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戶外冒險隊 也有Line社群嘍🍓】
👉申請進入 https://forms.gle/o7K7RE1kP99PbxqEA
(填完記得私訊我才能給你連結入口唷)
#不好意思經常無法一一回覆私訊因此優先開放頭號粉絲及ig朋友們加入唷🥰
本LINE社群為【藍鯨冒險隊】及臉書社團-【戶外網美冒險隊】 & 【戶外冒險知識+】 唯一官方LINE群。
採實名制人工審查,本社群求品質不追求人數 #有申請不一定會通過
申請後請標示本社群專屬編號在前再加上自訂的名稱。
例如:🐋0001-藍鯨
<填完以下申請後請私訊粉絲頁/IG訊息,藍鯨才會給你專屬編號 請耐心等候回覆> #現在加入可獲得元老級編號🤣🤣
社群可自訂大頭照,需可辨識本人。
#歡迎自組團揪團、可發布youtuber頻道、部落格文章更新,但請勿張貼其它社群連結挖牆角,請多與群友互動本群不定期清除潛水名單。
戶外裝備自由討論,但未經允許請勿發起代購/合購。
禁止商業團招生、買賣商品。
如有商業合作,請洽版主,但版主也不一定有空。
<請勿發早安長輩圖>
📌Facebook🔎藍鯨冒險隊 Blue Whale Adventure
https://www.facebook.com/913Adventure/
🎀認識藍鯨來ig👉https://www.instagram.com/rankin913/
🎀戶外網美冒險隊👉社團戶外美照分享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beautyadventure
💡戶外冒險知識家+ 裝備嚮導評鑑交流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GearAdventures
潛水裝備買賣 在 STYLE-TIPS.CO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星熱話】神仙畫面!阮經天與鯨鯊同框的珍貴畫面曝光!🐋🌊
男神 #阮經天 早前為宣傳拯救瀕危鯨鯊、呼籲停止魚翅買賣,而遠赴墨西哥,義務拍攝一套名為《溫柔的巨人The Gentle Giant》紀錄片。
紀錄片由籌備到拍攝用上一年時間,團隊在墨西哥加勒比海沿岸的海洋城市 Cancun 附近的海面找尋鯨鯊蹤影,而小天更出動全副專業潛水裝備,潛入海中與鯨鯊近距離接觸。
超珍貴的鯨鯊同框畫面最近亦曝光,一片蔚藍無污染的海洋中,充滿愛心的男神與溫柔的巨鯨同游,實在極震撼與感動!
潛水裝備買賣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簽過免責聲明嗎?】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有….風險,如因本人之個人因素、個人行為導致…保人自負所有責任,與活動單位、工作人員無關」
路跑、自行車、登山或攀岩,只要稍具危險性的活動,通常都會要求你簽下這類切結書。但這樣的條款有效嗎?萬一你出事了,能跟業者要求賠償嗎?
🎸法律沒有明定「免責聲明」的效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定這一類免責聲明是有效還是無效的,不過,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如果契約條款免除單方的責任,「顯失公平」的話,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免責聲明的效力,要看個案判斷。
舉例來說,「買賣」契約中常見「賣家不負民法瑕疵擔保的責任」,在實務上就是普遍承認合法的。
但像登山、自行車這類的免責條款是不是合法的,實務上還沒有類似的判決可以參考。
我自己認為,以「危險活動」來說,如果條款寫「任何危險業者概不負責」,就偏向顯失公平;但如果是類似「參加者自願脫隊行動,應自行負責」就合理、有效。
此外,某些活動政府有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業者依照規矩訂契約,像是旅遊團。
「國外旅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第27點,要求旅遊業者協助處理旅客發生的身體、財產事故;即便不是業者造成的疏失,業者也只有「求償權」,並不能灑手不管。因此,如有單方免責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條款也是無效的,業者仍須負責。
🎸可以跟業者要什麼賠償?業者有什麼責任?
參加者身體受傷或裝備受損,可以依照契約關係(例如民法第227條之1)或是民法第184條向主辦單位請求賠償醫藥費與財產損失。
另外,如果業者沒有善盡管理與照顧責任,導致參加者受傷、死亡,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284條的「業務過失致死、致傷罪」
(可以參考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北簡字第256號,攀岩業者同時被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
🎸實務上沒有太多因免責聲明鬧上法院的案例,但我找到幾個類似的判決可以給有興趣的人參考:
A去參加攀岩活動,依序完成攀岩注意事項的講習以後開始攀爬。A自覺狀況不錯,在沒有通知教練的情況下進行難度較高的攀爬,但不幸失敗而滑落地面受傷。A認為教練沒有善盡照顧的責任,提告請求教練賠償。
法官認為,本案A受傷,有一部分是因為教練沒有及時注意到A,在地面做徒手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A貿然攀爬,不先通知教練、不評估自己體能就擅自攀登。因此,最終教練需要判賠,但減少了將近3成的賠償金額,作為A自己的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潛水」相關。
B參加潛水活動,在業者講解完潛水流程、分配好裝備後開始潛水,但後來B逐漸脫隊,等到導遊發現並請人搶救後B已溺斃。
B的代理人主張,業者沒有善盡責任;業者則主張,自己聘請的是合法業者,隨船也有救生人員,下水前也都解說過安全事項(包含不可脫隊)。
這個案子的法官就嚴格了,法官認為即便有合法執照,除非業者能夠證明自己為了這些異常情況有做好防範準備,否則業者還是要負責。最後判業者需要賠償家屬。
(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6號民事判決)
🎸碰到危險活動的案件,法官在判斷業者責任時,以前似乎比較嚴格(一律要賠),但現在則是會看「公平性」。也就是說,如果參加者自己也有一些肇事原因、個人因素,那麼業者雖然要賠,但會視情況減輕業者的賠償責任。
這一點,也許能協助我們判斷「免責條款」到底有沒有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一概免責」,依照民法第247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如果你的免責事由是「區分情況」,例如寫明「參加者應事先告知疾病」、「參加者應遵守指揮」,「如因個人事由、健康未告知,或不遵守指示自行負責」,那麼這一類的條款跟法院判賠的標準是類似的,法院可能就會認定有效。
下次你如果去參加這些活動,不要怕簽下去等於賣身契、完全沒有保障,法院不會過度偏向參加者或業者的一方,最終還是看個案的事實「公不公平」去決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