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文】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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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隨著時代的演進、醫療專業的分工日趨精細,物理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因此業務範疇已涵蓋以健康促進、運動防護、傷病預防、特殊教育、延緩衰退與失能、身心障礙者復健、安寧照護等為目的之物理治療行為。也就是說,物理治療師業務已不侷限於疾病之治療。然而,民國84年制訂的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所有物理治療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使得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非病人)不易獲得物理治療專業服務,也限縮了物理治療師延緩衰退之服務,在人口老化,政府大力推動長期照顧的今日,實非全民之福。
臺灣人口高齡化速度居世界之冠,長青族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需求大增,物理治療師在民眾罹患疾病之前或病況穩定之後,均能進行專業服務,預防疾病發生,減緩失能的影響,提升其生活品質,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這些服務對象並非病人,自無疾病之「診斷」,其所需要之物理治療服務,並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因此,當物理治療師提供服務時,自無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之事由。
本次物理治療師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可妥善國家法令之穩定性及一致性,亦能使物理治療師發揮專業知能安心執業。本次修法內容沒有改變醫療現狀,物理治療師在醫療院所之執業模式並無改變,服務對象並非疾病患者,自無增加健保支出之疑慮。修法內容沒有改變業務範疇,更沒有侵犯醫師業務。適切地修法可使治療師執行預防醫學相關業務而無違法之虞,建構一個安全的健康照護網,不但造福民眾,更可以節省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效率、增進專業分工。
修法說明:
1.本次物理治療師的修法對於其他相關專業並無產生任何限制與排他,僅僅是令物理治療與職能治療專業能夠有限度的自主發揮專業,已明確在法律文字與說明欄中敘明「無涉傷病治療」。
2.物理治療師此次的修法,是因應高齡社會未來的需求而為之。我們期待民眾健康老化,那我們要更應該讓願意承擔的專業人力深入社區去教導民眾正確的觀念,希望各界能夠以全民健康為福祉,信任彼此的專業自主與自律,共同支持此次的修法。
3.民眾的健康意識抬頭,物理治療師專業發揮不僅只是在疾病這個狹隘的範疇。我們要鼓勵物理治療師走入社區提供民眾專業的服務(例如:教導民眾正確的運動方式、教導民眾正確的預防保健觀念),長照的財務負擔與社會成本大家都已了然於胸,因此此次修法是完善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延緩失能重要的一環。
4.「預防勝於治療」,是公共衛生的核心,也是此次修法的核心,高齡社會已經不可避免,專業團體應該互相信任、互相合作,一起共同與全民邁向活力高齡社會,防患於未然,樽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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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一、霸王條款會造成醫療體系混亂
1.復健醫師論點: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以利益的角度出發,若法案通過,治療師將會包辦所有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且可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參與,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將會大發利市,錢途無限。
【回應】
第十二條但書的增訂,是因應社會變遷與國內外實務現況,照顧廣大民眾福祉為出發點,並「無排他性」或「獨佔性」,並未限制其他專業人員執行,僅僅是使物理治療專業人員在執行無涉傷病治療的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業務時,不會觸法。更無所謂「包辦」之說。
2. 復健醫師論點:因完全不管長期以來衛生主管機關與法界共同認定的「醫療行為」(以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診察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之總稱)及醫師法第 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的後果,就是造成密醫行為合法化及醫療體系混亂,並導致疾病治療之片段化,嚴重影響民眾醫療連續性,破壞台灣長期努力提升的醫療品質,未來的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
【回應】
(1)傷病預防若是醫療行為,則坊間運動防護員、健身教練、民俗調理都是執行醫療行為嗎?若進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或特殊教育,就會有「密醫」之嫌,那麼運動教練教民眾運動預防肌少症就違法,瑜珈老師教民眾拉筋保健也違法,運動防護員幫運動員做運動按摩也違法,特教老師教育特殊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也違法,修改此法目的只是希望治療師在執行這些非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行為,不會受現行法規限制,而有違法之虞。
(2)物理治療師為接受過完善紮實的養成教育,經過國家考試認證之醫事人員,早已在執行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促進民眾健康,不遺餘力,何來醫療品質令人深感憂心之說?更何況以治療師受過的醫療專業教育,有更高的機率發現有潛在疾病的民眾並進行轉介,對於民眾的健康有更好的保障。反之,法案審查當天,附帶決議欲晉用考照不成之”物理治療士”,才是無法保障民眾健康安全。
(3)通過此法並不會影響現行醫療體制,以傷病為目的的物理治療依然要經過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治療師才能執行物理治療業務,復健醫學會的指控並不成立。
3.復健醫師論點:由於傷病之治療乃醫療行為之核心領域,亦屬各醫事人員之核心業務內容。國家所建構之醫療體系,係以維護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為最高原則,爰要求醫師應先對病人進行完整之診斷與評估,再由其親自或交由各醫事人員實施必要之治療,以避免病人無法確實接受所需之治療,或因接受不當處置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
【回應】
修法法條清楚寫明「與傷病治療無涉」時,治療師始無須憑藉診斷、照會或醫囑進行物理治療服務。修法之內容是反映當今社會與民眾需求,以國家利益為考量,修法法條符合原先的立法意旨,沒有增加治療師的業務項目,沒有侵犯醫師業務,沒有改變醫療現狀,沒有增加健保支出,沒有限制與影響其他既有專業人員。
二、霸王條款造成特殊教育受到箝制
1.復健醫師論點:若完全以特殊教育的專業及長期投入的角度來看,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未來將是以「萬能的」角色,並將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先不管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現有人力,是否足夠投入特殊教育領域,但這種無視,現在第一線的所有特教專業老師的辛苦與投入及限縮他們的工作,對於特教專業老師將情何以堪? 因此,當「特殊教育為目的無關傷病不在此限」的消息公布,更是讓特教專業老師們群起反彈。
【回應】
(1)此次修法並不會對其他相關專業人員造成任何限制。
(2)在特殊教育法中明訂物理治療師屬於特教團隊的成員之一,不會因修法而有任何改變,實非現在才有這樣的介入。且既為團隊之一,更無所謂萬能,特此澄清。
(3)物理治療師與職能治療師進行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時,並非以直接進行特殊教育或是替代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而是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下,與特殊教育教師、一般教師、家長等進行跨專業合作,提供評估、目標擬定、環境調整、課程活動調整、諮詢等方式進行,與特殊教育教師為夥伴合作且彼此合作之密切關係,因此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會以「萬能的角色」,或是替代或包辦特殊教育專業人員的工作,絕對是因為不暸解治療師在特殊教育所扮演的角色而提出的謬論。
(4)進行特殊教育教學需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所扮演的僅止於專業團隊,絕對不會因此成為特殊教育教師,因此也不知復健醫學會所提及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如何能限縮特殊教育老師工作呢?
2.復健醫師論點: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現在,全部跳過醫師,治療師可先評估介入!此舉造成傷病判斷先後失序,勢必嚴重侵犯病童健康權利。
【回應】
(1)特教兒童中須醫療的治療自然以醫師診斷為依歸,物理治療師並不會逾越專業分際。
(2)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須透過心評老師評估及收集相關資料,並且經由各縣市或教育部之鑑定安置就學輔導委員會確認特教資格及類別,根據各縣市規定不同以及不同特殊教育類別,「醫師診斷證明」並非必要檢附之資料,主要仍以特殊教育中的「心理評量老師」進行相關測驗及資料收集,並且搭配專業團隊評估,進行特殊教育身份之研判,例如:學習障礙多以心評老師進行之相關教育評量檢測及學業資料收集為主要鑑定資料,且此類別非一般身障類別,且特殊教育專業與醫療衛生專業各有不同,應彼此尊重,並非如復健醫學會提出「依醫療常規,患者先需經兒童復健醫師診斷,視其狀況由特教老師輔導孩子,視情況配合藥物與治療處 方請職能治療師執行。」由醫師主導後續教育或處置的現況,復健醫學會如是說,似乎將特殊教育納入醫師處方的一部份,是否反而有不尊重特殊教育專業之疑慮!
(3)承上,部分學生已經由特殊教育鑑輔會鑑定取得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學生資格,但可能沒有取得任何的醫師診斷,如果需限制有醫師診斷照會醫囑才能讓治療師進行相關專業團隊的服務,豈非反而限制了孩子得到不同專業建議的機會,反而可能耽誤孩子的進展。
(4)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4條:「……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由此可知,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團隊中的確是「非以治療傷病」為目的之執業或服務,絕對不是像復健醫學會提出會侵害病童權益。希望復健醫學會能再更了解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合作的核心價值,彼此尊重,了解治療師進入特殊教育環境中是與特殊教育人員共同合作幫助孩子,發揮孩子最大的學習潛能。
三、霸王條款讓運動防護被限制
1.復健醫師論點:各類型運動專業防護或體能促進業務,係長期已由各該單項運動專業教練或長期投入的防護員負擔,我國體育發展的成績,他們功不可沒。未來這條霸王條款,要改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來擔任了,這除了現行臨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人力已嚴重不足外,未來條文中「預防與運動防護」的開放,讓治療師能仍在許多長照失能患者健康運動促進,以及在商業導向的健身中心獨立作業,不受醫師診斷指導,逕自只以症狀施予處置。且運動防護員,體適能師等專業人士,反倒是無法源依據可以施行其業務,處處受到治療師的制肘。
【回應】
(1)此次修法是使物理治療師執行體育法25條任務,執行運動防護而不違(物理治療師)法,並無限制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正如復健醫學會所言,運動專業教練和防護員保護運動員功不可沒,現行亦有許多物理治療師擔任相關工作,但在現行法規下,卻有觸法之虞。運動員多為健康人,非屬需要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病患,因此,此次修法只是使物理或職能治療師能夠安心工作。
(3)再者,高齡社會下健康促進與預防失能,運動是一大關鍵,也是大家都耳熟能詳的概念,因此,促使相關專業投入社區的健康促進工作,對高齡社會是重要環節。
(4)民眾健康意識抬頭,已有許多民眾會自主尋求物理治療專業服務,當醫事專業在為健康人提供服務時處處受到限制,對於尋求專業服務的健康民眾而言亦是困擾。
2.復健醫師論點:體育界人士最了解與運動相關的健康促進、傷害防護等,並有相關專業的良好發展。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其是醫事人員的背景,硬爭奪體育界相關業務,在專業上不但是撈過界,也讓未來的運動訪護與體育發展,令人擔憂。
【回應】
(1)物理治療師是世界公認的運動醫學團隊成員之一,扮演守護運動員健康的角色,在倫敦奧運、里約奧運與台北世大運等各項大型國際賽會中,選手運動防護服務皆以運動物理治療為主要服務項目。
(2)物理治療師在運動場域的服務,主動協助運動員與教練,提供競技運動相關傷害的預防與照顧,以及運動技術的強化與運動員體能的調整與維持,並能針對單項運動之需要設計與執行適當的運動處方。
(3)物理治療師也提供一般民眾運動處方的評估、設計與諮詢,扮演運動領域的健康守護者。
(4)目前國內各層級競技運動與學校運動團隊,皆有治療師協助照顧運動員。中華奧會推動之菁英育才計畫,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80位基層菁英運動員,獲得教練、選手與家長極佳的肯定;高中學校防護體系建置計畫,亦有相當多的物理治療師投入學校專職防護人員,或校園巡迴照顧國高中體育班運動員;各職業運動團隊亦聘有專職物理治療師,協助照顧職業運動員。
(5)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皆為運動防護人員,共同投入照顧運動員的健康,本次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修正納入運動防護,實為符合現況實務需求,且並無排除其他人員從事運動防護相關工作。
四、霸王條款造成失能照護受到影響
1. 復健醫師論點:若是由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以「延緩失能照護可以獨立執行業務」,在臨床上,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的人力明顯不足外,如何負擔失能長者的照顧? 延緩失能照護幾乎都是病人疾病後延伸,此類病人失能幾乎都由疾病引起。不顧疾病的根源,即可以自行尋求没有醫囑的照護,極可能讓有疾病的病人健康沒有保障。未來依據這條霸王條款,只要沒有針對個案的某種疾病去定義,慢性病的「失能」長者都將是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可以介入評估初步獨立處理的對象,如果處理不好或病況複雜惡化了,再倒過來丟給醫師處理。這樣的順序,未來若變成常態,我們實在需要為慢性病的「失能」長者擔憂了。
【回應】
(1)物理治療師之人力並無不足,現有論述說物理治療師都流入社區,以至於基層診所聘任困難,然而對人力資源而言,薪資是其重要關鍵,難以聘任應究其實因,不宜以因修法而人力流入社區蔽之。
(2)物理治療在失能照護的專業範圍甚廣,病人回到家中後,因應著生活所需要的環境無障礙改造、日常生活器具改造(例如湯匙握柄加粗)、臥床後運動以維持肌肉量(避免快速淪為肌少症)等等,均是其專業,而這些範圍亦非醫師們在診療期間所能涵蓋。
(3)物理治療師秉持自身專業在居家提供服務,也能夠提醒失能者與照顧者需要就醫,對於照顧環節來說可謂百利而無一害。
五、霸王條款妨礙民眾傷病預防權益
1.復健醫師論點:台灣醫界在長期照護、健康促進、運動防護服務的區塊,各專科醫師們正發揮領頭羊角色,整合物理職能治療師,運動防護員,體適能訓練員,專科護理師,社工師等,共同為台灣銀髮長輩的長照生活,邁出安全、穩健、專業的步伐。我們真心期待執政當局與立委諸公,不要大走醫療進展的回頭路,破壞台灣多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醫療體制,剝奪民眾由醫師診斷處置的健康權。切莫讓民眾健康福祉,淪為派系爭權與圖利少數醫事團體的犧牲品。
【回應】
(1)修法沒有剝奪民眾健康權,而是賦予健康權。
(2)此次修法通過的正面表列條文是以「目的」論,並無排他性,卻被復健醫學會搧風點火、唯恐天下人不亂地惡意解讀之。更有甚者,高舉醫療的大旗,指控具有國家證照的治療師會「危害人民健康」,種種作為令人瞠目結舌。
(3)專業與時俱進,物理治療師具備可以直接服務一般大眾(非患者)的能力,在高齡社會下,急需要治療師投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延緩失能,以降低醫療支出與國家負擔。但是復健科醫師把所有的人都當作病人,在取得物理治療服務之前,都要先經過復健科醫師「診斷」,但健康人沒有疾病,因此無法「合法」接受物理治療師服務,這樣把所有人都視為病人,是他們囊括醫療費用最「合理」的藉口,但卻讓不必要的健保支出無限上升,絕非國家之福。
(聲明文下載)
http://www.tpta.org.tw/articles.php?type=news&pid=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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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誇張🔥 竟然有不肖業者利用學生考證加值收入的心,大賺學子的血汗錢!!
日前接到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陳情,「中華人文科技創新國際學會」竟然與大專院校合作,鼓勵在校生與畢業生上該學會的證照課,並聲稱只要繳費4000元、上8小時的課並通過其認證考試後,#就能取得2張甲級證照,包括「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國家證照,還有其他高達500多種證照❗
然而,我們在查證後發現,「中華人文科技創新國際學會」根本就沒有通過教育部「全國技專院校務基本資料庫」認證,#根本不具備發行證照的資格,且該學會聲稱與之合作的「CIIP國際認證中心」,#我們也完全找不到該認證中心的相關資料,最可怕的是,#該學會的招生資訊早已刊登到科技部與許多知名大專院校的網站,等於經過政府部門與學校的間接背書‼
身為一位資深教導、守護學生的護理系老師,看到這類情形我真的無法接受,怎麼會有無良業者,#利用學生對學校、老師的信任,大賺特賺這些不義財呢?實在是太可惡了!雖然我很肯定各主管機關在接獲檢舉後的行政效率,#馬上就行文要求該學會從各網站下架不實資訊,但我還是要提出建議,#內政部應該要確實備查辦理認證與考照的團體,教育部也應該在把此類資訊公告至各學校網站前,#先完成查核,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
#記者會
#捍衛學子權益與國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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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中,社會工作者是推動社會福利工作的關鍵核心,這份工作需要高專業度及持續歷練,也需要許多新血投入努力,才能讓服務網絡更緊密完整。
只是教育部在今年4月預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中,將社會工作者的優先聘用資格限制在「社會工作師」,如果都找不到合適人選,才能用第二類條件,以「具應考資格者」進行聘用。
政府期待運用優秀人才的初衷值得肯定,但由於社工師考試制度不斷修正,在實務現場工作多年、具有極高熱忱、豐富社會工作專業知能及技巧的許多社會工作者已經不具應考資格。
我今天特別提醒教育部葉俊榮部長,不應該以「應考資格」作為條件,而應該以「相關科系畢業」作為第二類應徵條件,讓有服務熱忱、工作能力的人都可以進入服務場域,避免長期面臨尋才困難的偏遠地區學校落入困境;同時,教育部現正預告的《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修正草案)》也應該一併處理。
葉部長聆聽意見後,承諾會再與我溝通政策方向,期待能讓政策和實務工作推動能更加順利、發揮,更能幫助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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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2019年8月3日22:13. 大家好!我想詢問大家考社工師的資格的一些問題! ... 發大財不在人生規劃裡XD 我有到其他學校修習社工概論、社會個案工作,還有一些我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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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且具有社工師應考資格者。 (二)具備碩士學位及具備學校輔導或兒童及少年之諮商、社會工作實務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優先錄取 ... ... <看更多>
社工師考試資格學校 在 [問題] 關於社工師考試- 精華區SW_Job 的推薦與評價
社工師考試資格(非公職社工)我一直看不懂耶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
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
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計。
1.是那十五學科每科都要修過才能考嗎?
我是今年社工系應屆畢業 除了社會心理學其他都有修
所以我今年具考試資格 到民102就會因為沒有修社心不能考嗎?
2.聽說中區社工師協會有辦考前衝刺班
但需要一些費用 有人去參加過嗎?
3.我想買志光或大東海(台中地區、還未決定)的社工師dvd函授
有人要一起share嗎? 想說拼拼看八月底的那場
沒上的話還可以繼續看 明年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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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打了四間補習班...都說今年因為什麼版權問題
只剩下MP3檔,沒有DVD
MP3+書+筆記(板書) 原26000 現打88折 22880
我覺得超貴的耶...因為之前朋友買觀護人函授DVD+書 也才三萬出頭
問題是觀護人有14科...社工師才8科,竟然會這麼貴!
而且只有聲音檔,這樣讀起來不會很吃力嗎?(要很集中精神)
有大大要分享一下經驗嗎 現在很迷惘...
抱歉問題有點多 請大家多幫忙
關於第3點有興趣的請站內信跟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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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65.237
※ 編輯: loves12 來自: 220.131.65.237 (05/19 14:32)
補充第三點
※ 編輯: loves12 來自: 220.131.65.237 (05/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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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ghthearted (政閎)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社工師考試
時間: Sun May 23 04:27:28 2010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過這篇
我是從網上搜尋到的
雖然大概只有專協的會員收到訊息吧
不過這個有公開在網路上
ps.在我自以為的個人心得文之後
==
先回應有板友問:這是擋學校還擋學生?
其實是先擋學校再擋學生,
從附件二可以了解
"專協"的意見是主張從"學院制"畢業即可應考,然後廢除"學分"條件
但"考選部"認為學分的規定要有,由他們來審議認定
所以法規就變成這樣,社工本科也看學分數和實習時數,
(或許是"專協"沒那個力,讓"考選部"相信是學院制出來就有相應的學識、知能,
把專協和考選部""引號起來的原因是我覺得背後主導的人是誰可以進一步了解)
基本上修法造成的影響有二
1.應考資格剩下成兩項(所以有些人之前能考要變不能考了)
2.提高必修學分數和實習時數(所以有些人不夠的要補了)
等看"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的有哪些校系再來看看囉
到時會有三種學生
1.通過的=社工本科系組學程有畢業
2.未通過=社工相關科系組學程有畢業而學分數和實習時數夠
3.未通過=社工相關科系組學程有畢業但學分數和實習時數不夠,想考要去補學分及實習
其實..就是先前我猜想過的社工教育界內部意見不合..
要透過修訂考試規則來擋學分班..
結果弄巧成拙,考選部說大家都要審一審 囧
學分班老師的想法可能是..
如果考試有信效度,社工師為什麼不能門戶開放
能考上的就是他有實力阿
如果要說維護專業品質,那應該是進入之後,
公會需要去管控的責任
管控社工師專業品質
最直接的是社工教育吧(現在不是開放沒有學過社工的人都可以考)
再來是社工師考試內容
最後才是透過應試資格做設限吧
可是我覺得弔詭的是
社工師專業品質的控管怎麼會是在成為社工師之前呢
當然這涉及到了證照考試定位的問題
現在的專協會不會是比較傾向學習律師的證照定位?
社工教育界沒辦法把證照定位討論出共識嗎?非要利用這種手段阻擋?
(也許有共識了只是我不知道,但希望哪邊可以有公開說明讓有意考社工師的人知道)
到底專協開課賺錢和學分班開課賺錢的差別在哪邊?
每個人可能有自己的解讀,無論善意或惡意的..
但事實不曉得,因為沒有人去了解賺來的錢是合理還是貪婪..
(不過那是道德批判,回來討論證照定位吧..)
希望未來的社工教育界不會像現在一樣..感覺很多鬥爭阿..
多元也可以互相包容尊重阿..
(當然不是沒有標準,要達成共識嘛)
==
https://tinyurl.com/2avgrlt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最新修訂說明☆
考試院已於2009/02/04發布最新修訂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https://wwwc.moex.gov.tw/ct.asp?xItem=218&ctNode=1368),全文如附錄二。
茲將本次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應試資格(第5條)
(一)新制(第5條第2項,新增條文)
自民國102年以後,具以下兩種資格之一者得應社工師考試:
1 、系所於修業規定中,將社工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2項範定之15學科(45學分)列為必修
,且規定學生實習二次400小時,其社工實習辦法須符合考選部訂定之「社會工作實習認
定標準」。
前述系所如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公告,則這些系所畢業的學生未來報考社工師考試,僅需檢
具畢業證書即可(第5條第2項第1款)。此即「通案審定」的意涵,其運作就如同舊制之
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2 、系所未能將上述15學科(45學分)列為必修課,或未規定學生實習二次400小時者,
其畢業生報考社工師考試,每位報考人需檢具畢業證書、成績單及社工實習證明書(格式
如附錄二之附表,頁12)讓考選部個別審核是否修足規定的學分、課程、實習次數和時數
(第5條第2項第2款)。 此即「個案審定」的意涵,就如同舊制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實際
運作方式。
(二)舊制(第5條第1項)
適用對象:民國102年以前畢業,符合第5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社工師考試。
(三)舊制與新制之銜接(第5條第4項)
為保障符合舊制應試資格者之權益,考試規則第5條第4項明訂適用舊制者於民國105年12
月31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106年起,原適用舊制者如欲應試,則需改依新制規定,具備第5條第2項之資格(即曾修
習15學科且實習二次400小時)。
二、考試題型
原僅三科(國文、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現修正為所有科目(國文、社會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社會工作研究法、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皆採混合式試題。自今(98)年
開始實施。
三、社會工作實習認定標準
新制實施後,其社工實習須符合「社會工作實習認定標準」之規定。以個案審定之報考人
,須另外檢附社會工作實習證明書。
附錄一
專協參與考選部修改考試規則會議之過程
壹. 96/10/23考選部第一次會議
一、 考選部主張:比照其他新修訂的專技人員考試辦法,如:不動產估價師,明列具備
社工師應試資格者應修習的學分與課程。
二、 專協主張:
(一)國內並無名稱為「不動產估價」之系所,其應試資格當然以修習學分及課程加以規
範,但我國有名稱為社會工作之系所,專門培養社會工作人才,爲維持專業性,第一項應
列出社會工作系、組、所畢業得應試之規定;
(二)建議廢除修學分條款,若不廢除,則應明訂「相當科、系、組、所」(如社會政策
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等),且僅有社會工作系所及其「相當科、系、組、所」所
開設之社會工作學分課程方得符合社工師應試資格;並建議應明確範定前述『相當科、系
、組、所』畢業生,需修畢社會工作必修學科與選修學科至少40學分及實習二次400小時
。
三、 會議決議:
(一)暫維持第一項列出社會工作系、組、所畢業得應試之條文,下次會議再討論;
(二)界定相當科系應修36學分並實習兩次400小時。
貳. 96/11/28考選部第二次會議
一、 考選部主張:
(一)仍是將修習學分列為應試資格的第一項;而將社會工作系科列為第二項,且第二項
的修習學分數同第一項;
(二)若只規範社會工作相當系所應修學分,但不規範社工系,有可能名稱為「社工系」
但開授的課程及學生的必修課並未涵括此45學分,如此一來,針對「社工系」的規定較「
相當系所」規範更鬆,標準不一致,甚難被接受。
二、 專協主張:
(一)社會工作系、組、所之設立宗旨乃是在培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故社會工作系組、
所畢業得應試的規定,仍應優先列在第一項;
(二)社會工作相當系所方面,有關應修學分與課程,專協查詢國內社會工作及相關系所
修課與實習規定後,將統計資料提供給與會人員參考,其中一項資料為「被系所列為必修
之課程,依學系數量由多至少排列如下:(N=21)」
(因表格貼上bbs過於繁複,此資料請點連結觀看)
資料來源:96/11/08~11/22期間,查詢21個社會工作暨相關學系四年制大學部網站獲得
相關資料,查無資料者,則請該系提供。
三、 會議決議:不論社會工作系所或相當系所,皆應規範修習學分與課程;並依據上述
統計資料,將被半數以上(57.14%以上)學校列為必修之課程(上表序號1~15),訂為應
修學分與課程,應修學分數提高為45學分。
參. 97/02/26考選部第三次會議
前兩次會議在應試資格方面,僅討論現行社工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二項,但未討論第
三至第五項,如此造成兩部分標準不一致,加上部分系所對哪些科目應列必修仍有意見,
故考選部再召開第三次會議,會議達成以下共識:
自民國102年以後,有以下兩種資格者得應社工師考試:
一、 系所將上述45學分列為必修課,且規定學生實習二次400小時者,經考選部審議將公
告這些系所名單,這些系所畢業的學生未來報考社工師,僅需檢具畢業證書即可。
二、 系所未能將上述45學分課程列為必修課,或學生實習不到二次400小時者,其畢業生
報考社工師考試,需檢具成績單讓考選部審核是否修足規定的學分、課程、實習次數和時
數。
肆. 社會工作實習認定標準
一、97/11/11考選部召開「研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社會工作(
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草案」專案會議;
二、97/12/11召開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30次會議,確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及實習認定標準草案。
附錄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0九九三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十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0000五四六二號令修正發布
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0000五三六八號令修正發布
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
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一0八五八一號令修
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0三八三一號令修正發
布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02月0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07451號令修正發布條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
次。
第三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
、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社會工作(概論)或社會工作(福利)理論、人類行為
(發展)與社會環境、社會個案工作、社會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或社區工
作、社會(工作)研究方法或社會及行為研究法或社會調查與研究、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
福利通論、社會福利行政(與立法)或社會工作管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
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社會工作方法或臨床社會工作或醫療社會工作、高等社會工
作或高等社會個案工作或高等社會團體工作或高等社會社區工作或進階社會工作或進階社
會個案工作或進階社會團體工作或進階社會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督導、非營利組織(經營
)管理或社會服務機構(行政)管理或方案規劃與評估、社會政策分析或比較社會政策、
家庭政策或家庭(福利)服務或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服務)或兒童福利(服務)或
青少年福利(服務)或老人福利(服務)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或婦女福利(服務)
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其中須包括社會工作(福
利)實習或實地工作,有證明文件者。
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
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非社會工作相關學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
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五、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具有國內已設立十年以上之宗教大學或獨立學院
之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當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者
。所稱社會工作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係指開設之必修課程包括下列五領域各課
程,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科四十五學分以上,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
告者:
(一)社會工作概論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概論。2.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
理。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領域課程三學科:包括 1.社會個案工作。 2.社會團體工作。
3.社區工作或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1.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2.社會學。 3.
心理學。 4.社會心理學。
(四)社會政策立法與行政管理領域課程四學科:包括1.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2.社會福
利行政。 3.方案設計與評估。 4.社會工作管理或非營利組織管理。
(五)社會工作研究法領域課程二學科:包括1.社會工作研究法或社會研究法。 2.社會統
計。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領有畢業證書,
且其修習之課程符合前款規定之五領域課程,有證明文件者。
前二項實習或實地工作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本考試
。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
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三、具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
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
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一、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二、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國內社會工作
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三、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
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
科,並有國內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者。
具有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申請部分
科目免試。
第一、二項第三款有關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七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社會工作。
(三)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四)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五)社會工作研究方法。
(六)社會工作管理。
(七)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八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其應試科目:
一、社會工作。
二、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三、社會工作管理。
四、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九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十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社會工作
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
第十一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
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
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
試報名網站。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
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
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三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
、經歷證件、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
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
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四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
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
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
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十五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三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二項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或申請
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六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
第十七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八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
院核備。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社會工作實習認定標準(為圖檔,請自行點閱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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