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水患成災,前瞻預算打水漂
今年7月底至8月上旬的一場西南氣流加上盧碧颱風帶來的豪雨,對中南部造成嚴重淹水(經濟部水利署稱為「0806水災」)及農損。許多民眾不禁懷疑,蔡政府在前瞻計畫中投下了2508億元的治水預算,為什麼對水資源的管理,績效還是這麼差?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永續發展組和經濟財政組,24日聯合舉辦「氣候變遷水患成災 前瞻打水漂?》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為台灣的治水把脈。
永續發展組召集人陳宜民首先帶領與會者為日前勘災時落水的高雄桃源區代表謝宜真祈福,希望失蹤近2週的她最終能平安歸來。接著陳宜民指出,從7月份德國萊茵河水患以及中國大陸鄭州水災,到0806水災重創南台灣,氣候變遷對環境造成的災害,已一再重複發生,「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否能夠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挑戰,是一個必須嚴肅思考的課題。
前內政部長、現任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李鴻源以「總合治水策略與實踐」為題,進行了15分鐘的專題演講。呼應陳宜民前述提醒,李鴻源直言「風調雨順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旱澇交錯已成常態,他甚至預言,未來人類將會陷水資源的搶奪大戰,而台灣已經不可再建水庫、清汙效果也有限,台灣將不斷遭遇淹水、缺水問題,該怎麼辦?李鴻源表示,過去以工程技術治水、相信「人定勝天」的這種理念已經過時了,必須從國土規畫和都市設計這種上位思考,對治水進行透水、吸水和保水的三合一規畫。
此外,治水必須以跨領域對話、跨部會整合、中央與地方以及公私部門之間合作的方式進行,而溝通是非常重要的過程。李鴻源以過去因地層下陷問題與雲嘉一帶農漁民馬拉松式的溝通為例指出,他體悟到解決地層下陷問題之前,必須先幫助農漁民設想生計問題的解決之道。李鴻源認為,政府必須更聰明,才有辦法面對多變的氣候、解決問題,而政府要變得聰明,前提是人民要更聰明,知道如何要求並監督政府。
李鴻源並補充,協助台中市政府與東海大學合作,共同整治東大溪的過程,是很美好的公私部門合作經驗。雖然這個計畫不算太大,但卻呈現了多元的成果,不但是水質整治工程,也呈現了環境人文、生態恢復、水質改善及環境教育等多個面向和層次,甚至幫助東海大學在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機構的「2020世界大學影響力排名」中,獲得全台私校排名第一的佳績。
國民黨立法委員謝衣鳳表示,過去10年來,政府在區域河流整治計畫中,已完成了110萬公尺的排水路整治,其中,台南有20萬公尺、嘉義縣14萬公尺、屏東是13萬公尺,是水路整治的前3名,但這次0806卻仍然淹得很嚴重,因為降雨量實在太大。由此也令人省思,前瞻建設水環境計畫的滾動式調整時間,必須縮短,如此才能根據環境現況,及時提出改進之道。
謝衣鳳並指出,海埔地整治等所清出來的大量海砂,政府應該要妥善運用。
前環保署長、台大地質系退休教授魏國彥回應指出,位於高雄小港大林浦海岸的南星計畫,當年就是運用海砂填海造陸,可惜後來沒有繼續下去。
魏國彥以知名歷史學者陳寅恪的詩「讀史早知今日事,看花猶是去年人」指出,就一個地質學者而言,許多環境的問題其實早就了然於心,因為研究地質就是探索大自然的歷史,所以知道什麼地方可以做什麼樣的建設、不該做什麼樣的建設。魏國彥認為,台灣防災治水要趨吉避兇,就要將地質因素納入;他呼籲:治水、防災、選線(施工路線的選擇)的工程設計,「要延攬地質人才加入!」
前台灣省環境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胡思聰提醒,目前許多工程施工時所參考的數據和係數,不但已歷經4、50年沒有修改,且往往是西方所訂,恐怕已經不符合目前變化快速的環境和氣候條件,再加上許多地方人口密集、人類活動頻繁,當初的規畫設計早已無法適用,例如為1萬戶設計的排水系統,如今卻有好幾萬戶居住其間,那麼這個系統當然就難以處理排水的問題,一定要及時修正,否則就會出問題。
即將在今年11月到英國格拉斯哥參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屆大會(COP26)的立法委員陳以信指出,眾所周知,溫室氣體排放是造成氣候變遷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國都正全力降低溫室氣體,台灣也訂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溫管法》),然而,蔡政府的 執行態度卻相當消極。例如,按《溫管法》規定,政府早應於2019年制定的第2期管制目標,但目前仍渺無蹤影;應於今年6月份提出的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目前已過了2個月,蔡政府也迄未提出。
陳以信呼籲蔡政府儘速依規提出,不然在COP26上要報告什麼?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賜賢,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探討此次0806水災中,高雄發生洪災的主要問題在於,過度注重水質的整治,卻忽略了上游洪峰流量的削減及下游潮汐頂拖的問題,也就是說,主政者偏重親水景觀綠化、易於討好民眾的表面功夫甚於防洪排水處理的基本功。
他建議,考量都市流域治理時,必須在區域的防洪排水和流域對策下更多功夫,並且要師法自然的流量分擔策略,將流域的降雨根據不同都市土壤利用情況所流出的洪水量,做流域分配量處理。
國政基金會經濟財政組召集人林祖嘉,在座談會的結論中指出,對照4、5月間,台中、苗栗等縣市才因缺水問題,被迫實施「供5停2」措施,影響民生、農耕用水,8月竟發生大淹水,看來缺水、淹水已交錯而至。他認為,應重新評估政府的治水能力;其次,應儘速拉高下水道建設比率;第3,氣候變遷造成的災害發生率大幅升高,政府治水相關的參考年限也要進行修正。例如,過去10年、20年才會出現的大雨、豪雨、強降雨等,現在可能1、2年就出現一次,因此防洪治水的規畫和設施標準,也必須跟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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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4月16日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摘要
深澳電廠興建的地點為瑞芳保育區是三級保育區,根據海岸管理法規定,依漁業法畫設的「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會直接歸類為海岸管理法的一級環境敏感區,須採取「最高度限制」,但是詹順貴副署長於受訪時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公告在水產保育區內的限制行為中,只有季節性禁止採集、捕撈特定水產物種,「沒有禁止開發行為」。更以揶揄的方式回應「朱立倫的臉書有說保育區不能開發嗎?」,身為環保署副署長代表中央的環保立場,更應該說話謹慎,就理論理,不應該是這種油條的發言。
再者深澳電廠不只是空污問題,對於水域生態影響也很大,事實上新北市政府在環評大會上幾度表示反對,也有環評委員提出質疑,但環保署對新北市的意見視而不見,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詹副署長竟解讀成新北市沒有提出意見。甚至一直到107.03.14投票當天,新北市環保局局長還一再向環保署提出,應在表決前先討論該案通過與否之大前提,若評委們都覺得不會通過了,再來決定是「重新辦理環評」或「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後續處理方式。包括這兩天的新聞,新北市府再次重申反對意見,這與詹副所言,新北市府無意見,根本就天差地遠。
有鑑於世界各國皆朝向淘汰燃煤發電之趨勢,曾為煤業大國英國,亦宣布將於 2025 年以前關閉所有燃煤電廠;義大利也計劃 2025 年以前淘汰所有燃煤電廠;加拿大計劃 2030 年淘汰燃煤發電;正在減少核電廠的法國,也在聯合國第 23 屆氣候變遷會議上,表示法國將在 2021 年前停用燃煤發電,而該會議中,以英國、加拿大為首等20 國都加入「淘汰燃煤發電聯盟」亦同意在 2030 年之前拋棄燃煤發電。北京明確規定將於2017年全面關閉當地燃煤電廠,並於2020年徹底全區禁燒石油焦與煤,足以顯見燃煤將會造成環境破壞,然而台灣卻反其道而行,硬是要新建燃煤電廠。
另政委張景森在受訪時表示燃氣電廠隱含非常強大的不安全及風險性,因此,國家一定要配置一定比例的燃煤電廠,大大打臉蔡政府。我國2025年要將燃氣配比增加至50%,若是依照張景森政委的說法,那2025年台灣能源恐更不穩定且會危害人民安全,蔡政府應該好好檢討我國目前的能源政策,不要為了政治生命而危害全國人民的經濟發展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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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可以正名為「國土金光計畫」,從原有分區利用、保護,走向去除管制,全面開發。
一旦環評修法,再以國土分區為依循,就是完美金光雙修。
環境法令的加持雙修
https://tw.appledaily.com/realtim…/…/forum/20170924/1209798/
有NGO代表建議廢除國保一,
請三思!
國土保育地區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
(一)第一類
1.符合下列條件之陸域地區,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
(1)自然保留區: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符合具有代表 性之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具有基因保存、 永久觀察、教育及科學研究價值及珍稀動、植物之區域。 (2)野生動物保護區: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屬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之地區。 (3)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定,符 合下列情形之地區: A.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 B.野生動物種類及數量豐富之棲息環境。 C.人為干擾少,遭受破壞極難復原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其他有特殊生態代表性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4)自然保護區:指依森林法設置,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 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所設置之地區。 (5)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範圍或依據 73 年、76 年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 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並依其資源特性就保護程度高者, 劃設自然保護區之地區。 (6)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之核心保育區及生態復 育區:依據濕地保育法劃設公告。 (7)古蹟保存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 保存法擬具古蹟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 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 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8)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 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 環境景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擬具考古遺址保存計畫,經 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 用用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考古遺 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 3 類。 (9)重要聚落建築群:為維護聚落建築群並保全其環境景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並得就其建築形式與都市景觀制定維護方針,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 產保存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 團體提報具聚落建築群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 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擇其保存 共識及價值較高者,審查登錄為重要聚落建築群。 (10)重要文化景觀: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 地或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 景觀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 告,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得就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 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 (11)重要史蹟:為維護史蹟、文化景觀並保全其環境,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訂定史蹟、文化景觀保存計畫,經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 分區之地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史蹟、文化景觀 價值之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 並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已登錄之史蹟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審查登錄為重 要史蹟。 (1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 區:指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13)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內與水資源保育 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 給水)指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核定中),作為 供家用及或供公共給水者,依各水庫管理機關(構)劃定報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範圍為標準,或大壩上游 全流域面積,其範圍由經濟部查認。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 關之環境敏感地區係指上開範圍內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飲 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水 庫蓄水範圍、森林(國有林事業區、保安林等森林地區)、 森林(區域計畫劃定之森林區)、森林(大專院校實驗林地 及林業試驗林地等森林地區) 、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 及山坡地(坡度 30%以上)等環境敏感地區重疊之地區。 (14)水庫蓄水範圍:指依據水利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 辦法劃設,水庫設計最高洪水位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水 庫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水面及必要之保護帶。 (15)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取水水體水平距離等一定 範圍內之地區:指為加強水源水質水量之保護,自來水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於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之範圍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前,符合下列規定之地區, 應予限制發展: A.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 B.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 (16)國有林事業區內自然保護區、國土保安區,以及保安林。 (17)大專院校實驗林地及林業試驗林地等。 (18)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依據溫泉法,溫泉露頭係指溫 泉自然湧出之處;依該法規定,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2.位於前 1.範圍內之零星土地,應一併予以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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