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 補償通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去年10月遭殺害,家屬跨海提出犯罪被害人補償。橋頭地檢署審議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遺屬範圍,同意補償申請人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共約新台幣200多萬元。橋檢表示,目前待申請人提供資料,即可完成後續程序,並將補償金匯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另外,因為是國家先支付犯罪補償,所以法條有限額規定,不足部分仍可由被害人遺屬對被告要求賠償。😢😢😢😢😢
#隨機擄人
#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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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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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是減少傷害的第一步」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日上午舉辦了第一場 #教育訓練-「建構友善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今天到場參加研習會,除了表達自身的經驗,更希望傳達被害人在現行保護制度中可能遭受到的二次傷害。
我們肯定犯保協會今日舉辦這樣的研習,經過這麼多年,終於有了第一場教育訓練!其中有幾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讓我印象深刻,過去我曾經提過,檢察人員在審理補償金時所受的訓練不一,過於粗糙地的詢問可能無意間再次揭起被害人的傷疤。
例如我自己就曾經被問過:「請問你現在還會悲傷嗎?」、「你的悲傷有沒有影響到你的生活?你們還吃得下飯嗎?你睡得著嗎?」
而研習會上的檢察事務官針對這樣的問法,分享自己的經驗,他們可能會換一種說法:「你最近過得還好嗎?」、「事情發生對您的生活有沒有什麼影響?」
即使只是簡單的抽換詞面,其實都比:「你還會悲傷嗎?」這種粗暴的問法好上許多。透過類似的教育訓練與交流分享、正視現行制度的問題,才能真正改善被害人的困境。
透過今日的研習,我得知了目前犯罪被害補償審議機制中,對於過去較為人詬病的 #審議時間過長,甚至 #逾期未結案 的問題,如今初步 #獲得改善!
比起過往,逾期案件量稍微下降,例如新北地檢署從去年 1 月逾期 112 件,到去年12月降低至 39 件,顯見我們的監督有一定的功效,且地檢署也是有足夠的能量做到。但是,癥結仍在於法制面,目前的《犯保法》必須大幅度地修正,才能讓承辦的第一線人員獲得支持。
另外,根據犯保協會的調查,受理補償金申請的過程,發生許多 #言語傷害被害人 的案例:
「為何不跟對方和解?執意申請被害補償金,是不是很想要拿錢?」
「你不是法律系的嗎?你自己不知道嗎?」
甚至,在後續的審議過程中逐一檢討被害人,或者認為案情不算嚴重,而出現令人不可置信的討論:
「只是摸一下又沒什麼關係!」
「被害人在按摩店工作,是不是做黑的才會被性侵?」
「從下午喝酒到晚上,被害人被性侵,是不是自己也有一點責任?」
我認為,即使是為了確定補償金發放是否合宜,都不應該提出這樣的問題。這樣的問法和審議,對被害人及家屬無非是再一次的打擊,讓他們在經歷犯罪事件的創傷後,再次遭遇被國家和制度遺棄的無助感。
這也是我們過去一再重申,對於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需要有溫度的連結,真正從被害人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情。
其實,早在 2019 年法務部委託研究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就點出,目前的犯罪被害補償機制,應該從申請人為出發點,重新設計申請及審議流程,避免申請人來回往返、多次出庭陳述、經歷漫長未知的等待、找不到聯絡窗口等等。
而透過這樣的研習會議,讓大家能一起分享實務經驗、把問題攤開來討論。我希望,未來我們的國家,在對待犯罪被害人時,能夠讓制度更加友善與同理,讓長期未被正視的沉痾,能夠逐步獲得改善。
期待未來這樣的研習會議,能夠定期且持續地舉辦,這也是讓犯罪被害人保護,朝向減少傷害、更多理解的第一步!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晚上,針對台南市長黃偉哲送超大支票給被害者家屬發表了一些想法後,我收到了一些不同的意見,藉著這個機會,我想來談談自己的經驗。
首先,昨天那篇文章的重點,是我認為黃偉哲市長沒必要在媒體公開場合上將印製出來的大型支票送給受害者家屬,無論是於情還是於理,這樣的做法都可能是再次地傷害家屬。
為什麼?因為並不是所有看到新聞的民眾,都如大家想像中的那麼「理性」。
當初在我們的案件發生後,我很感謝犯保協會主動提供了協助,他告知我們可以申請所謂的「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犯保法》所訂定,提供給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一筆「補償」,犯保協會提供了申請文件讓我們填寫。
然而,在送出不久後,協會便「告訴記者們」,我們已經申請補償金,也告訴記者們,可以申請的最高額度為多少,犯保協會將會加緊審議。
這一切看似合理,但沒想到新聞一出來後,卻是我們惡夢的開始。
有「熱心」的民眾為孩子的離開「打抱不平」,認為事件才剛發生,我們夫妻就如此大動作、快速地請領高額補償金,根本是「居心叵測」,更有民眾直指我們是「謀財害命」、「自導自演」了一齣悲劇的發生。
甚至有網友截了許多攝影機畫面給我,自顧地沙推幾分幾秒我們安排哪一台車出現,讓行為人下車;幾分幾秒哪一台車經過,掩蓋了當時的畫面,霹哩啪啦一堆。
更有網友寄給我法條,告訴我「謀殺」的罪責有多重,也告訴我認罪可以減刑,是依據哪些法條。當然也有寄給我經書,告訴我願意悔改,自首之後,吃齋唸佛迴向給孩子,佛祖會原諒我的;也有送聖經,告訴我願意改過向善,天主會原諒我的。
諸如此類的騷擾,不勝枚舉,就這樣,持續半年之久。
在那半年多的時間裡,我們不只要努力走出傷痛,更要面對這些無端的指控與責難,就只是因為一個自以為是的「政績宣傳」,告訴媒體,你們做得有多好、有多值得被讚頌。
當時,我內心吶喊著:你們這些高官顯貴,能不能放過我們?
其實不只是我,身為被害人家屬的姑姑 王薇君 當年也是這樣走過來。在姑姑家裡的事件發生後,犯保協會好意催促她去申請補償金,但這個申請補償的舉動,也被做成了幾則新聞,造成許多不理性的輿論指責姑姑,認為她那些痛哭失聲的模樣只是為了搏得國家賠償。
這是何等殘忍的「正義」?
在當時,這些都僅僅只是簡單新聞露出,就能造成如此巨大的效果,甚至還不是一張大支票手板如此大張旗鼓。
我想說的是,對於政務官、政治人物來說,你的一個政績宣傳,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將他們推上第一線擋子彈,更可能再次將他們推入深淵。
我在意的,從來不只是善款為什麼還沒撥給家屬,而是被害人從來都不該是任何人宣傳政績的工具!
所以,當有人指責我介意的支票請領的工作天數,事實上,更是突顯了這整件事的問題核心:「不理解被害人」。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23)日上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議,林佳龍委員就今年初我國兩名留日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遇害乙案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林佳龍委員表示從年初以來便積極協助被害者家屬赴日處理調閱資料等後續事宜。而此一個案,也凸顯司法互助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實施之後出現了一些適法性問題。林佳龍委員已提出相關條文的法律修正案,及提案要求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以單一窗口協助被害者家屬進行法律等相關事務之交涉,並酌予補助部分費用。會議中多數委員相當認同林委員的提案,並決議建請內政部和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具體措施,以完整保障國人權益。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删除互惠原則後,非我國國籍而在我境內被害者,如外國遊客,甚至非法入境者都可能申請被害補償,然如本案擁有我國籍而在國外被害者,卻無法適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被害者家屬而言,需強忍傷痛,花費心思和資源去面對漫長的司法及求償過程,林佳龍委員要求外交部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建立單一窗口,以專案整合的方式積極協助家屬,他也委託專家學者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了希望能及時協助此一個案,針對法條中對於國人於境外遇害卻無對等保障的情況也能予以改善。
林佳龍委員表示兩名被害者的家屬都非常善良,也很為他人著想,對於加害者一直相當包容,故讓外界誤以為本案已解決,但事實上加害人張志揚的父母卻對此事不聞不問。政府相關部門的態度也十分消極被動,如被害人家屬想取得加害人的身份證字號以進行假扣押等求償程序,外交部和法務部卻以保護個資為由互踢皮球,致民事求償的作業延宕至今。林佳龍委員強調,賠償金額並不是求償重點,而是藉此釐清責任及恢復當事人的名譽。本案純為一件謀殺案,而非感情糾紛,與部分媒體對本案的報導有所出入,新聞報導逕冠以情殺案件,對被害者名聲和其家屬已造成二度傷害。
日本的偵查調查報告業已出爐,大致確定本案為謀殺性質。林佳龍委員詢問吳次長,是否能夠成立單一窗口來協助家屬處理善後?另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法方向,林佳龍委員提出為避免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對象範圍過廣,建議參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除戶規定的精神,將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犯罪被害人,如長期旅居海外之僑民,即使仍具我國國籍,仍排除於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範圍。
同樣地,凡非我國國籍而在本國領域被害者,宜排除偷渡等以不法方式進入我國領域者或是短暫停留者,如觀光旅遊,限縮為「合法居留或定居」之非中華民國國籍,始屬得申請被害補償的範圍。對於國人的在境外與非我國籍人士在我境內的法律保障將形成較為對等的狀態。吳次長答覆按現行法律,國人在境外遇害死亡或重傷目前無法獲得補償,但法務部願意提供心理輔導與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法務部無法赴日直接提供協助,只能在國內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給予扶助,他認為成立單一窗口並無必要。委員會仍堅持成立專案小組來做好跨部會的分工與協調,以協助家屬進行司法求償作業確有必要性。吳次長亦提到法務部正在研議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文中有關犯罪被害的補償對象,另對於林佳龍委員提議在我國境內非合法居留應排除於補償範圍之外等相關意見,均會納入研議修法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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