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曜日公司法講堂 #8最終講
#大小分流
#微型企業中小企業追求的自治與彈性
各位同學晚安,我是祁明,今天要來談同學最感興趣的公司法全盤修正,並聚焦在大小分流這個主題。
(一)現行法之缺失🤭
現行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大型公司」為藍本,所以我們前面七講都是以經營與所有分離的概念出發,建構出完整的公司治理模型。至於「小型企業」,我們的立法者原本是希望業主採用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的。惟按現行制度,兩位自然人股東即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實際上亦可能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此狀況亦凸顯出現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不當加重中小企業遵法成本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發展之需求🧐
微型、中小企業之特色在於:股東人數少,即使經營事項由股東會決策亦無不效率【股東會優位(經營與所有結合)】,縱使仍由董事會決策,此時董事會成員之持股加總可能佔過半數(甚至是100%),此時股東會與董事會之利益趨近於一致,不易產生代理問題,故強行法規不宜過度介入管制,反應加以鬆綁,以利公司自治。
#強行法規對小公司來說無疑揠苗助長
(三)解決之道:大小分流👍
這樣的理念其實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增訂之後,就已經被植入公司法的體內,只是在此次全盤修正後才開始萌芽茁壯,甚至加以發揚光大。因此,我們可以說此次的全盤修正中有關大小分流的部分,絕大部分都是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加以全面實踐於小型企業而已,對考生來說並無增加太多負擔,如開放無面額股§156-1、公司特別股種類放寬§15、適用表決權拘束契約(信託)§175-1、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債之放寬限制。甚至,有些更是原先閉鎖性公司也沒有的全新放寬規定,如得以章程及全體董事同意不實際集會而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205Ⅴ、資本額達五億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再強制發行股票§161-1、董事人數之自治與彈性§192Ⅱ、排除公司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等資金運用限制等規定,但這些放寬規定都只適用於「非公開公司」。不過也有全面放寬至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修正規定,如股份有限公司均得一年為二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228-1。
若政院版的全盤修正能通過,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變成下列樣貌:以大型企業之公司治理模式作為預設規範。再由章程作為調整的媒介,由各公司的股東會自行決定是否放寬管制。
#為什麼預設規範不能是小公司呢?
#理由其一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
#理由其二最有效率且公允
(四)修法後閉鎖性公司之存廢問題🤔
因為閉鎖性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殊規定,基於例外從嚴的思考,往往法院及主管機關在解釋或適用規範時都不能真正貫徹企業自治與彈性之宗旨,因此才衍生出全盤修正大小分流之修法。惟一旦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放寬管制後,閉鎖性公司老實說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了。(但政院版的修草仍保留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範)
#說好的自由選呢怎麼還是超值全餐🍔🍟🥤
#這時候來一份六塊雞好像不錯
#糖醋醬要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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