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渥誌-周依潔律師》善用家事調解程序,避免親情的撕裂繼續擴大
家事事件不只關乎 #法律 上的 #權利義務 ,還牽涉到人的情感層面,所以在法律上, #家事 事件和一般 #民事 事件的特殊處理程序,有許多不一樣的地方,而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為了讓 #家庭衝突 可以更迅速、更妥當地弭平落幕。
以下就由周依潔律師來為我們介紹家事事件法的特色制度,一但家庭糾紛走上司法途徑,應該要注意哪些事情?
📌家事事件法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呢?
📌什麼是家事調解?調解人是由誰擔任呢?
📌接受家事調解有什麼好處?調解的結果具有法律強制性嗎?
📌向法院請求家事事件,處理流程為何?(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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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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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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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鄒純忻接掌理事長後,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的運作方式,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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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載著父親的企盼,鄒純忻以資深律師的角色在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多年後,自2017年9月起接下理事長重任,由於本身為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仰賴著同時對於法律與工程領域的熟悉度,讓她面對協會未來在服務能量的強化與專業形象的提升上,也更加得心應手、篤定踏實。
▍父親熱心奔走籌劃 為產業發聲
鄒純忻的父親鄒啓騯,不僅擁有建築設計專業背景,同時也是華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歷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當年因有感於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往往金額龐大又案情複雜,漫長的訴訟期,許多廠商因不堪等待而倒閉,因此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工程紛爭,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2000年7月,鄒啓騯依據1998年頒布的《仲裁法》著手進行籌備,歷經2年努力奔走,串連營造、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應用地質、室內裝修、建材、不動產鑑定、工程顧問等,共計45個專業領域團體聯合發起申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審慎審查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於2002年7月26日核准立案,正式啟動會務運作,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
▍各路英雄好漢匯聚 陣容堅強不容小覷
協會敦聘全國工程及法律、產、官、學各界頂尖專業菁英,包含博碩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專業技師等仲裁人達400位以上,而會員團體大致分為三大類,一為產業類,如營造、室內設計裝修、建築開發與材料等商業同業公會及工程設計、建設、營造等公司行號;二為專業技術類,如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工程、都市計畫等技師公會及事務所,第三為工程相關學會、協會、基金會、律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目前共計有106個工程及營建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協助解決工程爭議的平臺。
「由於法官面對的案件過於多樣化,因此並非所有法官都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判決有時會難以令人信服,然透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糾紛,往往較能合理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而所謂「仲裁人」,指的是具備特殊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或各領域專業知識的專門職業人員,從事5年以上者,經過仲裁專業課程訓練,並測試成績合格者,送交法務部核定後,方可取得仲裁人資格。
一般而言,當爭議發生、雙方堅持異見,需要第三方公正人士評斷和裁決時,可透過訴訟或仲裁2種途徑解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爭議金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可以上訴到三審,不過依照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到三審可能就必須耗費至少10年時間,假設有一方不服判決再發回更審,往往歷經冗長纏訟,判決結果還是無法出爐,整個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勞神傷財,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煎熬;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另一個更具時效性的解決方法-仲裁。」透過仲裁協會的協助聲請進入仲裁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可以選任自己信任的仲裁人,再由這2位仲裁人,推派第3位主任仲裁人,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召開詢問會議(等同於法院的「開庭」),由3位仲裁人與雙方各派代表一同出席,「依仲裁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自仲裁庭組成時起,半年內就必須完成仲裁判斷,最遲僅得以延長至9個月內結案,而仲裁判斷又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制度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的程序顯然更快速、更有效率。」
▍任重道遠 捨我其誰
「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兩造完成仲裁程序的流程、提供仲裁人名冊以及協調詢問會的時間、地點,但不會介入案件的實質審理,是一個絕對中立的單位。與法院的差異點,其中之一即在於民事案件開庭為公開審判,判決書會公告在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反之,仲裁除非雙方同意公開,否則原則上是全程秘密進行,包含申請、詢問會的過程與仲裁結果絕對保密,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相關的商業機密,可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鄒純忻自從接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後,用心秉持充實仲裁人學識素養的創會宗旨,不僅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流,也擔任中國大陸的仲裁員,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之運作外,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積極舉辦座談會與研討會等多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仲裁人一個接受訓練、增進實務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期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以及對她的殷殷期待,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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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審理程序研究|楊智守(橋頭地方法院刑三庭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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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獨占刑罰權的設定前提下,犯罪行為的確定與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採廣義的刑事訴訟定義,規範了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等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行為,其中在起訴編,沿襲德國法兼採被害人訴追主義及國家訴追主義,二者不僅在表述結構、訴訟條件、自訴適格與程序限制等均有異同,而同一被告的同一行為不受多次追訴處罰,故同一被害之表述自不同時相容二種追訴,但二者間並非涇渭分明,反而互有影響,為切實維持刑法秩序,妥適實現國家刑罰權,正確運作實務程序,值得予以瞭解探明。
✔本文以自訴不同於公訴之審理程序為中心,參酌學說理論與實務見解,先從自訴程序主體的資格限制(含當事人能力及適格要件),次從得作為自訴程序案件的限制條件進行說明,以瞭解本法對被害人訴追主義的擴大與限縮,再從自訴案件進入法院開啟自訴程序後,法院所應為的程序審查、程序流程與程序終結,探求自訴程序的特殊性及實務操作可能遭遇的窒礙,俾對法院審理自訴案件所可能遇到的疑難提供值得參考的思考方向。
【內容簡介】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自訴人
🔹第三章:自訴客體
🔹第四章:法院審理程序
🔹第五章:法院的自訴裁判
🔹第六章:自訴案件的上訴特別規定
🔹第七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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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獻
🔸薛智仁,自訴程序之被害人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162期,2014年4月,27-29頁。
🔸蔡碧玉、楊雲驊、黃謀信、周占春,檢察官的倚天劍與屠龍刀──從制度面談辦案品質之提昇,月旦裁判時報,第53期,2016年11月,124-133頁。
🔸林俊益,自訴案件之第二審上訴,月旦法學教室,第52期,2017年2月,2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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