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不分性別,恐怖情人也不分性向。
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除了家庭成員以外,#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以及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指感情或性行為)的情侶,遇到對方有 #肢體暴力 #言語暴力 #精神虐待 #經濟上的控制 等等行為時,都可以:
▶️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請求警察機關、地檢署、地方政府社會局代為聲請保護令
▶️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法律雖然不是萬能,但不可否認的,有法院、執法人員或社工介入,確實可以削減很多施暴者的氣焰,減少嚴重暴力事件發生的機會。
另外也想告訴大家,遇到對方有下列這些跡象,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演變為恐怖情人,建議盡早脫身為妙,切勿一再忍讓縱容,反而更助長對方的控制慾望:
⚠️經常以貶低輕視的態度、言詞羞辱伴侶
⚠️用各種方法(哭鬧、敵對、羞辱)隔絕伴侶與家人朋友間的關係,造成伴侶人際上處於孤立狀態
⚠️控制欲極強
⚠️對於「命定」「命運」的說法特別執著
⚠️對自身以外的事物缺乏同理心
⚠️習慣以極度自大的態度掩飾內在的自卑
當然,只有符合其中一兩樣,不見得就會變成恐怖情人,但可能也值得好好思考,這樣的人是否適合跟你一直走下去了。
#江俊翰 #恐怖情人 #瑩真律師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不幸的新聞,在屏東發生一件假車禍真擄人的兇殺案件,事件發生的非常突然,但卻也有跡可循。經檢察官調查事實後發現,兇嫌於今年2月前往通訊行購買手機時,發現被害人長相姣好、面容甜美,就因此想要結識被害人,更多次跟蹤糾纏被害人;而到3月時,被害人為了避開兇嫌已更換服務門市,兇嫌卻變本加厲,前往服務門市撫摸被害人,被害人也已提起性騷擾之告訴,然而,卻緩不濟急,無法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而在本則新聞內有提到「聲請保護令」,但卻也不符合聲請之資格。
律師表示,保護令是為避免「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以用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權益而經由法院所做成之法律文書,所以,從保護令的目的上來看,適用的對象應僅限於「家庭成員」,也就是「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可以發現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會限縮在家庭成員內,如果對非家庭成員,就無法聲請保護令。
而保護令的類型,依據情節的急迫性與否、時間長短上,可以分為三類: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指當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受有急迫性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則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由於聲請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需要一定時日;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會透過聲請暫時保護令,以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在審理期間再受到傷害。
回到本則新聞,因為兇嫌並不是被害人的家庭成員,也不曾有過同居關係,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依照現行法,對兇嫌的行為只能以社會維護法裁罰「跟追」的行為,以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起訴訟,但這對被騷擾的當事人來說,似乎有些緩不濟急。
因此,現在有立法委員在倡議新增「跟追法」,這確實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固然警政署有回應可能會侵害隱私權,但隨著「跟追、騷擾」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修法或增訂「跟追法」將成為未來需要注意的方向。
以上內容為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團隊提供,亨達法律事務所可以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詳情可上網Google搜尋「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xn--hengdaattorneys-ic40an498b.com/;或上臉書查詢粉專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提供您最完善的協助。
📻音樂ShowTime📻
🕘週一~週五21點~23點🕚
🟣台北桃園 FM92.7🟣
🟢新竹苗栗 FM92.3🟢
#亞洲電台 #亞太電台
#愛跳舞的DJ
#JumpDanceCrew
#XPlus創世界
#愛樂弗整合行銷
#桃園青年聯盟
#主持
#舞蹈教學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社會有共識,防堵騷擾更有力💪』
・跟蹤騷擾無所不在
日前,一位屏東的曾姓女子自二月起遭到黃姓男子跟蹤,她 #數度向警方申請保護令均因不符申請資格而被退回。本月8 日,黃男利用曾女下班騎車時,尾隨製造車禍致曾女當場昏迷,強擄上車。警方於次日才在一處空屋發現曾女,但早已喪失生命跡象。這樣的悲劇讓人害怕,我想起了上月底,就在新竹火車站發生了一起高中學生險遭性侵案件。雖然該名同學機智脫身,沒有造成更大危難,但這也提醒了我們,#跟蹤狂 與 #騷擾者 就在你我周邊,但現行法規仍無法有力遏止。
・立法與執行面仍有認知落差,立法進度延宕
現行法令規定,申請人身保護令的身份,僅及於僅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因此,黃男的行為雖是社會多數人所認定之騷擾,但警方也僅能就掌握的有限事實予以告誡,無法以專法規範。現在,包含內政部提出的《#糾纏防制犯罪法》草案、朝野立委的15種《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仍在立法過程當中,最主要的難題仍是在如何界定「跟蹤」、「性侵害與性騷擾差異」以及「#糾纏」等行為,立法面與執行面之間仍存有認知落差,以致立法進度緩慢。
・先有社會共識,才能更有效防堵騷擾
法規構成要件的討論,固然需要時間,但我認為,整體社會對於騷擾防治的意識應該先有足夠討論,才能促成更完善的立法。目前騷擾的態樣大多來自於感情糾紛、社會邊緣人士缺乏宣洩管道以及不當的人際互動觀念等。每一種動機,都直接連結到對於社會生活的不恰當理解或不適應,從社福單位、治安機關到公共安全的防護網,更應該層層把關,把騷擾防治措施從社區下放到任何一個人可及之處,才有辦法促成更高層級的公權力行動!
不曉得各位對於防範騷擾有什麼看法呢?您支持《糾纏防制犯罪法》立法嗎?歡迎加入臉書社團 🤡新竹同學慧 一起來討論!
#跟蹤狂 #騷擾者 #糾纏 #受害者 #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