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看到這名字了,判決出爐了! (#史蒂芬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王姓名字 在 范疇文集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真懂得什麼是「假新聞」嗎?
「假新聞」(Fake News)這個詞甚囂塵上,幾乎已經到了人人都可以把他不相信不喜歡的消息稱為假新聞,甚至,把原本就沒有新聞(News)用意的意見(Opinion)也斥為假新聞。社會已陷入如此驢馬不分的地步,有必要徹底談一談什麼才「夠資格」被稱為假新聞。
話,從頭說起。1902年,生於印度的英國詩人、小說家魯德亞德.吉布林 (Rudyard Kipling)寫了一首小詩,後來演繹成為西方新聞學的核心概念 – 5W1H,合乎此6點判準的才值得相信,違背越多點的,就越不可信。
原詩是這樣的:《我有六個忠實僕人,他們教會我所有我今天知道的事。他們的名字叫做何事(What)、為何(Why)、何時(When),還有如何(How)、何地(Where)、何人(Who)》。
後來,新聞界把這段小詩濃縮為「5W1H」原則,意思是一段報導只要具有可核實性的5W1H,就具備了「新聞」的要件。舉例而言,「一位王姓人士(Who),上週六(When)在凱德格蘭大道(Where)當眾損毀公物(What),被李姓婦人檢舉(How),因而被警方拘留(Why)」。
請注意,以上這段敘述,具備了完整的5W1H的可核實性,如果有人,例如記者本人或報社編輯進行了核實,那麼它就是一條「真新聞」。倘若未經核實,那麼它僅僅是一條「有懷疑餘地的新聞」,而不能直接稱為「假新聞」。
5W1H有時被稱為「六何法則」。這六條法則,「可核實性」越少,可懷疑性就越高。如果六條中連一條都無法核實,那麼我們就可以直接斥之為「假新聞」或假消息。例如,如果某媒體或某人說出以下這段話,那你就可以毫不猶豫的跳過不看:「一位不知名人士,前一陣子在大街上當眾舉止不當,被路人檢舉,後來被某單位帶走」。這是一條不擇不扣的假新聞。
因此,對所謂的「新聞」,至少可以區分出三個層次:真新聞、可疑新聞、假新聞。假新聞,看都不用看;可疑新聞則需要核實;真新聞則可嚴肅以待。
有時,可疑新聞難以立刻核實。例如,1972年美國知名的「水門案」,記者依法拒絕透露誰是線民,眾人只好以「深喉嚨」稱呼這位不知是否存在的線民。因此,一開始只能視為華盛頓郵報的一條可疑新聞。但由於除了「何人」(Who)無可核實之外,這條報導提供了When(何時)、Where(何地)、What(何事)的可核實性,各路記者開始核實可核實的部份,一步一步的找出了How(如何)以及Why(為何),終於迫使當時的美國總統尼克森黯然認罪下台。一直要等到33年後的2005年,尼克森的聯邦調查局副局長馬克.費爾特,在垂垂老矣時才公開宣布他就是那位深喉嚨,解決了當年可疑新聞中的Who(何人)的缺憾。
假新聞是一文不值的,但可疑新聞還是有價值的,因為只要有一項可核實的線索,人們就可以追下去,一直到核實或證偽為止。
當然,問題在於我們一般人,即使看到線索,也無能為力。這就不得不說到專業媒體人的責任問題了。媒體人,就像偵探一樣,對於重大、影響社會視聽的事件,必須盡其可能的依循5W1H原則,一路追到底,否則就不能稱為專業媒體人。
對於一條5W1H完全具備、且經過核實的真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還是可以做惡的,例如放上一個與新聞內容完全不相關甚至相反的大標題,這種行為被譏為「標題黨」。再如,對一條真新聞去頭去尾、斷章取義,有意的把5W1H的六個元素抽掉幾個,這種情況叫做「有意混淆」(dis-information)。以上這兩種情況,也不宜逕稱為「假新聞」,但完全有必要指出該媒體從業人員之爛。
此外,許多分析性的文字,以及表達個人意見的文字,原來就不屬於「新聞」的範疇,而是言論的範疇,不管你同意或不同意其內容,就更不可以冠以「假新聞」之名了。
(本文紙版刊於2020-12-20 蘋果日報)
王姓名字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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