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相殘悲劇…父死兄弟繼續大鬥法
#珊迪仔: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美意變調…在多的財產也換不會寶貴生命…
美福企業槍擊案震驚社會,兄弟鬩牆引發三死悲劇令人不勝唏噓,而昨天的爭執其實只是個導火線,早在美福集團創辦人黃榮圖過世後,這場9兄弟的大鬥法,就漸漸浮上檯面。
美福集團創辦人黃榮圖與元配生下五個兒子,依序為黃明山、黃明煌、黃明仁、黃明德、黃明堂;元配過世後,另娶朱麗碧生下黃志隆、黃志廷兩子;但黃榮圖另育有兩個非婚生兒子陳峻忠、陳峻郎,也因為家中關係複雜,讓9兄弟從小就有差別待遇,長大之後更因為家產而時常鬧上法院,包括爭奪黃榮圖骨灰、遺囑真偽、股權分配及合夥購地糾紛…
黃榮圖應該做夢都沒想到,自己連逝世後都不得安寧,二○○一年八月底過世,骨灰原先安葬在台北市勢湖公墓;二○○六年一月,黃明煌前往祭祀時發現骨灰憑空消失,調查後才知道,父親骨灰竟被繼母朱麗碧和兒子黃志隆移到金寶山樂園,他氣急敗壞,結合自家五兄弟和陳峻忠、陳峻郎聯手控告繼母母子,最後獲判勝訴,要回父親骨灰。
第二,黃榮圖在過世前曾請律師代筆遺囑,要求借名登記在二房朱麗碧和二子名下的台灣羽毛公司部分股票,移轉登記到大房的兒子名下,但朱女否認借名登記和遺囑效力,黃明仁便私自拿取朱女和兩子放在台羽公司保管的印章賣股票,朱女得知後提告,黃明仁被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另外,黃榮圖過世後,陳峻忠和陳峻郎兄弟曾控告大房和二房,要求確認繼承權,大房二房皆拒絕,但法院依黃榮圖生前有撫育的事實,認定雙方有親子關係。
#關鍵番外篇 #豪門相殘 #大鬥法 #美福企業槍擊案 #黃明煌 #黃明仁 #黃明德 #黃榮圖 #骨灰 #遺囑真偽 #不得安寧 #朱麗碧 #台灣羽毛公司
祭祀公業繼承權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拒絕婦女人權倒退嚕 堅持憲法真平等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的第728號大法官解釋,讓我相當訝異,多數大法官竟認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這類歧視女性的習俗規約,並未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性別平等原則,不致侵害女子的財產權,大法官的理由為「維護法秩序安定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台灣從清治時期就是一個移民社會,當時來台灣開墾的移民為了能夠延續祭祀香火,往往集資共同購置田產,作為往後共同拜祭先祖的根本。在只有男人擁有財產的過去,女人沒有資格繼承、無法成為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承繼祖先留下的香火與田產。隨著時代改變,性別平權意識抬頭,法律當中父權條款紛紛被修正的此時,我們也必須處理祭祀公業當中的性別不平等問題。2007年《祭祀公業條例》的立法,在第5條認定立法過後的繼承資格不分男女,卻在第4條保留了過去的父權傳統,規定施行前已經存在的祭祀公業依規約認定派下員,如無規約則以男系子孫為派下員。這個規定受到許多婦女團體的批評,認為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已經簽署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去(2014)年的12月1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開會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相關的修正草案,行政院版對第四條提出的修正方式,僅修改第四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以男系子孫、未出嫁女子、贅夫等形式上不符合性別平等要求的文字,卻未處理更普遍存在,於規約排除女性的性別不平等。因此,我在審查會上提出了修正動議,要求不管有無規約,「派下員身份不得因性別而有歧視差異」,但受到內政部以「法安定性」為由加以反對,無視於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提到「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於此兩重大法益衝突之際,應如何調和?經我據理力爭,當日主席做成決定,要求內政部衡量性別平權再去研議。
但令人遺憾的是,昨日公布的第728號解釋中,大法官多數意見並未回應已經在立法院進行的討論,論述並且捍衛憲法所宣示的平等原則、解釋在祭祀公業問題中應如何與其他原則調和,而是以「私法自治」、「法安定性」為由,認定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使是適用後,產生如同聲請事實中,當事人縱擔負了扶養父親的責任,卻因為祭祀公業章程上寫明:「登記在案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祠繼承權。」而被排除了繼承資格,這樣對女性歧視、不平等的結果,該條文都不違反憲法的性別平等規範。
就如同李震山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提到,對「私法自治」的尊重,並不是打造成銅牆鐵壁的「憲法外空間」,將私人間法律關係皆排除於「基本權利效力」之外。而在祭祀公業的「法安定性」與憲法第七條的性別平等要求之間,應有的憲法論理也絕不是「將不遵守平等原則所生『憲法層次』的法安定性問題,矮化為既有祭祀公業維護男性為主的『法律層次』的安定性問題,再將之收納入『私法自治』的黑箱裏,欲使之永不見天日」,李大法官引用了過去我所提起釋憲聲請而做成的第410號解釋,說明在性別平等與男人擁有財產的傳統之間,「捍衛憲法原則優於法安定性」,並以第620號解釋為例,若要給予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適度保障,可以在立法時加入合理的過渡條款或其他補救措施,但絕非擁抱「過去是過去,現在是現在」的粗糙切分。
即便我們對於大法官多數意見感到失望,但也從李震山、葉百修、羅昌發幾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當中,看到憲法解釋機關的指引。身為以立法、修法來捍衛憲法的工作者,改變不符合憲法平等規範的法律,我們當然責無旁貸;身為婦運的工作者,我雖然遺憾看到多數意見竟擁護父權傳統,也絕不會停下腳步,繼續堅持當一個拒絕停留在不平等過去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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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jing (小青)》之銘言:
: 如標題
: 想請問宗教業務方面的問題
: 有關寺廟宗教 祭祀公業 成年禮等需要注意什麼 或者加強哪些專業能力
: 希望有接過這方面業務的可以提供我寶貴意見
: 謝謝
: 很喜歡這裡 可交流很多訊息
我在鄉公所接這個業務接了4年
老實說 宗教業務實在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講完的
首先 他的法規並不多
大概就監督寺廟條例跟寺廟登記規則
而且都是民國18年跟25年時訂的
但是各縣市對於寺廟登記監督有各自一套行政規則
表面上是鼓勵寺廟自治儘量將規定減少
但是對於讓寺廟合法化的登記卻設下很多讓寺廟難以正常登記的規定
因為寺廟很多都是歷史悠久的建物
關於土地 信徒常常不可考
跟公家機關事事要求提供正確資料的做事方法根本是相違逆
導致很多寺廟無法正常登記 那無法正常登記會怎樣嗎
事實上也不會怎樣 也不會罰你
只是如果想辦活動找補助公家機關不會補助而已
而寺廟為了得到補助款常常會給予各方面的施壓希望可以登記完成
所以這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工作
再來就是祭祀公業 你現在接祭祀公業 擺明就是一團爛攤子
因為幾百年來沒去處理過的祭祀公業土地
政府已經決定去全國清理拉
配合地籍清理條例的訂定 額外增訂了祭祀公業條例
我勸你先把條例看過一遍 不過我保證你應該看不懂
首先要先知道什麼是祭祀公業土地
祭祀公業土地是某些人(設立人)為了祭祀自己祖先 拿出一些地作為祭祀公業土地
這些祭祀公業土地在台灣光復後就已經不再繼續登記
所以現存的祭祀公業土地都是清朝或是日據時代遺留下來
這些祭祀公業土地跟一般土地不同 他的所有人稱為派下員
派下員是設立人的子孫 而且只有男係可以繼承
因為這土地既然是為了祭祀祖先 傳統女子出嫁後並不會祭祀自己祖先
雖然排除女子繼承 但是從清朝下來的派下員恐怕可以達到上千人
去年通過的祭祀公業條例 更是增加女子可以繼承的規定以符合男女平等
導致這些土地處分上的困難 因為土地是公同共有性質
也就是所有的現存派下員每個都得同意才能處分土地
所以政府才會想要強制這些祭祀公業登記
登記過後的祭祀公業處分土地只要開會即可決定
這條例去年7月1號開始施行 經過一年地政機關全國總清查
已經依照規定在6月底前陸續清查完成送交公所公告這些土地3個月
3年內這些土地必須到公所完成祭祀公業登記
然後到地政機關將祭祀公業土地土地登記為派下員分別所有或特別所有
再不然就是繼續到縣市政府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讓祭祀公業存續
3年內不登記者 縣市政府將強制拍賣這些土地
這種政府強制介入民眾私人財產的行為 當然會引起許多麻煩
鄉公所主要的功能是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
從日劇從清朝時代傳下來的子孫誰有繼承權
這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 民國6年戶籍謄本登記開始後仍存在的派下員
還得提供當時的戶籍謄本作為依據 一個人一個人慢慢審
更何況以前的登記並不確實 或有很多跟現在完全不同的稱謂
如果要學完 我想這些承辦人通通可以變成民俗學家
我上過無數的內政部辦理課程 但是還是非常的不清楚
很多時候得行文詢問內政部的解釋 所以一件辦下來真是要非常久
我建議你除了先把祭祀公業條例看熟外
再去買一本法務部出版的""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很厚 可以砸死人 裡面有詳細的祭祀公業解釋
可以讓你了解什麼是祭祀公業 至於要怎麼辦理
真的 我只能說有課程趕快去上課吧 然後千萬別打瞌睡
或是問一下先前承辦人 如果他辦過一陣子的話
幾乎所有的案件沒一件相同的 件件都是個案 每件都有自己的問題
祝你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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