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
【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Dd t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敦煌石窟是佛教藝術的寶庫,更被譽為「中世紀的百科全書」。2014年香港文化博物館首次與敦煌研究院合辦「敦煌 — 說不完的故事」展覽,廣受歡迎。這次我們很榮幸可以與敦煌研究院再度合作,透過數碼化保護技術的成果,結合敦煌出土文物、石窟藝術和嶄新的多媒體節目體驗,帶領觀眾深入認識敦煌文化的內容,細味佛國世...
「盜圖刑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問題] 被盜用照片在交友軟體上-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網路賣家必看!打擊盜仿兩大手段!】...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討論有關於在心情板盜圖盜文害他人觸犯網路霸凌的貼文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刑法分則(Part23)_竊盜罪、搶奪罪【心智圖重點】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盜圖判例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挖掘 ...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盜圖判例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挖掘 ... 的評價
- 關於盜圖刑法 在 盜圖判例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我們都能挖掘 ... 的評價
盜圖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準強盜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實務、學說見解眾多,以下略為介紹幾種看法。如果之後司律二試考出這個爭點,同學可以臚列幾種說法後,挑選你看得最順眼的說法當作個人意見。
一、實務見解:以竊盜、搶奪(前行為)既遂為標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其既遂或未遂,應以竊盜或搶奪之既、未遂,作為區分之標準;亦即,如該基礎作為之竊盜或搶奪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準強盜既遂罪。而竊盜罪之既、未遂,則以所竊取之物已否入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下為斷,如行為人已將竊取之物移入其實力支配下,即應認係既遂;至其是否已將竊取之物攜離現場,並非所問。
實務可能的問題:由於部分學說認為,準強盜罪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竊取得來的贓物,因此前行為必須要「取得贓物」,連帶影響行為人當場實行強暴、脅迫行為時,主觀上一定要搭配「防護贓物意圖」。在此說的概念下,自不可能以前行為既遂當成準強盜既遂的認定標準,因為竊盜、搶奪未遂而未取得贓物的情形,根本不會成立準強盜罪,遑論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註1)。
二、學說見解舉例
(一)「穩固持有」之見解(註2)
此說從準強盜罪主要保護「財產法益」的角度來看,最終損害的認定,仍是看財物的持有利益是否終局被行為人侵奪,但並不是像實務見解一樣,直接以前行為既遂為認定標準,必須考量前行為產生的不穩固持有,以及後行為接續實現穩固持有的目的,以穩固前行為所取得財物的持有效果為既遂的標準,較為合理。
(二)「強制既遂」之見解(註3)
此說將準強盜罪定位為「截斷的結果犯」,原本客觀上實行的強制行為所發生穩固持有的狀態,已被截斷,且移至主觀構成要件「意圖」加以規範,亦即,「穩固持有」是所有意圖的對象,而不是既遂的認定標準。在此看法下,既遂時點就會以後行為(強制行為既遂)為標準。唯有將準強盜既遂的標準緊扣後行為,才能合理解釋準強盜罪與強盜罪不法內涵相當的原因。
--------------------------------------------------
註1: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2月三版,頁261-262。
註2:參許恒達,準強盜罪的犯行結構與既遂標準,臺灣法學雜誌第204期,2012年7月,頁163-164。
註3:參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2020年9月二版,頁174、176-177。
盜圖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今天犯罪了嗎:可以直接把別人手上的傘幹過來用嗎?
——
台北今天下午下了暴雨,如果整條路上人手一把傘,就你一個人沒帶傘,這時候,你心裡有一股惡念:那個人手看起來沒握緊,「拿一下」我應該就不用淋雨了吧。
於是你快速從他旁邊跑過去,然後用力尻他一拳,他一時來不及反應,你再伸手搶一下,傘就在你手上。對方一時之間來不及反應,傘就在你手上了。
你繼續往前跑,確定跟他拉開距離以後,你優雅的雨中漫步。
傘的主人追不上你,只能在大雨中不知所措。
——
很機掰嗎?這時候你犯了刑法上的「搶奪罪」。
「竊盜罪」只是「偷偷來」、而且透過「非暴力的和平手段」幹走別人東西。「搶奪罪」就比較暴力一點,是趁著別人沒注意、或來不及反應,直接出手奪取別人的東西。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搶奪罪的條件,除了在客觀上「幹走別人東西」之外,主觀上也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據為己有」的想法。
所以如果你只是想要耍人,覺得不能只有我淋到雨,把傘搶過來看到他真的很生氣的樣子你覺得很爽,然後再還給他。這時候你只是很機掰而已,但不會成立刑法上的「搶奪罪」。
——
#法律白話文運動
盜圖刑法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敦煌石窟是佛教藝術的寶庫,更被譽為「中世紀的百科全書」。2014年香港文化博物館首次與敦煌研究院合辦「敦煌 — 說不完的故事」展覽,廣受歡迎。這次我們很榮幸可以與敦煌研究院再度合作,透過數碼化保護技術的成果,結合敦煌出土文物、石窟藝術和嶄新的多媒體節目體驗,帶領觀眾深入認識敦煌文化的內容,細味佛國世界和平凡眾生的故事。科技在文物保育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敦煌研究院在數碼影像紀錄、三維信息提取、虛擬現實重現,以至透過互聯網和多媒體節目作推廣方面,都是內地博物館界的先驅,而且取得了顯著成績。是次展覽有超過100組展品,透過西魏時期極具代表性的285窟、以數碼技術展現的虛擬洞窟和莫高窟第61窟「五臺山圖」壁畫、文物文獻、多媒體互動裝置及影音節目等,全方位介紹敦煌的歷史和藝術內容。展覽期間,本館將於一樓聚賢廳展出敦煌音樂文化相關的展品。
莫高窟第285窟位於九層樓以北,西魏開鑿,中唐、宋、西夏、元重修,窟內北壁有西魏的大統四年、五年(即公元538、539年)發願文題記,說明此窟建於此時。它是莫高窟最早有紀年的洞窟,也是早期內容最豐富的洞窟。窟形呈平面方形,覆斗形頂,西壁開3個圓券龕,南北壁各開4禪窟。前室西壁門上為第286窟、門北為第287窟,甬道和前室壁畫為五代重繪。西壁主龕內塑坐佛一身,脅侍菩薩兩身,兩側龕塑結跏坐禪僧像。北壁四禪窟內畫有禪僧像;窟頂四披繪飛天、雷神、飛廉、朱雀、烏獲、開明、伏羲、女媧等,邊沿畫山居禪僧像35身;西壁龕外畫供養菩薩、諸天、神將、力士;南北壁壁畫上下分段,各段分組,各自內容獨立,但又有總體佈局:上部畫伎樂飛天12身,奏樂或散花,飄逸多姿,氣韻生動;下方一橫幅故事畫《五百強盜成佛》,畫有戰爭、受審施刑、剃度等場面,為我們提供了古代兵器、刑法、建築、服飾等形象資料;中部畫佛本生故事和因緣故事;下部畫藥叉。北壁上部畫說法圖八鋪,每鋪下方有願文和供養人,中部畫佛和菩薩。東壁門兩側畫觀無量壽佛,下畫供養人,並有願文榜題。所繪人物身體修長,俊秀,眉目疏朗傳神。繪畫技法上是西域藝術風格與中原藝術風格相結合,題材上包含了中國與印度的傳統神靈。因此窟開鑿於東陽王元榮任瓜州刺史之時,史載元榮曾在莫高窟造一大窟,故有專家認為此窟為東陽王窟。整個洞窟畫面紛繁複雜,但卻統一在“禪修”這一主題當中。
第61窟又名“文殊堂”。建於五代947~951年間,元重修,窟主曹元忠。覆斗形頂下方四角龕內,畫四大天王像,為五代洞窟的特征。東壁以及南北壁東側下方分別繪回鶻公 主、於闐公主、曹氏女供養人像。主室中心佛壇為背屏式馬蹄形佛壇,背屏上僅殘存主尊文殊所騎獅子像尾。此窟最有代表性的壁畫是西壁的巨幅五台山圖,這是敦 煌壁畫中規模最大的山水人物圖,也是最大的全景式歷史地圖。此圖長13米,高3.6米,畫中詳細描繪了東起河北正定,西至山西太原,方圓五百裡的山川地形 及社會風情。圖中所繪城郭、寺廟、樓台、亭閣、佛塔、草廬、橋梁等各類建築一百七十多處,是十分珍貴的古代建築史料。
博物館為參觀人士提供免費的導賞服務。除特別註明外,導賞服務毋須預約,歡迎到指定的集合地點即場參加。每團人數約20人,先到先得。有關惡劣天氣的緊急安排,請按此參閱詳情。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2180 8180。
下午12時45分至1時45分及下午3時15分至4時15分(每日,博物館休館日除外)
下午12時45分至1時45分、下午3時15分至4時15分及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逢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0ii0YMbmV58/hqdefault.jpg?sqp=-oaymwEZCNACELwBSFXyq4qpAwsIARUAAIhCGAFwAQ==&rs=AOn4CLDPoAWoF0a1j9YByOfsaW1IfQ21Dg)
盜圖刑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10704年代看屋費?!房仲喊苦帶客戶看屋得自掏腰包
影片網址→http://youtu.be/D5SWPsMA9kE
目前為止,再大直地區,收費最高的就是300元,良茂建設蓋的「巴黎花園」,其次是「大直逸廊」200元,最後就是「JOJO紐約寓所」的50元,真討厭,收什麼錢阿!怎麼可以無法可管阿!民意代表都死哪去啦!哪位立委立法不准收費,我就號召我的朋友一起支持她!
豪宅帶看費 房仲吃不消 管委會恐觸法
豪宅帶看費 最貴1戶千元「繳上萬元 卻沒成交」房仲吃不消
什麼?看房子要付錢?台北市豪宅社區近幾個月向房仲經紀人收「帶看費」,有房仲經紀人吐露,近3個多月豪宅帶看收費在市場迅速蔓延,「6個月已繳1萬多元的帶看費,卻沒成交1戶。」經查訪,最貴的「豪宅帶看費」是敦化南路「元大栢悅」社區,帶看一次1000元。......↓
社區管委會向房屋仲介業索取進入社區看屋費用,早已是產業行規,不過最早象徵性收取50~100元清潔費,現在被豪宅社區拉高行情。台北市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指出,近期已接獲10餘件收費案件,不少仲介敢怒不敢言,默默繳交高額費用。
目前帶看費最貴的是大安區敦化南路、安和路口的「元大栢悅」,帶看一次1000元,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的夫人連方瑀,今年年初才買下1戶。藝人周杰倫居住的「元大一品苑」一次也要價500元,並限時看屋時間僅30分鐘。
比101觀景台貴至於正對大安森林公園的豪宅「勤美璞真」,因地段及綠海視野佳,每坪市場行情200~220萬元,帶看費是以「戶」計算,看一戶的代價是800元,限制每次的總看屋人數不能超過5人。帶看仲介因此揶揄,「看一次大安森林公園鳥瞰,比台北101觀景台貴上1倍。」台北101觀景台收費,每名成人是400元。
批社區巧立名目此外,非豪宅的一般大樓社區帶看收費,也悄悄地調漲,仲介直指內湖區收費情形最為嚴重。內湖區「琉森花園」一次收費100元,「捷年新東方」200~300元不等,星雲街的「榮耀四季」一次200元,即便沒有像豪宅社區高價收費,但帶看次數一多,也足夠讓仲介吃不消。
黃鵬指出,這已經超越過去50~100元的「清潔費」,社區巧立名目收費,相當不合理。
內湖地區的仲介則說,可以接受月繳1000元,當作回饋社區的費用,但金額一旦拉高,加上目前房市成交量縮,負擔也變重。
「無法源可管理」面對這種情形,台北市地政處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指出,若社區管委會人員有「帶看介紹」的情形,才違背《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非法執業,依法可罰10~30萬元。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建管處讓各個社區管委會獨立經營,此收費行為屬於民間交易,現在並無法源可援引管理。意即目前屬於社區管委會訂立收費規矩,公權力不能介入。 【蔡佩蓉╱台北報導】
豪宅管委索帶看費 恐觸法針對台北市有豪宅社區向房仲經紀人收取「帶看費」,台北市房仲公會理事長黃鵬(言希)指出,管委會不應要求房仲業者付費才能放行,若管委會堅持收取帶看費,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條的強盜罪。
黃鵬(言希)說,管委會收取帶看費的法源,不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房仲業者進入社區時須支付帶看費或其他名目費用。
黃鵬(言希)指出,房仲業者與委賣方簽訂委賣契約,存有「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他表示,可見管委會要求房仲業者支付帶看費是「搞錯對象」,依法應該向委賣的社區住戶收取,但賣方已經按時支付「管理費」,以分攤社區清潔或其他事務的支出,所以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也不能要求賣方另行負擔帶看費。
黃鵬(言希)強調,房仲業者為達成銷售使命,可能忍痛支付帶看費,但管委會這種以「通行」為要脅的收費方式,已觸犯刑法第325條強盜罪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商時報【記者馬婉珍/台北報導】2011/07/07
新聞網址→http://ea0033692468811.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854.html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1893795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D5SWPsMA9kE/hqdefault.jpg)
盜圖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網路賣家必看!打擊盜仿兩大手段!】... 的推薦與評價
盜圖 ,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盜圖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盜圖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 可是相當嚴重。 ... <看更多>
盜圖刑法 在 討論有關於在心情板盜圖盜文害他人觸犯網路霸凌的貼文 的推薦與評價
首先是刑法盜圖跟盜文的罪行,盜圖侵犯了他人[網路著作權],就是發zuvio的人未經過他人允許擅自挪用他人的貼文,觸犯了他人的網路著作權. 【網路 ... ... <看更多>
盜圖刑法 在 [問題] 被盜用照片在交友軟體上-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我沒有使用交友軟體,但三月的時候我朋友發現我的照片被盜用在某交友軟體上,所以截
圖傳給我,問我是不是我。
因為對方很明顯就是要「營造是我本人在玩交友軟體」的假象,例如我的綽號或本名裡面
有「桃」字,對方在交友軟體上面的名字就叫「桃桃」,而且職業欄位也是填我真實的職
業名稱。
那次我公告在我的ig,告訴大家我沒有使用交友軟體,並向對方喊話希望不要再冒用我的
照片(因為那些照片都是從我ig截圖的,我知道對方有在看我的ig)
並且向該交友軟體檢舉,隔天帳號就移除了。
但是五月的時候,又在另外一個知名交友軟體Bxxtxxx盜用照片了!一樣名稱裡面有我的
綽號其中一個字,想營造是我本人在玩交友軟體的樣子。
因為不是第一次了,我的感覺是同一個人所為,這次我想說先不要打草驚蛇就沒有在ig公
開這件事,我先請朋友加他好友試圖跟他聊天,我想知道對方的意圖是什麼,也可以藉此
蒐證。
因為他盜用的照片都是我在ig上面放的比較性感的照片,如果被有心人士利用,或者有朋
友看到沒來跟我求證,應該很容易被誤認為我有在約炮或性交易吧T_T?我害怕的就是這個
!不知道對方的意圖是什麼,所以很想知道對方是誰,感覺是認識的人所為。
我不想要哪天在路上突然跑出不認識的乾爹認親啊TOT
幾日後,他拒絕了我朋友的交友申請,無法和對方談話。
看他的粉絲追蹤人數也有近300人,好友人數也有在增加,代表他還是有在使用我的照片
繼續經營交友軟體。
我有先上網爬文過,有些有經驗的網友不建議去一般的派出所報案,而是要去「智慧財產
權警察大隊」也就是智保大隊檢舉,那是網路警察專門在處理照片被盜用的單位,他們有
權利查對方的IP位置之類的。
我想請問大家,關於在交友軟體上被盜用照片,如果去報案,會不會很難查到對方是誰?
他只有盜用我的照片,但我無法跟他聊天故不知道他的使用意圖,我還能提告嗎?我到時
候會準備那些性感照片的原始檔證明那些是我的照片而且是我本人提供給警察,那還需要
注意些什麼嗎?
到時候如果提告,是要告對方刑事偽造文書罪嗎?還是要告民事的什麼法?直接在智保大
隊就可以提告了嗎?還是要再額外請律師?
不好意思,因為我對這方面實在不是很了解,懇請各位專業人士提供我意見,萬分感謝各
位~T_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198.2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8247773.A.A09.html
※ 編輯: SexyHana (39.12.198.231), 06/06/2018 09:17:51
※ 編輯: SexyHana (39.12.198.231), 06/06/2018 09:25:18
謝謝大家的回覆,我是女生沒錯,一開始沒先提及。
其實告不告的成是其次,我只是想找出對方是誰,因為如果檢舉停權帳號,他也許會再去
其他交友網站繼續冒用,防不勝防,我看過案例是冒用大頭貼就可以告了,因為沒有經過
我的同意就在交友網站使用,有可能圖利或者詐騙別人,只是我不知道是告哪一條~T_T
有大大回信我可以朝個資法方面著手,謝謝!我再研究研究~
只是不知道警察在這方面會不會受理我的報案,或者消極的不找出對方是誰,因為好像感
覺是小案子,交友app不知道會不會很難查出對方是誰…
但因為有該帳號的編號,警方應該可以詢問app公司該帳號的註冊電話?我不知道警察的
辦案方式,我主要目的是想知道對方是誰~T_T
哎呀對不起,因為我上網大略瀏覽相關新聞的時候,有看到有人提告偽造文書,我也不確
定是不是真的適用此法條,所以提出來問大家>_<”法律門外漢還請多多包涵
※ 編輯: SexyHana (39.12.198.231), 06/06/2018 12:57:5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