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快到了,恰好最近也有客戶在詢問企業捐贈政治獻金的相關問題,我也附上政治獻金第 7 條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
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
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
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利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一項規定,
下列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政黨
、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事業部分、第十款:經
濟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第二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
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有關政黨部分、第六款、第七款至第九款有關
個人及團體部分、第十一款:內政部。
四、第一項第五款有關擬參選人部分,已依法完成登記之參選人:中央選
舉委員會;有意登記參選者: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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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擬參選人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來到後龍的「甘藷花生節」,現場超過三千人,場面盛大。
哲成也當起快遞員,提供面紙送到家服務。真的深入「田間」,兩旁的控窯煙燻得我眼睛都睜不開了,但仍要堅持第一線與鄉親互動。
民眾有需求,哲成就會出現,要當一個稱職的民意代表,一定要進入鄉親的生活,才能知道民心所向。
我會一步一腳印繼續努力,深耕苗栗,讓這座城市蛻變,讓苗栗的年輕人回到家鄉。
最後一哩路,需要您的支持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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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捐款支持
哲成的政治獻金專戶上線囉!
戶名: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朱哲成政治獻金專戶
台灣土地銀行(代碼005)竹南分行
帳號:146 001 006 007
選戰需要糧草,年輕人需要大家的支援。
改變台灣,我們一起來!
個人捐贈者捐款上限為10萬元。
營利事業捐款上限為100萬元。
人民團體捐款上限為50萬元。
請大家注意金額限制,賺錢不容易,量力而為就好,非常感謝您們。
捐款後,麻煩請提供以下資訊,寄送到朱哲成團隊電子信箱:miaoli2020tmd@gmail.com
電子郵件主旨:政治獻金+捐款日期
(1)個人姓名/營利事業名稱/人民團體名稱(全銜)
(2)捐款金額
(3)帳號末五碼
(4)地址
(5)電話
(6)身分證字號
收據可以抵稅,不要放棄權益,請多多協助提供捐款人資訊喔!
營利事業捐贈擬參選人 在 左楠 莊于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支持小資女為社會完成大夢想💪
懇請大家慷慨解囊🙏
#小額捐款#
#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
1.個人捐款上限為每年度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30 萬元。
2.營利事業捐款上限為每年度 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200 萬元。
3.人民團體捐款上限為每年度 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總和不得超過 100 萬元。
4.個人抵稅額上限為 20 萬元。營利事業抵稅額上限為50萬元。
5.本活動是政治獻金捐款,參加者請自行注意捐款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個人、公司、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1. 政府或公營事業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2. 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且正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或個人。
3.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4. 未具選舉權之人。
5. 宗教團體及財團法人。
6. 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7.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主要成員指董事長、佔董事或監察人或執行業務股東席位 1/3 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30% 以上或有限公司持股 1/3 以上)
8.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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