同意,但仍可以提供事後的退出選項,民眾便有機會決定,是否提供健康資料做學術研究或商業運用。
何之行再舉英國國民健保署 NHS 做法為例:英國民眾有兩階段選擇退出中央資料庫 (NHS Digital)的機會,一是在一開始就拒絕家庭醫師將自己的醫病資料上傳到 NHS Digital,二是資料上傳後,仍然可以在資料分享給第三方使用時說不。畢竟有人願意為公益、學術目的提供個人健康數據,對商業用途敬謝不敏;也有人覺得只要無法辨識個人即可。
近年,英國政府很努力和大眾溝通,希望民眾認知到資料分享的共善,也說明退出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鼓勵人們留在資料庫內,享受精準醫療帶給個人的好處。可以看到英國政府藉由公眾溝通,努力建立社會信任。
參照英國經驗,目前選擇退出的比率約為 2.6%。保留民眾某種程度的退出權,但善盡公眾溝通,應是平衡集體利益與個人隱私的一種做法。
歐盟 GDPR 個資保護的四大原則
健保資料庫只是案例之一,當 AI 成為大數據浪潮下的加速器,最周全之策仍然是針對 AI 時代的資料運用另立規範。 歐盟 2018 年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 GDPR),便是大數據 AI 時代個資保護的重要指標。
因應 AI、大數據時代的變化,歐盟在 2016 年通過 GDPR,2018 年正式上路,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資保護法」。包括行動裝置 ID、宗教、生物特徵、性傾向都列入被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
歐盟在法令制定階段已將 AI 運用納入考量,設定出個資保護四大原則:目的特定原則、資料最小化、透明性與課責性原則。
其中,「目的特定」與「資料最小化」都是要求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也就是只提供「絕對必要」的資料。
然而,這與大數據運用需仰賴大量資料的特質,明顯衝突!
大數據分析的過程,往往會大幅、甚至沒有「特定目的」的廣蒐資料;資料分析後的應用範圍,也可能超出原本設定的目標。因此,如何具體界定「特定目的」以及後續利用的「兼容性判斷」,便相當重要。這也突顯出「透明性」原則強調的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義務。當蒐集方成為主要的資料控制者,就有義務更進一步解釋那些仰賴純粹自動化的決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透明性原則的用意是為了建立信任感。」何之行補充。她舉例,中國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將演算法自動化決策的應用發揮得淋漓盡致,就連歐盟發放申根簽證都會參考。然而,所有被納入評分系統的人民,卻無從得知這個龐大的演算法系統如何運作,也無法知道為何自己的信用評等如此。
芝麻信用表示,系統會依照身分特質、信用歷史、人脈關係、行為偏好、履約能力等五類資料,進行每個人的信用評分,分數介於 350-950。看似為電商系統的信用評等,實則影響個人信貸、租車、訂房、簽證,甚至是求職。
這同時涉及「課責性」(accountability)原則 ── 出了問題,可以找誰負責。以醫療場域來講,無論診斷過程中動用了多少 AI 工具作為輔助,最終仍須仰賴真人醫師做最後的專業判斷,這不僅是尊重醫病關係,也是避免病患求助無門的問責體現。
科技防疫:無所遁形的日常與數位足跡
當新冠疫情爆發,全球人心惶惶、對未知病毒充滿恐懼不安,科技防疫一躍成為國家利器。但公共衛生與人權隱私的論辯,也再次浮上檯面。
2020 年 4 月,挪威的國家公共衛生機構推出一款接觸追蹤軟體,能監控足跡、提出曾接觸確診者的示警。但兩個月後,這款挪威版的「社交距離 APP」卻遭到挪威個資主管機關(NDPA)宣告禁用!
挪威開發了「Smittestopp」,可透過 GPS 與藍牙定位來追蹤用戶足跡,提出與感染者曾接觸過的示警,定位資訊也會上傳到中央伺服器儲存。然而,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NDPA)宣告,程式對個人隱私造成不必要的侵害,政府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資料。
為何挪威資料保護機關會做出這個決定?大體來說,仍與歐盟 GDPR 四大原則有關。
首先,NDPA 認為挪威政府沒有善盡公眾溝通責任,目的不清。人民不知道這款 APP 是為了疫調?或者為研究分析而持續蒐集資料?而且,上傳的資料包含非確診者個案,違反了特定目的與資料最小蒐集原則。
此外,即便為了防疫,政府也應該採用更小侵害的手段(如:僅從藍牙確認距離資訊),而不是直接由 GPS 掌控個人定位軌跡,這可能造成國家全面監控個人行蹤的風險。
最後 NDPA 認為,蒐集足跡資料原初是為了即時防疫,但當資料被轉作後續的研究分析,政府應主動說明為什麼資料可以被二次利用?又將如何去識別化,以確保個資安全?
換言之,面對疫情的高度挑戰,挪威個資保護機關仍然認為若沒有足夠的必要性,不應輕易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國家採用「Smittestopp」這款接觸追蹤軟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有效的疫情控制,並不代表必然需要在隱私和個資保護上讓步。反而當決策者以防疫之名進行科技監控,一個數位監控國家的誕生,所妥協的將會是成熟公民社會所賴以維繫的公眾信任與共善。」何之行進一步分析:
數位監控所帶來的威脅,並不僅只於表象上對於個人隱私的侵害,更深層的危機在於,掌握「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 後對於特定當事人的描繪與剖析。
當監控者透過長時間、多方面的資訊蒐集,對於個人的「深描與剖繪」(profiling)遠遠超過想像──任何人的移動軌跡、生活習慣、興趣偏好、人脈網絡、政治傾向,都可能全面被掌握!
AI 時代需要新法規與管理者
不論是醫藥研發或疫情防控,數位監控已成為當代社會的新挑戰。參照各國科技防疫的爭論、歐盟 GDPR 規範,何之行認為,除了一套 AI 時代的個資保護規範,實踐層面上歐盟也有值得學習之處。
例如,對隱私風險的脈絡化評估、將隱私預先納入產品或服務的設計理念(privacy by design),「未來照護機器人可能走入家家戶戶,我們卻常忽略機器人 24 小時都在蒐集個資,隱私保護在產品設計的最初階段就要納入考量。」
另外最關鍵的是:設置獨立的個資監管機構,也就是所謂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專責監控公、私營部門是否遵循法規。直白地說,就是「個資警察局」。何之行比喻,
如果家中遭竊,我們會向警察局報案,但現況是「個資的侵害不知道可以找誰」。財稅資料歸財政部管,健康資料歸衛福部管,界定不清楚的就變成三不管地帶。
綜觀臺灣現狀,她一語點出問題:「我們不是沒有法規,只是現有的法令不完備,也已不合時宜。」
過往許多人擔心,「個資保護」與「科技創新」是兩難悖論,但何之行強調法令規範不是絆腳石。路開好、交通號誌與指引完善,車才可能跑得快。「GDPR 非常嚴格,但它並沒有阻礙科學研究,仍然允許了科學例外條款的空間。」
「資料是新石油」(data is the new oil),臺灣擁有世界數一數二最完整的健康資料,唯有完善明確的法規範才能減少疑慮,找出資料二次利用與科技創新的平衡點,也建立對於資料二次利用的社會信任。
資料來源: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3814-ai-privacy-medical?fbclid=IwAR0ATcNjDPwTsZ4lkQpYjvys3NcXpDaqsmE_gELBl_UNu4FcAjBlscxMw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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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 #法官職業倫理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56「志祺七七徵企劃夥伴」廣告段落
02:56 翁茂鍾是誰?
04:37 法官吃個飯有違法嗎?
05:38 為什麼要有法官倫理規範?
06:29 有什麼事情是法官不能做的?
07:32 限制法官的社交行為,會有負面影響?
09:23「533法則」是什麼?
10:46 我們的觀點
11:34 提問
11:52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庠佑
|腳本:庠佑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翁茂鍾:https://bit.ly/3qtrU81
→展開全面調查,嚴格檢視法官違失行為—司法院院長公開聲明:https://bit.ly/30ketME
→本院所屬法官違失行為行政調查報告新聞稿:https://bit.ly/3qilp7B
→針對外界質疑本院調查標準及包庇特定法官之澄清新聞稿:https://bit.ly/2PrVhuj
→法官法對於法官、檢察官懲戒種類之規定為何?:https://bit.ly/3rn64UH
→司法改革很重要!奶嘴法官斷風化案:證物為何沒「喇叭」?:https://bit.ly/3uVttPf
→「家門、校門、衙門」三部曲 娃娃法官多:https://bit.ly/3bmdlP7
→法務部新聞稿:https://bit.ly/3kSLgSO
→台灣公益暨吹哨者保護協會臉書 https://bit.ly/3sUEONE
→法學粉專臉書:https://bit.ly/3sUf6Jj
→黃國昌臉書:https://bit.ly/2MRrxpX
→監察院退回法務部調查報告 蔡清祥:會檢討、補充:https://bit.ly/3sT0auT
→石木欽案外案!司法官不當接觸翁茂鍾 法務部第二波清查中:https://bit.ly/3c6qf2T
→翁茂鍾行事風格具爭議 曾告女童姊妹求償5億:https://bit.ly/3v1RLHE
→有話好說:https://bit.ly/3rkXoy8
→法官倫理相關法制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研究生:蕭雅綺
【 延伸閱讀 】
→百利案時序表:https://bit.ly/2PHANOB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1:https://bit.ly/2OsBquJ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2:https://bit.ly/38egDCe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3:https://bit.ly/3kQabGD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4:https://bit.ly/38hB6Ge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5:https://bit.ly/2PuQlF0
→鏡週刊--銀行員之死6:https://bit.ly/3uXnedO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https://bit.ly/3uYbYhc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1:https://bit.ly/30h8Ajv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2:https://bit.ly/3c5ggee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3:https://bit.ly/3kPlPBm
→鏡週刊--翁茂鍾案添冤魂4:https://bit.ly/3ejYerv
→鏡週刊--大法官捲醜聞:https://bit.ly/2PuQo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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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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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2 註 ]
性騷擾究竟是什麼?法律上的界定是:
一切不受到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不過,既然「性騷擾」是一件很主觀的事,法官要如何「客觀」判決呢?
理論上來說,法官要採取一般「合理人」的標準,也就是,作為一個正常的、理智的、智力健全的人,對於騷擾的一般性判斷。一般合理人的標準,就是一般理性的人對這個問題怎麼看,法官就應該怎麼看,而且一定要結合當時的性別文化。
各節重點:
02:30 OO騷擾大量出沒!
05:14 「性騷擾」的誕生?
07:01 好像是又好像不是的「性騷擾」?
09:34 我們的觀點:OO騷擾背後的反映的是⋯⋯?
11:51 提問
12:12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
|腳本:歡歡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中藥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 味道太重讓人受不了 日本社會的「香害」與「臭騷擾」:https://bit.ly/2UjKZwi
→ 😾 日本把「# MeToo」當成外國人的事,公開性騷擾可能讓事情更糟:https://bit.ly/3aqxAbE
→ 😾 Mica@Medium|日本打工的職場騷擾:https://bit.ly/39sYA9a
→ 😾 在合理和濫權之間 日本通過法案明定「職權騷擾」:https://bit.ly/2yacekl
【 延伸閱讀 】
→ 😾 日本男性忙著除體味 怕成騷擾「元兇」?:https://bit.ly/2wy82uu
→ 😾 「照我的話去做,不然你就要被炒魷魚了!」日本各種形式的騷擾演化史:https://bit.ly/2vSvulD
→ 😾 年齡騷擾:「阿姨」、「大嬸」、「歐巴桑」為什麼被討厭?- 田中光:https://bit.ly/2UETktx
→ 😾 冷暴力- 瑪麗法蘭絲.伊里戈揚 :https://bit.ly/33NcS2W
→ 😾 為什麼有些男人會性騷擾女性,有些不會?:https://bit.ly/39msv2D
→ 😾 公視|調查:日本年輕男性遭性騷擾 比女性多7%:https://bit.ly/2QLFvYX
→ 😾 聯合報|日本職場的倫理崩壞?一封匿名信後 主管開始怕小職員...:https://bit.ly/2JmCY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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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同性伴侶專法是歧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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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9 【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02:02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05:17 【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06:38 【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08:47 【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09:46 【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10:27 【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12:18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13:17 提問TIME
13:33 掰比~別忘了訂閱
🔈本集特別感謝「律師談吉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註)歧視在英文中是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但這個字在英文中反而比較中性,不一定具有負面意思,像是當某個規定是「特別優待年輕人」(discrimination in favor of the young)的時候,也會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
【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7年公投案意見發表會播出場次表:https://bit.ly/2JBVYtY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4 號:https://bit.ly/2Wjj92h
→ 擁抱身邊的孩子吧!挺同成戰犯 尤美女:公投後9同志自殺:https://bit.ly/2MAjr0f
→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https://bit.ly/2UfGKPv
→ 同性婚姻確定將立「專法」,柯建銘拜託尤美女「放了民進黨」:https://bit.ly/2FNOntj
→ 同性婚姻:台灣公投受挫,同志平權運動路在何方:https://bbc.in/2B3mvxx
→ discrimination:https://bit.ly/2HvrjkY
→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https://bit.ly/2DftOk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2FPGLXl
→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https://bit.ly/2FPWA0m
→ 律師諮詢
→ 專法就是歧視!台灣與奧地利的婚姻平權辯論:https://bit.ly/2UbOrq2
→ 假保障真歧視的同志伴侶法(江河清):https://bit.ly/2Dz19tk
→ 黑人民權運動的另類省思:如何面對同婚立法中的差異問題?:https://bit.ly/2S5pWL2
→ 【這一秒的歷史】兩世紀以來美國黑人平權運動:https://bit.ly/2HA5y3h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南北戰爭:https://bit.ly/2B5wDWu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ttps://bit.ly/2RgH3HY
→ 維基百科: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https://bit.ly/2CJLfef
→ 立專法保護?隔離且平等還是假隔離真歧視?:https://bit.ly/2UbI3iq
→ 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https://bit.ly/2BN2Dl6
→ 同性婚姻和黑人飲水機:另立名目就是歧視:https://bit.ly/2QiGM7J
→ 【投書】同婚運動的死結──專法就是歧視?:https://bit.ly/2RdvTnf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bit.ly/2Rgy61i
→ 專法不是歧視,但同志伴侶法是歧視:https://bit.ly/2RTS1sl
→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是否歧視」的正反論辯 接下來我們應該怎樣做?:https://bit.ly/2B4yQ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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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法官倫理問題、法官法、法官資格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法官倫理問題 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法官法、法官資格、律師倫理規範就來台鐵車站資訊懶人包,有最完整法官倫理問題體驗分享訊息. ... <看更多>
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法官倫理問題、法官法、法官資格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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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倫理 問題 在 Re: [問題] 法律倫理要怎麼準備呀?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之銘言:
: 餓死抬頭
: 司律一試的法律倫理有越來越難的趨勢
: 前幾年的法律倫理算是保分的科目
: 去年考題考一堆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律師法,實在是有夠細緻
: 今年的考生們有人在準備法律倫理的嗎?還是放水流咧?
法律倫理學這一科的範圍主要包括:
1、基礎倫理學
2、法官倫理(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
3、檢察官倫理(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
4、律師倫理(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前幾年的考試真的是讓人覺得這科可以不用念,
因為多數考題都是考價值判斷,偏重於上開規定的核心價值,細部操作比較少見,
例如101年司法官就出現過
甲檢察官休假與家人前往韓國濟州島遊,巧遇詐欺案通緝犯之同鄉乙,
相偕前往濟州島博弈場所小玩幾把,甲輸鉅款,乙先協助代墊,返國後,
甲以被設計詐賭為由,賴帳不還。試問甲前述各行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A)賭債非債,甲賴帳屬民事糾紛,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B)濟州島為博弈勝地,小玩幾把無傷大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C)與詐欺案通緝犯相偕賭博之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
(D)國外巧遇同鄉,相偕賭博,乃人之常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但去年的考題確實頗讓人眼睛為之一亮,因為很多題目不再是價值判斷問題,
而是對於相關規定要件的詮釋必須要有基本認識,才有辦法判斷。
例如去年一試有出現過:
A 科技公司與 B 科技公司間因專利侵權事件而爭訟,倘若 A 勝訴,
則 B 公司之股票價值極可能下跌。 甲律師接受 A 之委任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下列何者情形,甲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甲是 B 公司的股東
(B)甲是 B 公司的監察人
(C)甲是 B 公司董事乙的舅舅
(D)甲是 B 公司於此案件委任之律師丙的女婿
像這個題目,如果不清楚對於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6款所謂「個人利益」
要如何解釋還有同項第7款規定的話,在作答上可能會比較淪於猜測。
因此,如果法律倫理學的考試著重在價值判斷,那確實不需要特別準備,
但如果是測驗對規範的了解程度,我想還是花點時間準備比較好,
畢竟法倫有15題,在比重上甚至比某些科目還要高,
而且法倫算是c/p值頗高的科目(準備時間短、有念有分數)。
而在法律倫理學的準備上,其實還是跟準備法科的方式相同,
就是把上開規定念過,掌握實務見解還有學說對各規範要件的解釋,
然後把近幾年的考古題一一複習檢討,應該是足以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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