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上漏水落樓下,樓上肯合作,又可以點搞呢? ◤
漏水問題真係好困擾 😔😔 如果大家肯一齊合作,協商就要有幾樣野注意啦:
1)搵邊個幫手做檢查呢?
如果雙方肯合作,唔一定要搵公証行、用昂貴嘅專業儀器,簡單如 #色水測試 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2)所有行動之前,簽訂 #仲裁協議
大家傾好共識,就可以減省進一步行動嘅爭議,包括賠償金額、補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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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張忠謀可以把台積電帶領到世界第一 就是因為他有腦 他的賢內助也有腦
當初2014年 高雄氣爆 大家都在像是跟風般的捐款 給高雄氣爆專戶的時候 台積電卻沒有
https://www.tsmc-charity.org/Campaign/Detail/44
2020/04/30
2014年高雄氣爆台積電展開救災行動
張淑芬說,台積電過去,也是每逢災難就喊聲捐錢。但她發現,全公司上下,卻沒人知道,善款最後作何用途。她便向丈夫、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提議,「這事可不可以讓我來做?」
2014年高雄氣爆,企業紛紛表態捐款時,鎂光燈卻等不到台積電的隻字片語。當時張忠謀,僅交代張淑芬一句話,「錢不是問題,人才是,先下去看看,想辦法做到最好、最快。」
張淑芬時任台積電志工社長,她根據在八八風災協助重建的經驗,避開事發前三天「混亂期」,第四日才帶著同樣具備災區重建經驗的資深處長莊子壽(時任新建工程處長)南下勘查,一抵現場,兩人立刻分頭,觀察災區環境狀況。
感性的張淑芬,看見災民家中燒的漆黑,有家歸不得;莊子壽建設台積電全球30座晶圓廠,行事「很工程師」、很理性,看見被炸成深淵的馬路,災民生計停擺,但兩人碰面都清楚,「災民不要錢,要路、要家」。
回頭獲張忠謀授權「救災金額無上限」,台積電重建團隊隔日就進駐災區。「但人家哪知道台積電要做甚麼、可以相信嗎?」莊子壽笑說,他於是領著團隊,挨家挨戶敲門,也請里長幫忙,詢問有沒有需要協助的地方。
重建團隊一下子就修出「口碑」,從歪掉的紗窗、斑駁漏水的屋頂,到獨居老人壞掉的冷氣與電視機,該修的、不該修的,全都修好了:一共365戶、造了5座橋、鋪了4.3公里路。
間,台積電念及災區家長們,正經歷人生最艱困一刻,災區的孩子們,則是有家歸不得,因此志工們集思廣益,打造歡樂的夏令營活動,將孩子們暫時帶離重建中的破碎家園,療癒一個個幼小心靈中,因災害造成的創傷和恐懼。
講得很好聽說 高雄氣爆的捐款都經過 善款委員會同意 所以都是合法使用
當初善款管委會的名單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476
講難聽點 這管委會跟 花蓮震災善善管委會 沒啥兩樣啦 沒反對的勢力監督
什麼案送上來就通通都過關阿
現在可以不要臉口口聲聲說 紀念公園是災民要的 出版書籍也是災民要的
藝術活動也是災民要的 可不可以出來說說是那些災民提議的 至少附個連署書吧
就一個陳冠榮就代替所有災民到底是有多可笑
然後聽到不要臉的蔡英文說 善款絕不會用於賠償 https://bit.ly/2PYOQiT
研考會主委柯芷伶簡報說明善款運用,她說,捐款總額約有45.6億元,其中,46%用於罹難者與傷者,30%災區,24%代位求償及其他項目,餘額約3601萬。代位求償墊支9.3億,判決定讞後歸還,並堅持繼續上訴,為災戶爭取最大權益,而1.3億元法律服務費為災民打官司,訴訟費遠低於市價。實際成果包括傷者獲得生活補助、營業財產損失,並修繕災區房屋,完成707戶挽面工程,讓老舊街區煥然一新,代位求償更是台灣唯一最快獲得損害填補的方式,使災戶免於訴訟之苦。
代位求償是三小 代墊支求償金 然後市府不要臉的說代位求償就不能申請國賠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294412
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廖義銘表示,高雄市政府應負責任可受公評,也還需要釐清,可是不能說受災戶簽了代位求償的意向,就不能申請國賠,因為國賠是公法保障人民的請求權。
你無恥的高雄市政府是拿善款來代位求償墊支 然後要災民不要跟市府申請國賠
結果判決下來 氣爆根本就是高雄市政府全責 這樣當初拿代墊款的災民 情何以堪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0/4515557
這就是我看不下這次 衛福部又搞什麼善款專戶 到時候又來一招代位求償不能告台鐵
又幫政府責任脫罪 我只能說噁心跟垃圾』
Re: [爆卦] 捐款專戶的真相,可批判,別造謠 https://disp.cc/b/163-doEc |爆卦原文 https://disp.cc/b/163-doDT
漏水賠償金額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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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訴訟,不是請求賣方將漏水「修繕」】 買方在房屋交屋後, ... 另外雖然漏水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但因金額不高,且如果沒有長達一段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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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間協調多次,漏水的地方越來越多,始終針對賠償金額無法達到共識,談判破裂要走法律了。 問題: 目前想提告民事損害賠償,想請問以下問題1.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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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21/5697301
內文:
買到漏水屋,能請求賠償嗎?律師教你四步驟討公道,不如花小錢「先做這件事」
2021-08-25 00:46專欄作家 林明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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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師,我買屋一年多後,牆壁內開始出現水漬和壁癌、天花板也開始有漏水,請人來看
後發現是屋頂和外牆有瑕疵會漏水,我該怎麼辦呢?我向賣家反應,賣家說房子都賣了
一年多了,保固早就過了,這個漏水跟他無關,要我自己處理,請問這樣有理、我可以
請他賠償嗎?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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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是很多民眾來諮詢的問題,因為漏水除非非常嚴重,否則其實很難在一、
兩次的短暫看屋中發現,而且因為通常是在買屋後一、兩年才會發現,所以很多賣方其實
也都說時間過很久了,不願意處理。
很多民眾也會問:買到漏水屋該怎麼處理呢?
處理第1步:契約有無揭露漏水問題?
一般成屋買賣契約和不動產說明書裡面,都有會「滲漏水狀況」的揭露要求與位置
標示,不過實務上會發生的問題的案件,大多都是不動產說明書裡面「滲漏水狀況」勾選
「無」,或者是滲漏水處揭露不足(例如有三處滲漏水,但只寫了一處有滲漏)。
通常契約不會特別針對「漏水瑕疵」去約定法律效果(我看過有特別約定漏水瑕疵
的保固和負責期間的,這部分如果有約定,原則上會優先於民法的一般規定)。
所以一般漏水的法律效果,會依照民法「物之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去主張
權利。
處理第2步:保固過期了?
其實,民法沒有所謂的「保固」概念。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保固」的時間,否則在
漏水的案件,一般會回歸民法的規定。一般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是交屋後5年,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你已經發現了瑕疵,你就必須要趕快以存證信函通知賣方(若
發現後遲遲不通知,可能被認為已經承認這個瑕疵),並主張要行使「瑕疵擔保」的法律
效果,依照民法第359條,可以主張:
解除契約
減少價金
但並不是每一種滲漏水瑕疵都可以請求解約的,因為法條還是有規定「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通常多數的滲漏水狀況,雖然影響
居住品質,不過房子通常還是能住人,所以因為幾處漏水就要求要解除整份契約,可能會
被法院認定有「顯失公平」的狀況,因此大部分的案例中,民眾上法院多半是主張「減少
價金」,而不是解除契約。
瑕疵擔保最長5年、但不代表你可以慢慢等
民法第365條:「(第一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第二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
瑕疵者,不適用之。」有民眾看了上面的規定,就會認為「哇!瑕疵擔保有五年的時間,
那我發現漏水後可以慢慢等,之後漏的嚴重,再一次要前屋主出維修費用或減少價金,
這樣比較賺!」。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喔!雖然法條規定瑕疵擔保的期間是五年,但
民法第356條也規定了買受人發現瑕疵之後的「通知義務」,如果買方發現瑕疵之後,遲遲
不通知賣方,很可能就會被視為是接受了滲漏水的狀況,而無法再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喔!
民法第356條:(第一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
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第二項)買受人怠於為前項
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三項)不能
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對方不理我怎麼辦?
如果對方在接受你通知有瑕疵後,仍然不理你、或是雙方雖然有溝通,但仍然無法
取得共識時,你必須在「對方收到瑕疵通知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否則上述民法「瑕疵擔保」的權利會消滅。另外,實務上常見買方透過「房屋仲介」去
傳達要求賣方負責修繕或「出來處理漏水問題」的作法。但這樣透過第三人轉達的做法,
容易讓請求的內容和請求的效果不清楚,且仲介一般對於民法也不是很熟悉,有時傳達的
內容可能也七折八扣,未來容易產生爭議,而影響到請求效果甚至時效。故建議滲漏水
瑕疵的內容通知與請賣方負責的主張,還是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直接對賣方表達
最為直接、簡單。
林律師,如果我真的沒做你說的瑕疵通知,或通知後對方拖過了六個月,我就不能
請求賠償了嗎?不一定,因為實務上即使過了瑕疵擔保期間,還是可以主張民法第227條
「不完全給付」的規定(時效為15年),不過不完全給付的規定,相對於前述講到的民法
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要件上比較複雜,且法院會課予原告比較高的舉證門檻,所以
建議還是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畢竟上法院的法律武器、是越多越好喔!
處理第3步:該打官司、上法院嗎?
有時候,雖然你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如果遇到對方不願意處理時或雙方真的無法協商
成功時,除了法院,是沒有其他有強制力的解決辦法的。所以,當民眾問我:
林律師,我的案子該打官司嗎?
這個問題時,我都會請他們評估五件事情:
1.自己修復到不漏水程度要花多少錢?
2.漏水造成多少財物損失?
3.漏水屋修復後,屋況應該比從沒漏水過的原屋減價多少?
4.自己的時間、心力(官司是一件相對沒有效率的事情,時間常常要以「年」為單位計算
,可能第一審一年、第二審一年,是很常見的事情。且自己打官司的話,還有開庭、寫
書狀的時間、心力、情緒成本....等。)
5.是否有其他考量必須打官司?(例如有人就是不爽被騙、或是對方的囂張態度,一定
要告到底讓對方賠錢)
林律師,是不是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阿!
有些民眾會問精神賠償的問題,因為買到會滲漏水的房屋,真的是會煩到夜不成眠,
情緒、健康整個人都很糟糕。但是,一般法院會認為滲漏水屬於財物損失,不是人身傷害
,所以一般是不太能請求精神賠償的喔。不過也有少數例外,如果滲漏水的持續時間久,
且也因此有長期的精神科看診治療記錄的話,在法庭上也是有機會主張自己確實因為滲漏
水的問題,而造成「精神損害」進而請求慰撫金的!
滲漏水案不可不知的「鑑定」問題
漏水案的官司勝負,常常取決於「鑑定」,什麼是鑑定呢?為什麼需要鑑定呢?
因為,法官也不是工程專家,而且漏水通常有很多的原因,有些賣方會主張,這個漏水
跟屋子結構無關,或是不屬於屋子的固有損壞造成,而是買方買屋後自己造成、或是自然
耗損下的損害,所以在雙方各說各話的狀況下,法官只能找第三專業人士來鑑定。
通常,被法院認定有能力鑑定的專業人士一般都是「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另外,當雙方有爭執所謂房屋「貶值」損失時,這樣的貶值損失若是
雙方沒有合意的標準,一般也是需要在法庭上,請不動產估價師或是鑑價公司鑑定的。
這些專業單位,原則上專業度當然沒有問題。不過麻煩的是,這些單位的「鑑定費用」
都頗高,從幾萬到幾十萬、在大型的鑑定案件裡,甚至會到上百萬之多。而且這些鑑定費
用通常因為原告負有舉證責任,所以會由原告先墊付,未來原則上由雙方按照勝敗比例
分擔(但有時有也會出現雙方平均分攤的狀況)。不過,如果原、被告希望降低鑑定費用
,合意選一般民間的鑑定公司,在雙方都同意、且該公司也證明自己有能力鑑定的基礎下
,法院也是有可能准許的。
所以,如果民眾自己能花幾萬元,就自費修好建物漏水的話,考量若是對方有爭執
漏水原因,以及訴訟可能所需的鑑定費用和投入官司的時間精力,通常是不太建議打官司
的。但若你是賣方,也別得意的太早。因為如果看準對方打官司不划算,於是擺爛到底
不聞不問。若因此真的讓買方選擇打官司到底,可能原本你只需要賠償幾萬元就好,但
官司打到底買方勝訴後,賣方除了原本的賠償金外,還加上幾萬甚至20、30萬的鑑定費用
,可能都要由賣方負擔,因為鑑定費關係而多賠了好幾十萬鑑定費用也不是沒有前例,
所以結果反而得不償失、賠的更多。所以如果擺爛逼使買方要打官司,最後並不一定對
賣方有利喔!
處理第4步:該請律師嗎?
一般滲漏水屋買賣官司,律師費一個審級大多在8萬元「以上」。
有些人會問說:
蛤?為什麼那麼貴,有些律師4萬、5萬就接案了阿!
其實在成屋買賣的漏水訴訟裡面,除了出庭外,律師要幫忙整理損害賠償的內容、
跟當事人溝通案情、選擇適當的法律請求權基礎,思考要調查哪些證據、對鑑定報告的
意見、甚至證據如何保存、保全、對對方的意見去做答辯等,都是要耗費精神去安排的事情
,所以並不能算是一份輕鬆的工作。畢竟選擇律師跟買股票一樣,如股神巴菲特所說「與
其用便宜的價格去買一間平庸的公司,倒不如以合理的價格去買好的公司。」法律服務
跟所有商品都一樣,一分錢一分貨的道理,原則上還是適用的。
如果沒那麼多預算怎麼辦?
在案情較為簡單的狀態裡,如果當事人真的無預算請律師處理全案,或預計的賠償金
額不高,也可以考慮請律師幫忙撰寫書狀幫忙整理事實證據、法律基礎,而由當事人自己
去開庭,通常北部地區的律師撰狀費「乙份」約在1萬5000元至4萬元不等,如果確實有
預算考量,這也是一個方法。
以上分享滲漏水案件處理的SOP,買到滲漏水屋真的很煩也很無力,所以買屋前如果
可以,建議也可以花一點預算請「驗屋公司」來確認屋況,買的安心,也避免後續處理的
麻煩喔!
心得:常常看到板上一堆詢問漏水的伸手文 也沒看過真正專業的律師底下回文協助
這就是我認知真正專業的律師該有的態度以及熱情 他開價一審級八萬我覺得值得
畢竟律師也是專業的法律服務行業
反觀板上某自稱律師的 多年來三不五十只會在底下戰板友
回一些:喔
可憐那
不知所云
或是引戰言論挑釁板友的
這種"自稱律師" 也只有0元律師的價值
真的覺得這種人可悲又可憐
相信板上板友眼睛也是雪亮的會去付費諮詢林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 跟本不會理0元律師
像我Po文後通常5小時後幾乎不會想回來回底下提問之類的 大概也是拜那個0元律師所賜吧
眼不見為淨~反正真正有需要找我的自己都知道要怎麼找我 但我不會做白工就是了
--
https://lihi.biz/PaVIU
上升至光之漩渦的盡頭
鮮紅的記憶就像有毒的刺青
呈現未來的混亂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91.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sale/M.1630182669.A.42B.html
※ 編輯: Fujiwarano (1.161.91.169 臺灣), 08/29/2021 04: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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