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本府轄管水(海)域及核准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業者,自9月28日至10月18日有條件開放水域遊憩活動。
依據: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
公告事項:
開放範圍:外澳水域、龜山島水域、豆腐岬灣內、內埤海灘南端到和平溪口(與花蓮縣界)水域、龍潭湖、梅花湖、冬山河(含舊河道及五十二甲)、安農溪、宜蘭河、二龍河。
開放種類:
非群聚情形、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活動前後佩戴口罩下,開放從事衝浪、潛水(浮潛、水肺潛水)、海泳。
可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情況,開放操作騎乘器具之獨木舟、立式划槳、泛舟艇。
防疫措施:
防疫通則: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安全距離及避免群聚。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獨木舟、立式划槳,人次降載開放,1教練帶領8人。
泛舟艇,每艘舟艇乘載人數(含教練)降載至每名遊客須維持1公尺以上社交距離。
帶客從事潛水活動(包含浮潛、水肺潛水):帶客從事浮潛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8人,水肺潛水每人每次指導人數降為6人。
其他:於開放範圍水(海)域,從事開放種類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循發展觀光條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及本府相關公告規定。
違反本公告之活動禁止事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發展觀光條例60 在 衝浪·旅遊部落客強尼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大家閱讀看看,如果認同可以進去註冊點選附議😊
管理比禁止更重要,當然大家下水不論是溪、湖、海都應該秤秤自己的能力跟安全設備,浮具狀況以及救生衣,就像國外一樣大家應該要自行評估能力跟狀況,但是政府也是得要開放一定的空間。
#認同請分享 #認同請點入連結附議 #避免用禁止取代管理
✔️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得以廢除之前,觀光局應即刻修正其子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發布公告之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核定” 。
由此避免為數眾多的地方管理單位誤用、濫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草率蠻橫發布水域禁令。同時避免資訊混亂,現有43個管理單位(含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發布的上百則水禁公告新舊雜陳,人民無所適從。
✔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水域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海島台灣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政府居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
發展觀光條例60 在 張淵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支持「水域解嚴」!邀請大家一起參與連署!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第60條。
行政院公共政策平台網址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87629654-2f3f-4660-9d2e-1321abcfef52
連署步驟教學(只要四步驟三分鐘)
1、點選網址 2、臉書或各種登入註冊3、按電子信箱及手機號碼取得驗證4、確認送出連署。
第 36 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60 條
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具營利性質者未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或傷害保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