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區塊連產業第一個自律公約發布記者會】
區塊鏈業者的自律,是目前全球區塊鏈的產業發展主流,世界主要國家包括瑞士、韓國、澳洲、英國、日本等國皆有自律組織。台灣也不落人後,加速接軌這一股國際潮流。
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會長余宛如、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協同七大交易所會員Bitfinex, BitoEX, BitPoint, Cobinhood, Ktrade, 泰德環球交易技術有限公司及星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預計在明(10)日聯合發佈一項虛擬通貨交易所自律公約。
這是區塊鏈產業在台灣萌芽以來第一個問世的自律公約,內容主要是配合主管機關做好反洗錢、用戶保護等法遵,這有助於提升台灣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評鑑表現。
此外,上述聯盟成員將在明日宣布另一項進度,預計在九月籌設亞太區塊鏈產業自律聯盟和亞太ICO透明度監控平台,計劃廣邀相關機構參與,群策群力,打造出健康的區塊鏈產業鏈。
記者會日期時間
2018年08月10日(週五)上午9時
記者會地點
立法院中興大樓102室
主辦單位
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立法委員余宛如國會辦公室
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發言者
1. 立法院數位國家促進會會長、立法委員余宛如
2. 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理事長、台灣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廖世偉
3. 商總副秘書長、品牌創新服務加速中心執行長戴中興
4. 泰德環球交易技術有限公司執行長謝政諺
5.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金融科技應用學士學位學程主任、財金法律學系副教授、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顧問林盟翔
洗錢防制辦公室成員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柯建銘:這是我看過最赤裸裸的利益爭奪】
2018-07-11 作者: 洪綾襄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公司法》的「大同條款」不是中資條款,中資不可能因此入主台灣公司。
7月6日下午3點,歷時兩年討論的《公司法》修正案完成三讀。弔詭的是,三讀後竟然仍爭議不斷,相關討論連日盤據各報大幅版面。
若對照近日七大工商團體大動作對《公司法》的訴求,就可發現其實三讀版本大致符合工商團體要求,惟在持股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部分,工商團體提出四大但書,也就是必須設有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的限制、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報主管機關同意、主管機關也須針對大股東適格性進行審查等,才能維護公司穩健經營。
然而,最終的三讀版本卻僅要求持股「3個月」以上的半數股東,得「自行」召開臨股會,以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代表的工商界人士便痛批,該條款不但會增加企業的防禦成本,還開大門放紅色資本得以入主股價便宜的台灣企業──一如大同公司在去年初被有心為之的陸資繞道入股。
「我在漩渦中心,看得特別清楚哪些是假議題,」操盤所有法案表決方向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強調,在英國、香港公司法均允許過半數表決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證交法》公開收購條款中亦有相關條款;且中資已有限制投資條款規範,說中資會藉此入主、掠奪台廠技術的人,其實並不了解《公司法》。
竹科老闆們真正擔心的「中資條款」是「普通董事查閱權」,也就是賦予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獨立董事是審計委員會當然成員,當然有權調閱資料,但開放到普通董事也有查閱複製權,高科技公司老闆當然會緊張營業機密被洩露。」柯建銘坦言,台積電法務長曾帶隊來他辦公室,就只溝通這一項,他考量後才決定擋下該修正案。
柯建銘笑說,他從提案內容就看得出來背後所代表的利益,自然知道到底誰在把大同條款打成中資條款以混淆視聽,又或像各界熱議的SOGO條款修正案,但柯建銘堅持不可能為個案修法,堅持不納入可溯及既往等文字的修正案文。
實質受益人 朝野激烈交鋒
其他未通過的修正案,不代表其協商過程就比較平和。例如在股權揭露條款中,行政院版草案條文中原本有「實質受益人」,但因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僵持到最後,才於二讀時刪除。
為什麼這麼做?柯建銘經過權衡,連新加坡都做不到,台灣69萬家公司怎有可能來得及在11月全部完成實質受益人申報?「阿兜仔(外國人)又不是不識字,還不如在下會期好好把《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兩個大法修好,那才是亞太洗錢防制評鑑中台灣能拿高分的關鍵,」他說得直接。
而法學界力主增設的公司治理人員也引發朝野激烈交鋒。柯建銘透露,修法還沒定案,有心人士就已成立公司治理人員相關協會準備搶賺這筆生意,也派員積極向中央遊說;但經濟部以現實考量而堅持反對,最後由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拍板不通過該案。
對柯建銘而言,民進黨已盡力在40個修法版本中取得最大公約數,只是三讀後各方勢力竟然仍透過輿論放話翻盤再修法,並揚言將緊盯後續的《證交法》修正案和過半數股東施行細則的訂定。
也難怪柯建銘要呼籲,適可而止,否則他已準備為文專論。他意味深長地補充,「當海水退潮,就知誰沒穿褲子」。
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16579
洗錢防制辦公室成員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作者:賴冠霖律師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 "APG",中文名稱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係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簡稱 FATF)下之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FATF-Style Regional Body,簡稱:FSRB),此一組織於1997年在泰國曼谷成立,並且以法律管轄區("jurisdictions")做為其成員組成之單位,目前總部辦公室設置於澳洲雪梨。成員數量從創立之初的13個管轄區會員迄今已有41名管轄區會員,此外另有36個國際組織及管轄區以觀察員之身分參與組織活動。此組織之目的在於協助並訓練會員國遵循FATF所制訂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打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之國際標準,研究防制國際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方法,並於會員國之間做相互評鑑,以督促各會員國對於國際標準之遵循。
我國為此組織之創始會員國之ㄧ,然自2007年第二輪評鑑後,被認為有防制洗錢法制不足、無打擊資恐相關規範以及非金融機構未納入洗錢防制體系等原因,而被列入加強追蹤名單,爾後雖因有改善而被改列一般追蹤名單,然相較於組織中其他先進國家,仍屬落後。然經過政府與民間合作努力,終於在今年脫離追蹤名單,但是否通過洗錢防制評鑑,仍有待明年APG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