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來我持續監督國安局開放政治檔案
我上會期兩度質詢國安局,也兩度與國安局面談,要求國安局加速清查、解密、開放管有的政治檔案,讓威權時期的重大政治案件可以 #開放給社會,也落實蔡英文總統今年在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儀式時指示的 #最大開放最小限制,當時我也獲得國安局承諾。
這半年來我持續追蹤國安局的辦理結果。
依法,政治檔案一路要經過 #機關清查檔案並報送目錄,#檔案局據以審定是否為政治檔案,#後續機關解密檔案並移轉原件給檔案局,#檔案局數位化並註記是否有限制應用,#正式提供民眾檢索及應用,完成整套流程,檔案才能真正成為社會可運用的歷史資料,每一個程序都是一個關卡。
我請主管政治檔案的檔案管理局,協助提供國安局的辦理進度如下:
1⃣ #重新清查政治檔案
過去政府六度徵集政治檔案,但多年來國安局只清查通報了約200案政治檔案。而今年底以前,國安局將再通報711案檔案,數量高達過去歷年清查總數的三倍多。
2⃣ #政治檔案解密移轉
過去已清查的200多案中,原來有207件檔案仍是機密,十月初國安局已完全解密,目前不計年底前才會完成通報的政治檔案,國家安全局暫時已沒有未解密的檔案。
3⃣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
過去國安局政治檔案不少都是 #全卷限制應用,不利於民眾申請使用。國安局五月同意我全面逐頁檢討,七月底前已完成林宅血案及陳文成案共72卷檔案,三月移轉的407卷檔案也已檢討完成。
但又出現新的問題!!
#國安局檔案只能看不能說
最近有研究者去申請國安局今年釋出的政治檔案,卻被檔案局通知:國安局要求後續若有複製、出版或公開等需求,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
我昨天特別在委員會詢問國安局邱局長:依法可以抽離、遮蔽的情報來源、情治人員,國安局都已抽掉、遮掉。剩下可以閱覽的檔案為甚麼還立下這種規矩?讓人只能看,不能說嗎?
要求研究者複製、出版或公開須 #徵詢國家安全局意見,等於是限制研究者無法自由研究寫作、出版論文,發表前還要經過國安局的 #事前審稿。
如果國安局被民眾徵詢可否出版論文,國安局到底要審甚麼?要提供論文審查意見嗎?審引用是否正確?研究分析是否扎實?還是其實是要審 #有無損及國安局名譽?
#政治檔案滿50年應完全解除遮蔽並開放應用
不管是遮蔽情報來源、情治人員,或者是限制民眾使用,依據的都是《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的規定。但同條第4項也規定,即使是 #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的檔案,最遲在屆滿五十年後都要全面公開,提供自由閱覽、抄錄或複製。
我以1980年 #林宅血案、1981年 #陳文成命案 為例,這兩案將在2030年至2031年間屆滿五十年,我問邱國正局長,他是否知道依法屆時都要移去對情報來源、情治人員的遮蔽,並完整開放社會使用檔案?邱國正局長說他清楚相關規定。
但既有已經移轉的政治檔案中,目前已有1958年 #防制台獨方案、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 等共13案,今年已經屆滿或即將屆滿五十年,但至今檔案仍未依法全面開放、解除遮蔽與限制,有違《政治檔案條例》的要求。
國安局今天說是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有要求情報來源或管道要 #永久保密、#不得洩漏交付,所以他們必須繼續遮掩姓名、限制應用。
但《政治檔案條例》在去年制定,目的就是要揭開威權時期獨裁統治的完整面貌。不論依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政治檔案條例》都應該優先適用。即使國安局希望情報來源繼續保密,也應該依照《政治檔案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取得上級機關也就是 #國家安全會議的同意。
#要求國安局盡速清查開放
我要求國安局三點:
1⃣依法檢討開放已滿或將滿50年的政治檔案,如1970年 #黃文雄鄭自財案、1970年 #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案,完全開放應用、去除遮蔽,後續也要逐年檢討。
2⃣針對困擾研究者的限制應用,我也要求國安局明訂所謂 #徵詢意見的處理標準。
3⃣還未完成移轉的711案政治檔案,也應依限在年底前移交全部的檔案目錄,盡快完成後續的解密移轉與開放。
邱國正局長承諾我,會就我今天的要求提出書面說明,並與本辦公室說明溝通。
國安局在威權時期綜理情報工作,最重大、最機密的政治案件檔案都集中在國安局手中!近年來許多重大案件重啟調查,也是因為國安局釋出檔案才能有所突破。所以國安局政治檔案的清查、公開,對現在的民主社會解開威權時期政治案件至關重要。
我會繼續追蹤監督!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在 戴遐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校園民主最黑暗的一頁!
拖延一百多天的「卡管」戲碼,不堪入目地結束第一輪角力。在甫上任不久的吳茂昆部長操刀下,駁回臺大準校長管中閔的派任,做出要重啓遴選的關鍵決定!
民主的可貴,就在於法治。即使臺大曾針對校長遴選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所討論,並以法務部函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確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優先適用校長遴選辦法,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予以回復報部。教育部仍無視於法治精神,做出如此的決定,實已失去了其要求他人符合道德標準的高度。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老是想搞雙重標準的民進黨政府,結果只是自己不斷打臉自己,磨耗政府可信度,徒增整體社會費用。
自己的覺青走狗可以鬼扯「公民不服從」這種憲法、法律上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的權利(竟然還有法官墮落配合),卻又要執法基層逮捕同樣手段抗議的反年改團體。
乾脆我們也來公民不服從—拒絕繳稅!為什麼我要拿錢給政客賺爽爽?
自己當年操作民粹與假聖人脅迫馬英九政府封存核四,指責對方藏電;現在缺電成為事實時,又怪罪前朝又瞎掰核二重啟是「再轉」。
自己一堆官員、政客往來兩岸甚至獲利於中國;換成別人就是通敵賣國。
號稱「台獨工作者」又稱「本就獨立毋須再宣布」。
反覆搞雙重標準,把自己臉打得紅腫還能無恥地唾面自乾,果然「政治是一種專業」。也讓我好奇究竟獲利是多豐厚才讓人如此「專業」呢?
Quote:”今天有媒體報導,教育部擬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為由,不聘任管中閔。對此台大回應,就獨董爭議部分,遴選委員早已聲明並無疑義。台大遴選會也翻出民國100年時,法務部發給教育部的函文,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立大學校長遴選時,應回歸到遴選運作辦法,行政程序法並不適用。”
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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