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罰?>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有位爸爸帶女兒搭捷運,
女兒一路吃著冰淇淋喝著純x茶紅茶,
志工阿姨先看到向前勸導禁止飲食,
結果被小女孩的爸爸罵多管閒事。
保全勸導並請父女倆上樓吃完再下月台搭車,
結果爸爸惱羞成怒,
嗆他:「你小小一個保全憑什麼管我」、
「你不夠格去吃大便吧」 ,甚至作勢要打他。
事後這個爸爸卻沒被開罰,
捷運公司搬出行政罰法第9條,
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答案是沒有開罰。」
洪健益也表示罰則缺乏處罰成年人、家長的但書,
實在是條文內的大漏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60906/943055/
要說的是,
法條一直在那裡,看你會不會用而已,
不會用,當然都是法律漏洞阿!
小妹妹在捷運吃東西,
根據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小妹妹年紀還小不懂,當然不能罰小妹妹~
那可不可以罰父親勒?
你養的小狗亂便溺,主人都要被罰了,
小孩闖禍,大人哪有置身事外的道理?
行政罰法固然沒有明文小孩犯錯父母要罰的明文,
但是也有不行為犯的規定,
也就是,當你有義務防止你的子女違反規定,卻怠於防止時,
你也要負行政責任!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那父母帶小孩進捷運,
也有義務要求自己子女遵守捷運規定,
要求小孩配合捷運公司要求不吃東西,很難嗎?
你可以說小孩不懂事,
爸媽總是認識字知道捷運不能吃東西吧?
父母明明知道捷運不能吃東西,
卻不要求小孩遵守捷運規定,甚至坐視小孩違反規定,
那等於是父母自己以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捷運規定,
當然可以罰父母阿!
不然大家都帶小孩到捷運吃東西好了,反正不罰小孩嘛!
結語:
法條一直在那裡,看你捷運公司會不會用而已,
不會用,當然都是法律漏洞阿!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
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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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3歲小孩爬嘉明湖惹議
作者:管乃茹律師
一對父母在國慶連假帶著3歲及7歲的兒女攀登海拔高達3310公尺之嘉明湖,途中因7歲兒子喊累,3歲女童哭鬧不停,家長才選擇撤退下山,但仍引發登山民眾及主管機關之關切。
目前我國針對登山年齡雖無法規限制,然此舉並非無法可管。蓋依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之健全成長,釋字第664 號亦揭明國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應採取必要之措施。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之行為或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違反者,主管機關除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並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然實際案例是否構成兒少法所稱之「危害性活動」及「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仍需依據個案情形判斷,實務上曾發生業者安排兒童進行吞火訓練潛能激發之課程,遭裁處6萬元罰鍰之案例,法院並認定潛能激發之教育方法本具多種選擇性,吞火訓練可能造成燒傷,屬高度危險性之行為,並可能造成兒童對火之危害認識不足自行效仿而造成危害,而認定業者未選擇危險性較低之教育方式,難謂已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違反兒少法之規定。
而本次攀登嘉明湖事件雖不像前述吞火案例極端,然根據世界山岳醫學會特於別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Mountain Medicine)2001年公布之「兒童在高海拔地區國際共識宣言」指出,8歲以下之兒童進入海拔高於2,500公尺的高山,會因語言能力尚未發展完成,造成高山病症狀發作時之辨識困難。倘家長未能即時辨識孩子高山病之症狀與發作,或未能緊急實施救護及撤退,即可能造成孩子之危險或實際傷害。因此,我國法規雖並非針對所有活動均設定年齡限制,但家長在訓練激發孩子潛能的同時,仍應善盡保護教養義務以活動之安全性為優先考量,另主管機關亦可依據兒少法之相關規定把關,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之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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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這個媽媽趁女兒不在時,進入她的房間翻翻東西,想要知道女兒在看什麼書、翻閱日記內容看看女兒有沒有什麼秘密沒有說的,或是檢查女兒的信件,在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父母親有絕對的權威,子女不能反對父母親所做的事情,法律上也有父母親對於子女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父母親對子女的教養權限與子女隱私權衝突時,應該怎麼辦?
首先,我們要知道隱私權屬於人民基本的權利,基於人性尊嚴與獨立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無故侵擾,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法律並未規定子女成年後才能享有隱私權,解釋上就算是未成年人,也亦應享有此權利。
同時,做父母的一定要記住的條文號碼就是1084以及1085,因為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第1085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以父母在善意保護教養子女或是懲戒子女的合理範圍內,是可以適當暸解未滿二十歲子女私下的情形。
剛才那位媽媽如果是感到女兒最近的行徑怪異,擔心是否有什麼狀況而搜索女兒房間時,縱使女兒雖得主張她享有隱私權,但因為母親是基於保護教育女兒在搜索,在必要且合理行使親權的範圍內,所以媽媽並沒有錯。但做父母的也要注意,法律上有規定不能無故偷窺他人密封的信件、文書或圖畫。也不能無故輸入他人電腦帳號侵入他人電腦設備,所以,以常理來說,未成年子女的密封信件如果是手機帳單、學校通知,父母基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代為拆開比較無問題。如果外觀看不出來信件的性質,除非有合理的理由才可拆開閱覽,否則子女主張父母侵害權利就有可能成立。
現在,當父母親的,要知道未滿二十歲的子女,法律上也可享有隱私權,做子女的也知道父母親在法律上有保護管教子女的權利,父母子女互相尊重,坦承分享,就會有更和諧的親子關係囉!
※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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