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松山分局「黑衣人之亂」和中壢分局「很蠢之亂」的兩件警界醜聞,兩相對比,成為了非常荒唐的對照。
對此,公法學者也提出了批判觀點,建議大家參考東吳大學法律系林三欽教授提出的評論。
摘:
「想不到,依法行政逐漸上軌道的今天
會有如此離譜的警察系統性吃案疑雲」
「尤其難看的是
中壢音樂老師走路吃早餐被盤查,當事人質疑盤查合法性、不願接受,對話中脫口說出「很蠢」,警方就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將她制壓上手銬、腳鐐,長達九小時
反觀,黑衣人闖入派出所,咆哮、砸毀電腦沒事
還握手言和、大合照
這什麼世界
實在太讓人失望了
請全民拿板凳坐好,等著看政府(特別是檢察官)給什麼交代
請從派出所、分局、北市警局、警政署、各黨、政人士,該查就查
絕對該給清楚交代
#高層震怒戲碼可以不必了
只要檢察官明快出手就可以了」
「關於盤查要件的深入分析,與實務案例探討,推薦閱讀:
吳忻穎,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鳴人堂,20210426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14634 」
盤查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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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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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https://bit.ly/2RyyECV
盤查要件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們粉專收到幾位警職讀者來訊,想要索取作者去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演講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檢盤查-實務課程教學講義。
這份講義主要內容在 Hsin-Yin Wu 臉書已經有分享(沒有分享的幾張投影片是不宜公開內容),大家可以自行參考或下載唷!
還有,如果想要來訊分享工作感想、與我們小說主題(偵查實務、檢察學與警察學等)有關係的內容,非常歡迎!
但如果是執法問題,小編集體拜託不要再來訊問了啦(跪)
【偵查實務】關於警察強制力之發動依據與妨害公務之構成要件
📌從最近新北院一則被大肆炒作的無罪判決談起
關於隔壁棟一則妨害公務無罪判決:https://reurl.cc/N2Xa5
被媒體拿出來大炒特炒,引發鄉民和警政高層不爽(據報載,警政署要「建請檢方上訴」):https://reurl.cc/ovgv5
在這個報導出來後,不少學長與我討論,也有員警在群組中問我(不過我還沒回覆),雖然該案並非是我承辦案件,但由於是新北檢起訴、新北院判決無罪的案件,立場上也略微尷尬,且據悉判決尚未確定,所以就個案判決書公開之外的細節不宜討論。#也請不要問我如果是我會不會起訴,拜託...
起訴書與判決書我都看過了,不討論尚未公開的起訴書,僅就判決理由用我平常常講的白話文(也是我去年在新北警警職法講習說的、大家比較習慣的用語)來分析:
本案就傷害與公然侮辱部分,員警沒有提出告訴,檢方依法自然也沒有起訴,因此法院當然沒有就此部分審理。本案審理範圍只有針對「妨害公務」部分。
本案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員警並非「依法」執行公務,理由是:
1.不符合盤查要件
「被告當時除為警發覺有騎車未戴安全帽之情事外,身上並無酒氣或有喝酒等特殊情狀,顯無涉犯酒駕或其他任何犯罪嫌疑,亦即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因此不符合警職法發動盤查之要件。
2.本案並非執行行政罰法上之裁處與行政調查程序
「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結證表示原本就沒有要開被告罰單的意思,證人○○○並證稱:當時只是要確認被告是否有酒駕及通緝等語;證人○○○則證稱:因為被告騎車很慢,也沒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請他提供身分證查證是要確認他身分有無問題等語,益徵 #本案警員並非係因被告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要對其踐行裁處程序而對被告查證身分,而係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或通緝犯等身分而為之,是警員主觀上既非係為踐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處程序而對被告確認身分,自不得援用上揭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主張警員係合法執行查證身分職務」
📌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妨害公務罪之成立要件是: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這也呼應我之前常講的——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本案一審判決很清楚地區分警方在行政法、刑事法的程序,並列出各該程序要件,判斷警方應該採的是行政罰裁處程序。然而執勤員警當時沒有使用正確的程序,並在不妨害安全下向民眾說明執法依據。
所以關鍵在於:
1.警方是否知道自己在執行什麼公務?
2.是否有依法正確執行公務?
在我的立場上,不做評釋,請大家仔細回想一下我去年上課的講義,然後再來思考本案問題在哪裡。
📌107年新北警警職法講義
我在去年5-6月時,在新北警開了一連五梯的警職法實務課程,總計約有近千名基層員警上過這堂課。以下的圖片是60張投影片選出的40幾張內容(臉書只准我一次上傳42張)。
不要意外,2小時以內我可以「用白話文並搭配大量案例」講完這些內容,從大家下課後的反饋可以知道,基層在2小時以內可以吸收這麼多理論。所以千萬不要小看自己。
司法不應該「挺」誰,而是公正客觀依法判斷。
之前討論過民代兒子襲警案(https://reurl.cc/9n3xv),起訴判決有罪,是因為馬公分局員警正確執法,在執法當下甚至明確說出「管束」酒醉客,民代兒子還是硬要襲警。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警方執法合法妥適、被告知悉警方執法依據還硬是要對於公務人員施暴。起訴、判決,不是司法挺不挺警察的問題,而是基於公正客觀的依法判斷。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大官也好、民代或民代親戚也好、警察也好、甚至是法官檢察官本身,誰都一樣。
而上開新北院判決的案例狀況顯然與民代兒子襲警案情況大有不同。相似的案例,我有做過很多件不起訴處分,截至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媒體或警方不滿拿出來渲染炒作。
其中幾件我還在去年的新北警職法課堂上拿出來討論,五梯、近千名基層員警聽講並進行表決時,「幾乎全體舉手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並且被點到名者均可正確說出正確執法方式。
👀「臭俗辣」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13至19):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抬槓內容節錄參見投影片編號16、17),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偵查中,本案員警其實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不認為有什麼危害,
既然他們這麼老實可愛,所以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留了點情面,沒有太直接點出執法問題,而是從邊緣的「被告主觀上是要聲明異議遭拒」等邊緣理由帶過。
👀「媽的咧」案(新北檢106年度偵字第24377號不起訴處分書,投影片編碼第31至36):
‼請注意:這件案例事實和首揭新北地院判決背景事實超級像!
本案經檢察官看完蒐證錄影畫面後認定之事實:
被告騎乘機車行經某間藥局前並停好機車後,員警攔下被告,表示發現被告「闖紅燈」要對被告實施「盤查」,然而被告堅持自己沒有闖紅燈,主張當時燈號是黃燈,雙方對於交通違規與否各執一詞。
但員警攔下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要進行交通違規的行政調查與開單程序,而是表示執行「臨檢」及「盤查」。然而被告被攔下時,#身上沒有酒味,被告表示案發時急著要去藥局買藥,但是被員警擋住不讓離開,認為被找麻煩,當場以「單挑啊」、「找麻煩」、「媽的勒」等語「侮辱」員警。
在程序有爭議的狀況之下,傳喚相關員警到題,不但承辦員警回答一堆連檢察官都聽不懂的內容;連(硬是要護短的)督察組瞎掰硬ㄠ也不知道在講啥毀……(投影片編碼第34、35、37)
本案爭點在於:
本案到底是執行什麼程序?(這個爭點與新北院判決討論的爭點相同)
「馬的咧我又沒怎樣」——算不算是侮辱公務員?
☝而以上兩個案例,在講習中經過表決,幾乎全體一致認為這不算妨害公務。
我在東吳大學的那門「【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課堂中,強調:
「很多實務議題其實也是公法與刑法交會地帶。以妨害公務案件為例,#如果不能正確判斷公務人員行政行為的合法妥當性,#就很難正確的判斷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而我個人在決定妨害公務案件是否起訴時,不只會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會將妥適性納入思考。」
對於警方執法合法與否的審查與檢視,不只是法官的任務,更是檢察官的工作。
如果勘驗錄影畫面後,執法合法性出現疑慮的案件,最好傳喚員警到庭了解,如果是連承辦員警本身都對於執法依據不清楚的案件,那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在執法?如何期待民眾了解?
如果起訴讓法院公開審理檢視警方執法依據,對於警方真的好嗎?
📌之前寫過的貼文:
👉【土檢日誌】新北鴿最後一梯警職法——「在政治中,服從就等於支持。」
https://reurl.cc/grWVR
👉【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盤查臨檢理論與實務:https://reurl.cc/9WrQV
👉【偵查實務講義】妨害公務案件應該檢附之基本證據清單
https://reurl.cc/Emn9g
補充:有傷害、毀損的,比照個人法益證據清單。。
在該貼文下有法官留言:「建議如果員警受傷或者東西壞掉,也麻煩可以補個照片、驗傷單,可以讓院方更了解案情的嚴重性」
這樣大家應該可以看出,法官不是恐龍。
重點在於法定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被告妨害公務(強暴脅迫/侮辱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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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要件 在 Fw: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lzqEf5 ]
作者: zaqmkovfr (33)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警察能恣意盤查民眾侵權民眾嗎??
時間: Tue Aug 4 05:28:43 2015
※ 引述《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之銘言:
: 今晚真是被警察氣炸了
: 晚上搭火車回家時突然有一台警察停在我面前
: 警察一下車就要我拿出身分證來給他登記身分證字號
: 可是我根本就沒有任何怪異的行為,就一個人在路邊跟朋友line
: 突如其來的被要求亮身分證真是讓我傻眼
: 起初我不願意接受,我就直接請問她為何我要接受盤查
: 警察盤查民眾總得要有"相當理由"吧
: 那我當下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了可以讓警察盤查我的"相當理由"呢????
: 結果警察只回我
: 盤查你是我們的權利
: 這.........
: 見鬼了!所以掌握有公權力的police officer可以這樣恣意侵害人民的權利??
: 我當下還跟警察說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提到警察不能這樣隨便盤查民眾
: 我忘了我有沒有講到釋字535了
: 結果呢??警察先生根本不甩我啊,他就是要我亮身分證
: 我堅持不要,因為我覺得我權利受到侵犯
: 警察先生就說不配合要帶我回警局作身分調查等等之類
: 說什麼誰知道我會不會是非法居民等等之類的鬼話
: 報身分證字號跟回警局,兩相權衡,白癡都會選擇就直接把身分證字號給他了
: 但是我同時就拿出手機出來對著警察的臉拍攝
: 畢竟,他都可以這樣恣意要求我提供身分證字號
: 我想基於比例原則m我拿手機錄下你隨便對我盤查的"行使公權力"一事
: 應該是很合理才對
: 警察先生此時就叫我不要拍她
: 說他是有肖像權的
: 請問肖像權是這樣用的嗎????我又沒要拿他的照片或影片牟利
: 是攸關肖像權什麼事啦
: 最後,警察先生還警告我說,如果我把影片上傳,他會告我
: 這.......
: 我莫名其妙被你盤查還要報身分證字號都沒想要告你了
: 把你莫名盤查我一事的影片上傳你就要告我???
: 還真是活見鬼了
: 現在是只准官兵放火不準百姓點燈嗎???
: 有沒有警察可以恣意盤查民眾,民眾把蒐證影片拍下上傳網路要被告的八卦?
: 有沒有專業法律人能出來解釋一下上傳影片要告哪一條??
: 補充一下更扯的
: 我在覺得權利受到侵害後立刻打110報案中心投訴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說我要反應的事不是他們負責的,要我直接去告那名警察
: 而我自身也知道無法可告僅能訴諸於投訴一途
: 所以就在110電話中堅持要透過110投訴那名警察
: 投訴的重點是釋字535已經明確指出警察不得在沒有相當理由的情況下逕行對民眾盤查了
: 為何警察還能做這種侵權指數破表的行為呢??
: 結果,...接我電話的警員竟然要我把釋字535背出來
: 我沒有聽錯,他要我把大法官會議解釋背出來
: 這真的是很有事
: 後來我堅持我的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警方盤查一事多有質疑
: 那警員就怒了就說什麼我不尊重警察不把警察當警察看的話
: 但我明明就是很尊重警察辛苦執行勤務的人
: 當然,對於他自己擅自解讀我的態度一事我就表示你是不是因為當警察很自卑
: 才會覺得別人不尊重妳啊???
: 最後那警員竟然嚇我說:我們電話都有錄音,你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了
: 這.......
: 這真是活見鬼了,在電話中還能符合公然的要件嗎???
: 那名警員就跟我說他有開擴音的,他的同事都有聽到我講的話
: 現在是什麼情形??接電話的警員都這樣把民眾當白痴耍嗎???
: 過幾秒鐘,言歸正傳,他要記錄我要投訴的事情
: 那名警員竟然故意曲解我的意思說
: 恩恩好我幫你紀錄(電話另一頭傳來笑聲)
: 你要投訴警察怎樣??恩 沒水準! 好我幫你紀錄,沒水準
: 天啊!
: 我看見什麼了??
: 我當下已經氣到快昏倒了,我就直接嗆他我找別人投訴,接著就掛她電話了
: 因為110報案中心那名警員根本有問題啊
: 講電話講到一半,他覺得我電話講太久,竟然要告我妨害公務???
: 我是哪裡對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了啊????
: 還要告我公然侮辱??
: 為了要告我,電話開擴音???
: 當時我氣到直接在馬路上對她飆一連串
: 我覺得你們警察要人家尊重的話,麻煩先拿出可以讓人尊重的一面
: 不要做一些沒素養的事情,同時還打著民眾不尊重警察的旗幟在汙名化民眾
: 這樣的話還真的是完全不值得受到人尊重
: 當然她又要告我公然侮辱了
: 不過,想也知道告不成
: 但真的氣炸了!!!!
: 最後那名警察還恐嚇我她要把我跟他的電話錄音檔公布
: 他可以調的到,然後要告我
: 這.......
: 台灣的警察這條河川到底民國幾年才會沒有汙水啊?
舊文重貼 之前太陽花時有被翻出來過
現在在貼一次
全台目前拒絕違法盤查的律師
https://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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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
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
對。
相關法條: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
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
證其身份: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一部:
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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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份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份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
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份」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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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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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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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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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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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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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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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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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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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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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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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第二部份:
一如往常,我走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上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突然急停
一如往常,2位警察衝上來
一如往常,命令我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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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下頭在心中嘆了一口氣
〔唉!看來穿粉紅色也沒用〕
抬起頭停頓一下,與上天無言的對話
〔難道我真的看起來這麼像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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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件麻煩看一下〕
楊:〔我沒帶〕
警:〔出門沒帶證件?〕
楊:〔散步不用帶證件〕
警:〔還是要帶證件〕
楊:〔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這樣寫的〕
警:〔嗯...身份證字號可以給我嗎?〕
楊:〔舉手之勞,可以......〕
警:〔住那?〕
楊:〔有段距離〕
警:〔來這邊幹嘛?〕
楊:〔來泡沫紅茶店〕
警:〔出生年月日?〕
楊:〔我知道你是認真執勤的好警察〕
警:〔謝謝〕
楊:〔但我沒義務告訴你,年齡是男人的秘密〕
警員張大嘴巴楞著看我
我心中一直抱持著隨時翻臉硬幹的準備
楊:〔我可以離開了嗎?〕
警:〔可以啊~可以啊〕
第三部份: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我就是教刑事訴訟
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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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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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這麼無謂的堅持,只為了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結果我已變成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
結果大家都罵我笑我,尤其每次都有警察來網頁上罵我
罵我的理由無非是
「不盤查怎知你有沒有犯罪?」、「沒犯罪查一下會死喔」
「那乾脆警察都不要盤查了,你滿意嗎?」
但每次我被警察讀者這樣罵,我就會很不甘願
為什麼警察有臉在網路公然宣稱:「我違憲違法盤查一下會死喔?」
是啊,沒用這種用語,但意思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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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了這麼多年
我好幾次都差一點被強押到警局
理由:只是因為我一個人兩手空空地走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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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發現一件事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為我量身訂作的[個案法律]
往這個角度想,我就比較不會難過了,心情會好一些些
第四部份:
我又被逮捕了
我吃完宵夜悠閒地慢步回家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切入急停,衝出2名警察,只盤查我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
一如往常,警察認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但仍要盤查我
一如往常,我拒絕違法盤查,於是,我被逮捕
一如往常,我打110報警抓警察
一如往常,警察來幫警察
最後,我以一對六個警察
這次鬧大了,我們都進警察局
有一個警察向我道歉,但一個死不道歉,我只好提起告訴。
筆錄的最後一句話,我發自內心地說:「我是全台灣唯一個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權利的老
百姓,所以我不能讓步」
剛作完筆錄回到家,好累啊
我是全台灣僅存一位持續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人了
希望未來會有第二位以上的人出現啊~~
PS 1:
因為鬧到連副隊長都趕來現場協調了
在警局等作筆錄前,我和副隊長聊了一下
副:「其實他們也沒惡意啦」
楊:「我知道,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盤查,我相信沒惡意,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
他們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用強制力盤查是對的了,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
盤查了,我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
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PS 2:
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搜索,若有一天,每個沒惡意的認真警察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
搜索時,若每個老百姓都認為被搜一下也不會怎樣時,若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搜索
時,我當然也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還真的不能讓步啊
我知搜索是誇張一些的類比,但這類比完全能描述我的心聲
真的
幾乎每一個盤查我的警察幾乎都曾義正嚴詞地對我說過相同的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不盤查怎麼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當大家都認為違法的事是對的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在死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了
PS 3:
我想反問各位一個問題:「若警察上述的解釋為正確,那警察要如何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
使法?」
答案是:永遠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照他的解釋,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
早說嘛
大家何必這麼麻煩去研究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呢
反正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的啊
PS 4:
這個案件將是指標性的處分及判決
它將會決定釋字535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實質上刪改」
我真的是為了這釋憲及法律而提告的,我完全不想讓那2位好警察坐牢,但也絕對不可以
無罪
未來我會把處分及判決結果貼出來
第五部份:
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
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
他」、「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 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 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
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
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
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
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第六部份:
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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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我及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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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我
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闔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闔第6條,當然也
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只要你說
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瞭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
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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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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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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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
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平頭髮型
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直到它停車且警
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我真的沒動機躲
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
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很大一個
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若說
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當我在
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當警察向我道歉時,
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
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
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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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警察可以
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無犯罪
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 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 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
可能是我和警察,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至於誰
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
明本案
7/9早上9:23,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
記者會,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
什麼,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
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
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
了],楊:[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所以你們不能
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
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
拍臉,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
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 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
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
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 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s://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有些
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
拿法條碰到我]。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
才是我想要的。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 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 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第七部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丶29丶30條
常來看我文章的人,就會知道
我幾乎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敢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人
99.999999%的台灣人必定配合警察盤查,理由如下:
(一)不介意,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死,所以同意盤查
(二)不懂盤查的法律要件,不知道是違法的,所以同意盤查
(三)不敢拒絕,所以同意盤查
(四)試著口頭拒絕,警察回招,幾招之後就被ko,然後同意盤查
我就曾經聽過某位知名憲法教授有次開車被警察盤查,他認為當下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
法盤查的要件,他突然想到一件事:「雖然我沒違法,被查一下也無妨,但我是教憲法,
出於好奇及好玩,拒絕違法盤查試試吧」
某教授:「你這樣不符合盤查要件也」
警察:「把車箱打開,我只是看看」
然後.....若無其事地順其自然完成100%盤查兼搜索
精通憲法及法律的教授一回合就被ko(至於教授名字,就不提了,我也自然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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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的少年丶青少年丶成年曾遭警察違法盤查無數次並當場羞辱無數次
自從大法官釋憲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修正後
我發誓拒絕警察違法盤查
我和警察對決無數次,好幾次差點被押到警察局
警察甚至曾經想陷害我,一手偷按錄音鍵,然後開始用輕佻的言語及表情想激怒我,只期
望我能一氣之下罵任何一個字,然後就能用公然侮辱現行犯而逮捕我並起訴我,但我一句
髒字都沒罵,只用合法的言語怒罵他們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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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了盤查的要件(文字太多,懶得貼)
表面上說:「符合要件,就可以盤查,不符合,就不能盤查」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實務上,警察說了算,檢察官及法官也用盡最力量相信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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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文字太多,懶得貼
)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盤查及爭吵,甚致當天被押到警察,最多,當天會結束
等你數月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後,盤查早在數月前結束了
試問:「時光不能倒流,已經結束的違法盤查,要如何撤銷?撤銷有屁用?」
何況,基於前一段相同的理由,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
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結果當然會輸,怎麼可能撤銷?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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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請求損害賠償(文字太多,懶得貼)
如前所述,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所以百姓一定會輸,要不到賠償
何況,如前所述,違法盤查最多當天會結束,損害金額賠不了幾仟或幾萬元,比律師費還
少
最後,那原則上是國家賠償,也不是違法的警察賠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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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遇到違法盤查時,老百姓自保的唯一武器只有一個:「刑法304條強制罪」
更慘的是,若再繞回最前面
法官會認為:「反正你可以另外訴願丶行政訴訟丶國家賠償…可資兼顧老百姓權益」
所以法官更會用盡最大力量去認定警察盤查是合法的,以兼顧警察權益
所以,連我這個全台灣極少數研究盤查法律的律師兼老師,而且幾乎是全台灣唯一敢拒絕
違法盤查也唯一知道如何和警察過招的律師兼老師,警察剛好有帶一本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當場查法條,我當場教他法條文義,在警察後半段有錄影的前提下,被攔下丶爭吵丶
數次離開又被擋下來累計約十幾分鐘後,我都告不贏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
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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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警察很難盤查?讓壞人都逍遙法外?」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
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
告不贏警察」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警察只能合法盤查,不能違法盤查,若違法盤查很可能同時要
負刑事丶行政及民事責任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盤查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
左右兼顧,幾乎是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
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人性是自利的,警察也是聰明的
當警察們發現檢察官及法官全力力挺他們
當警察們發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可以把人押到警局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就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拘票
而合法拘捕又可以無令狀附帶搜索,所以也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搜索票
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票及搜索票的規定越來越沒用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可以不用拘票及搜索票就押人並搜索
PS2:
同理,若非出於善意的警察們,也會如此
PS3:
我是全台灣最好騙的人
我天真的以為大法官釋憲及法律寫的是真的
我天真的以為有「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這二個東西
PS4:
當出於善意的檢察官及法官力挺出於善意的警察而讓出於善意相信法令而拒絕違法盤查的
百姓敗訴後
就等於變相刪除大法官釋憲535號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就等於變相破壞「權力分立」及「信賴保護」這二個東西
PS5:
未來我若再遇到違法盤查時,我該不該乖乖聽某檢察官的話:「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怎樣」
當全台灣唯一一位敢拒絕違法盤查的人都低頭後
台灣還有人敢拒絕違法盤查嗎?
若沒有,那是不是代表「100%違法盤查的警察,都100%不可能被認定成違法盤查,都
100%會被認定為合法盤查(因為沒人告,或默示同意)」?
原始文章: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669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783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999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26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47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5068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6542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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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目前最新進度今年的文章
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425565674
JUN 01 2015
臨檢及盤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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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我一直不懂, 我強烈支持警察有權合法盤查,我強烈反對警察違法盤查,我一直
以為我的堅持很合理也很卑微, 為什麼還有警察要來跟我吵?為什麼還有警察有臉公然
堅持要違法?為什麼還有警察公然要人民必須接受任何違法盤查?他們總認為縱使警察違
法,我們還是「必須」配合,縱使「全台灣只剩一個人拒絕」都不行,理由其實大同小異
,我直接把反對者的留言及我的回覆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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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應該是一個警察的留言:「律師可以報名明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體驗一下警察生活
,有時候我覺得對的事情不一定值得追求,就這樣。祝福你。」
以下是我的回應:「我懂,你的意思是『因為警察很辛苦,所以必須讓警察可以違法』、
『雖然違法是錯的,雖然對抗違法是對的,但不值得追求』,希望你立刻辭職,就這樣。
祝福你。」
以前有些警察會上網罵我,理由之一是:「警察不可能故意想違法盤查」,他的留言剛好
能反駁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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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幾篇留言其實寫出很多人的擔憂:「一種抵制警察公權力的案子,在警界不樂見,
在法界也不樂見。一旦成立,後續會產生出更多麻煩的事情,如:一堆人比照老師的作法
,拒絕,一堆人重複老師的流程,最後每位警察都被告,每位警察都不敢隨意盤查。」、
「如果人人都像文章裡這位律師一樣我想會放過很多通緝犯或準備犯案的人」
以下是我的回應:「大多數人民及法官都沒有偵查實務的經驗(法官只事後看到筆錄或光
碟),所以很多人會有你這種傳統的思想,而這也的確是我每次都輸而且曾經在網路上被
全國鄉民罵的原因。若真的起訴了,我就可以去燒錄那片錄影光碟,等你看到之後,你就
會發現一切都和想像不同,因為全台灣只有一個人剛好是律師+剛好有偵查實務經驗+剛
好懂警察職權行使法+剛好敢拒絕,結果我都必須連續過招十多招後還被押到警局。你,
你摸著你的良心去想,全台灣有幾個人能做到?
你,用你的大腦去猜,全台灣什麼樣的人最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全台灣什麼人最精通偵
查實務?而你和其他人民只不小心看了幾篇網路文章後,玩得過上述這種有十多年經驗的
老手嗎?你不用擔心人民玩法,因為人民永遠玩不過專家
雖然很多人會和你有相同的顧慮,但其實不用擔心「外行人」打敗「精通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專家」,因為全台灣沒幾個人能辦到,不信的話,你可以再看看這篇文章,然想幻想自
己能抵擋幾招?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
只要擔心無辜的人民因為惹到警察而被押到警局即可(參見本文下方的youtube連結)
ps:台灣的偵查實務和電影完全不一樣,自古以來沒有一個人民贏過,而且很多人民因此
被判妨礙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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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讓我們來看看違法盤查還能用來幹嘛?
為什麼有些壞警察這麼喜歡違法盤查?
為什麼盤查是最強的「神之卡」?
看看下列真實的影片就知了
先假裝要盤查抗議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5/35174530/
先假裝要盤查陳育青導演,再強押至警局
https://jessie-tw.blogspot.tw/2008/11/20081104.html
先假裝要盤查宣傳罷免蔡正元立委的學生,再強押至警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SX_aw44dO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Z9fh3RWOEU
盤查藝人潘安邦,但起口角,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
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只因為藝人潘安邦沒有犯罪嫌疑而拒絕違法盤查,警察起肚爛決定弄他,所以警察故意把
他押回警局,隨便問問再放人,只為了讓自己爽而讓他不爽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GAdd8-YU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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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文章一共有1~12 有目前官司的最新進度
雖然我真的超級佩服他
但是如果遇到我大概沒種像他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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