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結果迴避可能性理論 v. 風險升高理論
* 以下內容整理自:黃榮堅,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二三號及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96期,2003年5月,頁326-327;許恒達,合法替代行為與過失犯的結果歸責——假設容許風險實現理論的提出與應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卷2期,2011年6月,頁707-788(尤見頁738之說明);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04-205。
於客觀歸責理論的第二階段「風險實現」的判斷上,一般認為,結果的發生必須是行為人製造法所不容許風險所引起,且結果與該危險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方能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有客觀可歸責性。(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
然而,有一種極端例外情形仍會否定客觀可歸責性,亦即當行為人「事實上」滿足前述要件,但「假設」行為人沒有構成要件行為時,相同的構成要件結果歸責依然會發生,亦即「結果不可避免」時,仍應排除行為人行為之結果歸責。
此類案例常見於過失犯中,其關切的重點在於:若要肯定過失行為的結果歸責,損害後果必須透過遵守注意義務而迴避,學說上稱為「迴避可能性理論」:倘若行為人遵守義務時,仍然「幾近確定可能」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則行為人所未遵守的法律義務,只是一種無效的義務,此時應排除結果歸責,行為人不成立過失既遂罪。
然而,曾有德國學者以「風險升高理論」加以說明。其認為,不應單獨從危害法益來證立結果歸責,還必須考量刑事政策層面,亦即處罰過失犯的政策目的,不僅是制裁過去侵害法益的行為,還必須能在未來貫徹行為規範(使社會成員遵守注意義務)的管制效能,藉以達到一般預防作用,亦即透過刑罰產生「促令受規範者遵守注意義務」的效果,來影響結果歸責的判斷。
不同於迴避可能性理論,風險升高理論主張應比較兩種情況下的法益危險狀態:假設行為人遵守注意義務時,其所製造的容許風險狀態(現實流程)v.現實上由行為製造的法益風險(假設流程)。倘若後者(現實流程)對法益的危險性比前者(假設流程)更高,則可認為:違反注意義務行為升高了法益風險,基於刑事政策的預防目的,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不過,風險升高理論並沒有獲得多數學說的採納,反而飽受批評。批評者認為,風險升高理論將迴避可能性理論之「幾近確定」標準,轉換成「可能性」的標準,只要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只要有提高結果出現的「可能性」,就視為危險「已」實現。此舉實際上已將實害犯轉化為危險犯,有不當擴大過失實害犯成罪範圍之疑慮,故不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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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打擊錯誤v.擇一故意
一般認為,成立打擊錯誤的前提是:行為人對於實害客體「不」具有故意。若對之有故意,則屬「擇一故意」的情形,即行為人對目標客體與實害客體皆有故意的而言。學說認為,在擇一故意的情形,行為人就已實現者(實害客體)構成故意既遂犯,就未實現者(目標客體)構成故意未遂犯,兩罪依想像競合處斷(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判決:「殺人之不確定故意,與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之區別,在於前者以行為人對於殺人之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其本意為要件;而後者則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加以打擊殺害,誤中他人,其發生該他人死亡並非其本意而言。倘行為人於著手殺人時,主觀上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之結果,仍不顧他人被殺害之風險而仍決意行之,即與其殺人之本意初無違背,仍應負未必故意殺人罪責。」
註1: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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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間接正犯既未遂之認定
關於間接正犯著手時點的認定,目前多數學者係採「後台者之利用時點說」(修正個別解決說),即不應採取從「行為人」犯行認定之整體解決說,因為此說會將著手時點過於延滯,無法有效保護法益。因此,多數學說進而認為,雖然後續被利用人實行行為尚未侵入被害人法益保護的領域,但當行為人完成計劃犯行後,如果侵害效果已經脫離行為人所能控制範圍時,即可認定成立未遂犯(註1)。
實務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刑法之間接正犯,係利用無責任能力及無責任意思之人,以實施自己所欲實現之犯罪行為;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無異為利用者之道具行為,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之關係,並非分擔或共進犯罪行為,被利用者不負刑事責任,而利用者應與直接正犯負同一之刑事責任;又間接正犯中之被利用者之行為,乃利用者誘致行為之當然延長,則間接正犯成立犯罪與否及其犯罪是否既遂,均應視被利用者之行為而定,即以被利用者之行為係犯罪行為為先決條件,若被利用者尚未為犯罪行為,則利用者自無成立犯罪可言,如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既遂,利用者亦為既遂犯,被利用者所為之犯罪行為未遂,利用者之間接正犯,亦為未遂犯。」
註1:許恒達,重新檢視未遂犯的可罰基礎與著手時點:以客觀未遂理論及客觀犯行的實質化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0卷4期,2011年12月,頁2405、2410-2412;王皇玉,刑法總則,2019年8月五版,頁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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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其他條件):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 104學年度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王皇玉教授
λ 開課系所與授課對象 (是否為必修或通識課 / 內容是否與某些背景相關) 法律系大一必修
δ 課程大概內容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
二、刑法的任務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
四、現行刑法之效力
----------上學期期中考----------
五、刑法的解釋
六、犯罪理論與行為理論
七、構成要件之理論與犯罪類型
八、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理論
----------上學期期末考----------
九、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與構成要件錯誤
十、違法性之基本概念
十一、阻卻違法事由
十二、有責性〈罪責〉
----------下學期期中考----------
十三、行為階段與未遂犯
十四、正犯與共犯─基本概念
十五、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下學期期末考----------
本學期因進度較慢,故尚有過失犯、不作為犯及罪數論尚未講授。老師曾提醒若往後有欲修習刑法分則課程的同學,還是要自己唸過較好喔!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個人認為無論是想打下扎實的刑法基礎、想感受老師的魅力或想聽老師講故事或八卦,都是:★★★★★ ~ ★★★★★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老師上課以投影片為主,也會將PPT上傳至Ceiba上,偶爾會限量印發給同學。
課程用書為王皇玉,《刑法總則》,新學林出版社,2014年。基本上課本和投影片之內容如出一轍,同學可依自己的喜愛及需求選擇用投影片或課本上課。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原則上以老師口授為主,輔以上述之投影片,並搭配少量而簡略的板書。老師授課步調不疾不徐,而且會對重點加以著墨,並針對較抽象或艱澀的問題以多種方式加以闡釋,算是相對好理解及掌握。
老師會為各個章節設計一至多個案例作為該章節的主軸,並以豐富的學說及實務見解詳細逐點說明;無論是老師口述之內容或課本文字的敘寫都相當淺白流暢,將虛無縹緲的刑法總則理論闡述得相當簡明易懂。此外,如上述,老師會特別針對重要之爭點花較多篇幅及時間說明,如果有不懂可以舉手發問或下課時請教老師,通常都能獲得不錯的回答。
王老師的課程雖以通說為主,但也會稍微介紹其他老師〈例如:已經退休之車神黃榮堅老師〉的學說,但考試時還是以通說作答較佳。有時老師會在課堂中穿插一些她以前讀書或留學的故事,或其他法律系老師〈尤其是某民訴老師及某商法老師〉的八卦,以及一些詭異的冷笑話,相當有趣。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表定是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各占一半分數。老師給分相當不吝嗇,應該是扎實偏甜。
進一步而言,考試的實例題通常會設計有數個配分差不多的爭點,有答到就可獲的一定分數;而即使結論和老師不一樣,只要論述清晰而有理,通常也能獲得大部分分數。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考題型式以實例題、是非題、單選題及複選題為主。詳細情況可前往NTU_Exam板查看。
通常在期中考、期末考前一週會安排一次課輔課程,由可愛的助教姐姐提示考試重點並指導我們寫實例題時的注意事項。對於迷失在汪洋中的同學們應該是不無小補啦~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一、出席:
一個學期會有兩次點名,點名當天上課前會預告,可以通知好友趕快來上課;老師說只要在下課鐘響前進教室都算達陣。至於點名不到的話,我想多少會對成績有影響吧?!
二、基礎:
本課程為法律系大一必修課程,原則上是不用基礎。但往後的刑法分則以及刑事訴訟法課程,皆是以刑法總則作為基礎,這點要注意。
三、加簽:
由於上學期首堂課教室大爆滿,故以抽學生證決定加簽名單;而因法律系上、下學期的課程並未綁定,若上學期的學生在下學期選課時不幸落馬,老師允諾一律予以加簽。
Ψ 總結
我是一介外系學生,有幸選上王老師的刑法總則,正式開啟了我通往法律世界的門。一整年下來從老師的課學到不少,不僅是可以在生活中活用或與本科所學結合的法律知識,也了解法律人的思考模式以及法感情培養的重要性,可謂收穫滿滿。
總之,這是我很喜歡的一門課程;相信大家若用心學習,也可以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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