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夥伴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發生一件憾事,被不知名人士利用「美的好朋友」這個名字去註冊商標,目前還在申請中。
(詳情看這裡:https://business.facebook.com/MedPartnerTW/posts/1803900319721360)
商標法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也就是不管事實上是誰先使用這個商標,法律上會給予「先申請並註冊成功者」權利,因此,正宮有可能被小三逼宮,反過來咬侵權。
該如何保護自己?萬一真的被別人抄襲搶註該怎麼辦才好?
🎸預防措施:搶先註冊!
既然商標法是保護先申請註冊者,那麼最佳的預防措施就是「自己先註冊」。
原則上,只要你的商標具有「識別性」,沒有近似他人商標或妨害善良風俗,就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怎樣有識別性?可以參考: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745431962208889)
一旦取得商標權,依照商標法第33條就享有10年的商標權利,在這期間內別人不可以拿你的商標去註冊,也不能用類似你的商標去行銷、販售商品或服務。事先預防,就能打消那些想動你歪腦筋的壞人。
🎸補救措施:申請異議與評定
為了避免「被仿冒、抄襲而搶先註冊」的情況,商標法有兩條規定可以使用。
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可以拿「著名商標」去註冊商品,「不管這個商標有沒有註冊」。
舉例來說,我們知道有一個「蘋果」專門在製作手機、電腦,國內的某A就不能拿蘋果去註冊手機、電腦產品的相關商標。即便這個「蘋果」在國內沒有商標註冊也是一樣的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如果基於契約、地緣或業務往來關係,明知商標是別人先用的,還「仿襲別人商標註冊」,這時候也不准註冊。
舉例來說,某B在知名服飾店打工,幾年後想要自立門戶,就把服飾店的名稱與招牌拿去註冊商標。雖然服飾店老闆沒有事先註冊商標,B也不能拿老闆的招牌去註冊。
智慧財產局畢竟不是神,無法知道全世界所有商標,如果出現搶註商標的漏網之魚,身為正宮的你可以依照「異議、評定」程序去找智慧財產局告狀,請他們撤銷這些仿冒抄襲的商標。
🎸異議與評定都可以撤銷這些仿襲的商標註冊,只是「申請人」與「申請期限」不太一樣。
#異議,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不過要在「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申請。
例如上面提到的某B僥倖在107年11月1號取得註冊,服飾店的老闆、熟客甚至是我,都可以在當天起的三個月內去智財局提出異議,告訴智財局這個註冊案不合理、不合法,請求撤銷A的商標。
#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會受商標註冊影響的人)可以申請,不過申請的期限也比較久,「註冊公告後5年內」都可以申請。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就只有服飾店老闆可以去申請評定,熟客或是路人我都不行。
🎸申請異議或評定要準備什麼證據?
異議與評定的申請資料在智財局的官網都有制式表格,依照說明填寫就沒有問題了。不過在證據的部分,看你是依照「著名商標」還是「仿襲」的法條提出申請,要準備的有所不同。
1⃣著名商標
如果你主張自己是「著名商標」,要證明的就是自己的著名度、知名度,包含自己商標「從何時開始使用」、「使用地區」、「使用範圍」、「宣傳程度」、「商標的價值」等等。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蘋果要說清楚自己說明何年何月開店、店開在台灣還是全球、只有經營通訊業還是兼營其他電子產品、平常實體通路廣告還是網路廣告、商標多有價值等等。
要證明這些事情,可以提出的證據包含「銷售發票」、「廣告資料」(例如在媒體上的花費、曾在哪些通路行銷或廣告)、「市場評價」(例如曾被雜誌票選為百大企業、受過消費者調查或是各種網友評價)、「網站架設紀錄」等等。
2⃣仿襲商標
如果你要主張自己被抄襲仿冒,要證明的就是對方「明知而抄襲」,也就是證明雙方關係。
用上面的例子來說,服飾店老闆就要提出與B的勞動契約,證明B明知這個商標屬於服飾店老闆。
🎸費用:「以類計費!
證據蒐集是一件麻煩事,但最麻煩的或許還是「錢」了,不管是異議或是評定「都要收費」,而且是以類計費。
我國的商標註冊是以「類別」來區分,例如某C在樂器、衣服類上註冊「律師談吉他」的商標,就會在這兩類產品上享有商標權。
註冊是如此,去異議、評定也是如此,例如我不同意C在樂器類上使用「律師談吉他」,但衣服類我覺得沒差,我可以只針對樂器類提出申請;如果我覺得都不行,就要兩類都提出申請,但也必須繳兩類的申請費。
依照智財局的「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提出異議,按類收4000元,提出評定,按類收7000元,如果碰到商品種類繁多的情況真的是不便宜。
🎸處理時間:「最快要半年」
提出異議與評定,智財局是有給自己一個「處理期限」,異議案件不能超過5個月,評定則是6個月。不過,這兩個期限不包含補正、通知期限(例如資料不齊備,或是通知雙方互相提出意見),視案件情況有可能再延長好幾個月。
也就是說,再怎麼快可能都要等半年才能撤銷對方仿冒、抄襲的商標。
🎸 我去查了一下,想要搶註「美的好朋友」的不知名人士申請的時間是8月14日,還在申請程序,因此美的好朋友還沒辦法去提出異議或評定,最快也要等到對方申請成功並註冊後才可以,目前只能主動向智財局提出意見書,告知對方有仿冒抄襲的問題,期待智財局駁回申請。
如果未來不幸被申請註冊,需要提出異議的話,對方看起來只有申請兩類服務,費用上也許還不會太高。
只要能成功異議,法院判決大多都尊重智財局的判斷,以「著名商標」或「仿襲商標」被撤銷的案件,即便去打官司,法院的駁回率幾乎都有85%,也就是不會讓這些仿冒、抄襲者有太多的翻盤餘地,異議成功差不多就結束。
不過,真的要一勞永逸,或許只能像美的好朋友一樣,開始把辛苦經營的事業註冊起來,才是最萬無一失的作法。希望一切都能安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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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edpartner.club/trademark-wellknown-imitate-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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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被仿冒、抄襲而搶先註冊」的情況,商標法有兩條規定可以使用。
1⃣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可以拿「著名商標」去註冊商品,「不管這個商標有沒有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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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與評定的申請資料在智財局的官網都有制式表格,依照說明填寫就沒有問題了。不過在證據的部分,看你是依照「著名商標」還是「仿襲」的法條提出申請,要準備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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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人用 #MedPartner 和 #美的好朋友 去申請商標了...
近期收到在商標事務相關工作的讀者來信,他意外發現有個在台北,但我們完全不認識的人,以「MedPartner」以及「美的好朋友」的名稱去申請了商標,而且打算使用在化妝品、保養品與保健食品這幾個領域的銷售上,而且還另外申請了一個網站平台服務的商標。
這個做法很明顯就是衝著我們來,但為了防止這個人得逞,我們必須支付不小的費用,才能解決。
以前從來沒申請過商標,結果為了阻止這個人,光是相關的阻止動作,以及自己先把商標註冊下來的費用,就要花我們超過 10 萬元... 這對我們這種根本賠錢在做事的團隊,實在是有夠痛的啦。
但這位先生可能不知道這個名字對我們的意義。當初我們取名叫做 MedPartner,是因為我們相信醫學(Medicine)應該被用來幫助更多的人,我們也相信,最美好的醫病關係,應該是夥伴關係(Partnership),這個名字,就是我們的初衷。
我猜這位林先生應該有在看我們的粉專,我們必須跟你說:我們不會讓你註冊這個名字的。而且就算你把它註冊走了,你也弄不出個像我們這樣的團隊,因為你相信的價值跟我們肯定很不一樣。而你這樣的行為,真的難以讓人尊敬。
希望後續能真的阻止這位我們不認識的林先生註冊我們的商標,不然以往常商標蟑螂的做法,通常還會反過來要你付一筆錢,不然就是逼迫著你要改名字。
最後還是要沒辦法要哭窮一下,為了提供大家現在看到的服務,我們要支出的成本實在是非常高...
除了產生這些文章、圖片、還有 YouTube 影片以外,大家在用的Line@ 醫藥資訊查詢機器人,以及背後藥物資料庫、食品資料庫的維護與網站建置,還有接下來化妝品全成分的資料庫與查詢系統,支出真的很龐大,坦白說對我來講是很大的壓力。
我們還需要更多訂閱支持者,才能讓我們順利完成這些很重要,但也真的很困難的工作。希望大家如果覺得我們做的事情有意義,或者曾受到這裡的資訊一些幫助的話,請加入我們的 #訂閱集資計畫 ▶︎ https://bit.ly/2s0CibA 一起為我們期待的世界努力吧!
我們還是會努力讓這個名字不被註冊走的,MedPartner 是我們和許多支持者們一起,努力想留給台灣的一份禮物。我們要覺得華文世界一定要有一個高水準的醫療保健媒體,而這個媒體應該要發生在台灣,而且是由我們所有人一起手牽著手,共同打造!
--
面對媒體失能的年代,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https://youtu.be/ewMJ4T0qQ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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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不到 5 元,為台灣拼出全球第一的中文醫療保健新媒體!
美的好朋友 #訂閱集資計畫 ▶︎ https://bit.ly/2s0CibA
現在就動手,讓我們成為彼此的夥伴吧!
更多實用的資訊:
https://www.medpartner.club
知識講解實驗破解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MedPartner
立即查詢醫藥營養資訊:
http://line.me/ti/p/%40wyt3898a
發票漏開補救 在 TA 們說 / 超自然震動 LGBTalk SHO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A們說,大班說】
#給我聽好
#風向新聞說謊報的
#大班報給你知道
真的是要給在新聞下面留言、自動屬靈性高潮的盟盟們一點掌聲;曹操能夠望梅止渴,盟盟能夠望文止癢。
首先標題本身跟事件本身就有很大程度的差異,兒童賣淫合法代表的是「兒少性交易這個行為」合法,這個標題最善意的解釋是兒少可以賣淫,但成年人雖然免除捲入性交易的罰則裡面但仍舊會有與未成年者性交的違法行為存在;最惡意的解讀就是娼嫖皆無罪,而這正是這個標題意圖導向的閱讀方向。但細究內文以及該法案原文「警察不得逮捕18歲以下從事賣淫活動的兒少,僅能暫時拘留」意思是「兒少性交易」這件事情依舊違反法律,只是將兒少當事人從處罰的對象裡面排除而已;這根本是一個保護兒少的法案;撰文的風向新聞想必不是中文程度太差還硬要寫外電稿,就是小時候該學好的羞恥心沒學好明知這個標題是說謊但還是硬要扯這個謊。
其次,那不能逮捕了要怎麼保護兒少;讓我們看看風向新聞引述的低能言論:「反對者表示,政府不從兒童價值觀著手,等到他們進入染缸才設法補救,會不會太本末倒置了點?」哈囉所以把賣淫的兒少丟進少管所就是從價值觀著手、就不是染缸,阿少管所是甚麼環境妳以為是青青大草原、翠綠河岸邊嗎?基本上會被警察抓到正在從事性交易的青少年不就是生活的某個部分必然出現問題了嗎?新的法案要求執法單位向兒童福利機構通報,想必撰文的台灣記者不懂,美國的兒童福利機構雖有其缺陷但絕對不像台灣某位高喊兒少捍衛者的王委員一樣出一張嘴而已,美國的兒童福利機構強制力是很夠的,甚至能跟司法部門對幹的,而且除了對兒少以外的態、度、都、很、強、硬。
透過強而有力的社會福利部門介入,讓兒少進入心理治療、中介輔導的程序而不是致力於把兒少丟進刑罰機構,用刑罰恫嚇行為、但在獄中卻放任其自我放逐;這是有腦袋的人類才應該喊出的「保護兒少」的措施。
當然,某些不知羞恥的人就算看懂了也還是會硬要講成「萬一以後有奇怪的阿姨叔叔想買你的小孩春怎麼辦?」
#開發票阿 #人沒有羞恥心至少不要逃漏稅
文/ 班 I don't do 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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