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同時也有10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1萬的網紅堅離地球 · 沈旭暉,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一片肅殺,頭面人物被捕的被捕、離開的離開、退黨的退黨,不少組織逐漸解散或停止運作,大家都慨嘆「條街好靜」。這時候,公民社會居然還有新成員出現,無懼種種難以想像的效果,格外難得。Jerry 一直是學生運動組織成員,但昔日多數在幕後,現在目睹同伴紛紛入獄,毅然成立「開站師」專頁...
法律意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熱錢包」與「冷錢包」
作者:李叡迪律師
虛擬資產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就是保存虛擬資產的錢包。一般來說,虛擬貨幣錢包係由私鑰、公鑰與地址三部分所組成。其中,私鑰是電腦隨機產生之亂數,基於私鑰會再生成對應的公鑰,公鑰可被用來驗證資產的擁有跟使用權。唯有持有私鑰之人得使用或處分虛擬貨幣錢包中之虛擬資產。換句話說,擁有私鑰就等於擁有了該虛擬資產之所有權,所以私鑰之保護非常重要。至於地址係由公鑰轉換產生,其作用是接受虛擬貨幣。
一般來說,依照私鑰的儲存方式,虛擬資產錢包可粗分為兩類,即「冷錢包」與「熱錢包」。所謂「熱錢包」一種線上錢包,可以儲存在電腦、網頁或行動裝置上並透過網路運作,因此使用上較為便利,但隨時連上網路意味者受駭客攻擊風險較高。「冷錢包」則是將私鑰離線儲存在類似USB的設備上,透過使用者輸入密碼,即可獲得私鑰,唯有進行交易時,才需要將「冷錢包」連上網。相較於熱錢包,冷錢包確實比較安全,但使用上較為不便。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顧祐瑋
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的一環,規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皆需有相應的法律的規範方得為之,藉由具備民意基礎的立法權把關,限制行政權不得恣意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相較於同屬依法行政理念的法律優越原則(即消極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行為不得違背或牴觸法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比起單純要求行政行為不應違背或抵觸更高階法律規範之法律優越原則,更積極地要求行政行為應該有法律的授權,故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就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踐而言,我國實務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採用層級化的法律保留標準,依照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的不同,要求不同密度的法律規範。對於憲法第8條的特定內容屬於憲法保留;如屬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則有國會立法保留的限制;若為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則屬相對法律保留的範疇,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而針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由於基本無涉人民權利,故無須法律保留。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法律意見 在 堅離地球 · 沈旭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一片肅殺,頭面人物被捕的被捕、離開的離開、退黨的退黨,不少組織逐漸解散或停止運作,大家都慨嘆「條街好靜」。這時候,公民社會居然還有新成員出現,無懼種種難以想像的效果,格外難得。Jerry 一直是學生運動組織成員,但昔日多數在幕後,現在目睹同伴紛紛入獄,毅然成立「開站師」專頁,定期在街擺街站,提醒大家勿忘初心。他自然運作的戰戰兢兢,每一個行動都經過法律意見,為的就是讓同路人感覺到希望,讓大家在各自的崗位努力。後生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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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站師 #JerryYuen #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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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法律意見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0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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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由國際聯盟發起的新冠肺炎疫苗計劃COVAX,目前有百多個國家參與,聯盟代表與中國和歐盟的磋商亦取得進展,可是華府卻表明不會參與,美國疾控中心更通知各州,準備在11月總統大選前分發疫苗。新疫苗全面投入使用,必須有充分臨牀數據支持,尚未確認安全可靠便倉卒推出,是一場危險賭博,外界普遍關注,華府會否不等齊臨牀測試結果,便大規模接種。COVAX計劃旨在確保疫苗面世後公平分配普惠全球,弱小國家及地區亦能雨露均霑,華府拒絕參與,不利國際抗疫合作,助長疫苗民族主義,令人擔心出現囤積疫苗和抬價的問題。COVAX現時涵蓋9個疫苗項目,包括港大研發中的疫苗,港府應積極參與計劃,同時亦要密切留意疫苗民族主義的影響。
蘋果頭條
2017年案發到今年2月正式檢控,《東方日報》記者指控黎智英恐嚇案橫跨兩任律政司司長。據知袁國強在任時,律政司檢控人員及外間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均不建議起訴,認為沒有合理定罪可能。惟到鄭若驊接任,去年9月一意孤行推翻前任決定,親頒「御旨」,指案件有勝算「拍板」檢控。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鄭若驊明顯是針對黎智英作政治檢控,無視兩個專業刑事法律意見,做法「傲慢又無知」律政司回覆本報最新查詢,只稱會研究法官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並無回應鄭若驊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曾否對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東方正論
壹傳媒黎智英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從案發到進入司法程序,足足歷時三年零三個月,堪比三年零八個月的香港淪陷。在受害記者度過無數惶恐不安的日子、在「有圖有片有真相」、在表證成立的情況下,滿以為遲來的公義終得彰顯,不料竟迎來反高潮,黎智英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又獲放生。「愛國愛港永無好報,漢奸走狗有好下場」儼然特區鐵律,連有證有據的刑恐案也可安然而退,大漢奸涉及的國安重罪會否被繩之以法,可思過半矣。一宗案件,折射回歸廿三年來,餘孽橫行,司法獨大,特區墮落,寧不哀哉乎!
星島社論
新股熱潮升溫,據內地傳媒新浪財經報道,下周掛牌的內地瓶裝水生產商農夫山泉(9633),超額認購超過一千一百倍,凍結資金六千四百二十四億一千一百萬元,成為香港歷來凍結資金最多的「凍資王」新股,打破十二年前中鐵建(1186)的紀錄。由於農夫山泉股份一手難求,有市場傳言,暗盤開價較招股價高出八成八。農夫山泉在上月二十八日截止認購,據新浪財經報道,一手中籤率僅為百分之四點五。在公開認購渠道入飛金額較大的乙組投資者,最少要認購三十萬股,或約六百五十一萬元,但報道指這類剛進入乙組投資者,也只能穩奪四手(八百股)股份。
經濟社評
全民檢測昨踏入第3天,運作繼續暢順,而當局在化驗12.8萬個樣本後找出6人確診,令檢測初見成效。若以此比率推算,可能仍有488人確診。為了切斷傳播鏈,讓經濟早日重啟,市民應積極參與,政府亦應該延長檢測期。截至昨晚8時,已有88.4萬人預約登記,共47萬人完成採樣。當中6個樣本經衞生署覆檢後為陽性,包括4人屬於早前已確診,當局相信屬復陽,並非二次感染。今次檢測已收到初步效果,成功找出隱形病人,及早隔離治療。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強調,切勿因為檢測數目低,只找出小量確診人數就覺得全民檢測沒用。現時不足90萬人登記,成功找出多名隱形病人,故不能小看其效益,若未來一、兩周染疫人數增加,相信會有更多人想做檢測,故此不應太短視。
法律意見 在 如何寫好/閱讀一份法律意見書?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我們以下就舉最近很火紅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賴中強律師所公布的法律意見書為例,向大家介紹分析這份意見書的脈絡及寫法,以及應該注意的小細節。 **************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