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私校各系所每學期都會評鑑教師,教師評鑑成為決定教師離職順序的手段,表面上是依評鑑結果來決定離職的優先順序,但評分標準仍掌握在系所主管手中,顯示教師評鑑制度在緊縮人力時扮演逼退教師的功能。
https://news.readmoo.com/2021/08/12/teachers/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1211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直指教育部未能施張魄力領導、效力不彰。她首先指出,「輔導轉學」校規自始於法無據,早在2012年3月當時之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管碧玲要求下,允諾在三個月內全面清查全國高中職校規,但至今仍有學校不明白不得輔導轉學違法。針對特殊難以管教學生,管碧玲已修國民教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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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私校各系所每學期都會評鑑教師,表面上是依評鑑結果來決定離職的優先順序,但評分標準仍掌握在系所主管手中。
受訪者提到,如果夫妻都在同一個學校,女老師通常會先離職,此外,「學校其實已經不看你的專業了⋯⋯比如說 A 系這一次退休、優離優退的三個女老師,至少這三個女老師都是很認真的,也就是在系上被分配到的工作也是最多的。」
私校教師離職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欠教師薪水長達1年半,教部接連開罰10萬、20萬、35萬元,但校方仍未改正⋯⋯
#中原大學 #欠薪 #教育部 #私校 #校長 #YFB
私校教師離職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1211管碧玲於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直指教育部未能施張魄力領導、效力不彰。她首先指出,「輔導轉學」校規自始於法無據,早在2012年3月當時之教育部長蔣偉寧在管碧玲要求下,允諾在三個月內全面清查全國高中職校規,但至今仍有學校不明白不得輔導轉學違法。針對特殊難以管教學生,管碧玲已修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增加心理輔導專業人員,教育部應落實政策,通令專科學校及高中職等各級學校,應積極輔導,不得強制轉學。第二,私校為減低教師出走而制訂嚴苛人事契約,教師離職不但需繳回各項獎金、賠償包括勞健保等各項費用,還得負擔不合比例原則之違約金,否則不發離職證書,不能累計年資。為保障教師權益,5/23教委會通過決議,教育部承諾三個月內提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任用及離職定型化契約草案,至今未辦。第三,私立學校開辦進修教育經教育部核准後,卻違法遠端委辦,學校並無合格師資,以致學生繳費上課後卻無法拿到學分證書。最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後,各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擔負重任,但調查採證之專業配套不足,以致有縱放加害者、亦有冤枉教師的案例。教育管理龐雜,教育部應徹底改革組織文化。

私校教師離職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銓敘部長張哲琛,林佳龍指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黃榮村辭職及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絕食事件,正是因為銓敘部沒有負起該負之責任,林佳龍呼籲銓敘部及教育部,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職員雙薪問題!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林佳龍指出,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因為依照原先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就已經規定了,公務人員退休後至政府捐助達20%的財團法人任職,月退俸本來就不能領取,私立學校應該要比照辦理。
林佳龍說明,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他說明,之所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私校教師離職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林佳龍指出,此時此刻,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而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更是必須要面對的議題,林佳龍表示,正在立法院門口進行絕食的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正是因此事而起,由於本周四將於司法法制委員會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條文協商,他呼籲教育部長蔣偉寧,能支持他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解決部分私校教師雙薪問題!
如今,私校教師雙薪議題演變至今,黃榮村請辭、全教總劉欽旭理事長至今仍在絕食,林佳龍認為,是因為教育部長做得不夠多,他強調,今年在審102年度總預算時,朝野通過了主決議,針對退休公務員至私校領雙薪的問題,教育部應儘速積極提案修法,,這顯示出不分朝野,都認為私立學校領雙薪的問題必須要解決。
林佳龍強調,針對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職務,卻能領雙薪的問題,已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本周四的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他說明,之所五提此修正草案的原因,除了因為朝野都在檢討年金制度時,部分私立教職員領雙薪的問題勢必要面對外,很多碩博士生畢業後很難進入大學任教,但全國卻有諸多公務人員轉任私校教職員,嚴重排擠了年輕人爭取教職的機會。
另外,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政府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百分之二十或數千萬元以上,與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有類似之處,而與一般私人企業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私校專職,不僅排擠青年儲備教師工作機會,不利青年發展,且月退休金是為了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在私立學校再任專職或高薪工作之退休人員,並無同時領取月退休金之必要,再者,公務人員退休前之業務如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林佳龍補充說明,提案的內容明載,若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應暫停其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待離職後月退休金再次計算。
林佳龍表示,教育部原本修法,未來退休教育人員轉任私校,月退俸和私校薪水只能二擇一,後來教育部版本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調整為轉任私校可支領4成的月退俸,但草案提到行政院後,教育部的規劃卻遭刪除;林佳龍呼籲,週四審查法案時,蔣偉寧能支持林佳龍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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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離職 在 私校<違約>離職注意事項及選項- 看板studyteacher 的推薦與評價
鑒於不少教師私校離職問題存在,綜合本身和旁人經驗,提出幾點建議給大家
不過,還是老話一句,如果有考量公立學校(正式或代理)就不要有先接聘再違約的想法,
在此也僅討論 <接聘後違約> 的建議事項,因為私校也是有其難度所在,
你本身痛苦,私校也痛苦,所以私校會對違約離職教師採取何種法律行為不得而知,
以下提供三種離職方式選擇
一. 合意離職 ==> 違約教師最不想用但是卻是最省事情
直接按照聘約賠錢,多少錢就多少錢且務必跟學校領取離職證明、考績證明等相關文
件,如有學校因為教師離職而拒發任何文件,不要懷疑直接教育部長信箱,請主管單位協
助,因為你本身已經提離職且支付違約金額,領取離職證明、考績證明是你的權利
且是學校的義務。
二. 違約離職且不想支付任何違約金額==> 違約教師很想用但怕被學校告
教育部94年5月5日台技(三)字第0940041097號函,「探討學校抑發教師離職證明適
法性及處理原則」,決議: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
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也就是說,就算您本身違約離職,還是可以跟學校
申請服務證明且學校不得拒絕,只是學校可以在服務證明上加註,違約事實但是不能載記
非事實類的文字,如教學不力....等,所以要記得多數私立學校不會主動跟違約教師提起
可以領取服務證明,目的就是想要違約離職且不支付違約金教師付出代價,年資不計算,
但是其實這種想法很哀怨且也不切實際,因為您在私校服務過多少年是存在且不容抹滅的
事實,不會因為違約而放棄年資,私校以為不發給違約教師年資證明文件,教師年資就無
法計算,這是很錯誤的想法,因為教師還是可以<主動>提出申請服務證明,一樣可以續年
資和累積年資,至於私校會不會對違約教師提告,這就要看私校本身的財務能力,因為對
違約教師提告時,學校成為原告且需要提供法院違約教師離職造成學校的實際損害
實際損害這點就相當難以計算且曠日廢時且浪費金錢,所以一般來講不太可能這樣做,
因此違約離職且不想支付違約金額教師,務必請<主動>校學校申請服務證明。
提醒各位教師,不會因為違約離職被學校告而留下污點紀錄,進而連帶影響到日後求職,
這是非常錯誤的想法,只有刑事犯罪才會留下污點紀錄,違約離職僅是民事,所以不會有
汙點紀錄。
▲ 備註: 離職證明==> 辦完離校手續(各處室蓋章)才可以領取
服務證明==> 不須辦離校手續(各處室蓋章)就可領取
兩份文件上頭均會載記 姓名 性別 職位別 服務起訖年限 在校最後薪級,
只是服務證明上頭會載記您的違約事實而離職證明不能載記違約事實。
三. 違約離職但是覺得金額過高==> 違約教師最少用因為耗時且勞心勞力
一旦選擇這方法的教師,本身個性需要是相當能言善道且能為自己辯護,重要的是需
要多蒐集學校違法事證(能力分班、超時工作…等)且歷時時間比較久,可能最後免不了上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好處就是可以降低違約金額甚至可以不用賠任何一毛錢且拿離職證明
但是需要支付不到2000元的調解仲裁費用。
1. <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前往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屆時強制雙方都要出席針對違約
金額部分進行調解且調解成立等同於法院判決。缺點就是縣市政府派出的人未必具備相當
完備的法學背景但是時間比較快。
2. <法院民事調解>
前往學校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調解>,屆時強制雙方都要出席針對違約金額部分
進行調解且調解成立等同於法院判決。缺點就是時間比較慢但是陪同調解人員多為法律專
家,如書記官、法官。
3. <申請仲裁>
算是民間機構且需要學校和違約教師雙方同意才可以進行,方式如同上述。
結論
權益是爭取來的,否則原則上違約離職教師要跟學校好來好去是不太可能,因為就算
進入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協助仍會考量雙方(學校和違約教師)的利益平衡,所以還是老話
一句,與私校簽約前請謹慎考慮
以上
祝福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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