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虹安於教文委員會針對「#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進行質詢,為了培養學生的 #科技素養,透過運用科技工具、材料、資源,培養設計與創造科技工具及資訊系統的知能,108課綱新增 #四學分 的科技課程,包括生活科技兩學分、資訊科技兩學分。
虹安表示111學年度,全國有59間大學,共584學系會查審高中生「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其中也不乏社會組的科系,都會參採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包含設計系、外文系、法律系、政治系、傳播學系…等,請問教育部是否有針對高中端科技領域開設課程的類型等進行盤點?哪些課程是佔科技領域的大宗?根據高中資訊教師表示,目前有許多學校 #師資其實仍較匱乏,因此大多都只能開設符合主流的資工系升學需求的#APCS檢定課,非資工系及理主科系也會被參採所謂的科技教育,例如清大藝術與設計系欲結合人工智慧發展科技藝術,台北大學會計系也有相同情況。
虹安認為,高中科技領域淪為APCS培訓班的問題,最大部分可能就是 #需要增加教師的員額,學校沒有那麼多人力可以開設更多元的課程,因此學校只能選擇優先開課綱裡的 #加深加廣選修,對此情況教育部掌握多少?
虹安希望教育部,能 #正視資訊教育第一線人員所面臨到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否則就是徒增教師與學生的困擾。
#科技教育
#理性監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四月十五日虹安於教文委員會針對「#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進行質詢,為了培養學生的 #科技素養,透過運用科技工具、材料、資源,培養設計與創造科技工具及資訊系統的知能,108課綱新增 #四學分 的科技課程,包括生活科技兩學分、資訊科技兩學分。
▶️虹安表示111學年度,全國有59間大學,共584學系會查審高中生「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其中也不乏社會組的科系,都會參採科技領域的修課紀錄,包含設計系、外文系、法律系、政治系、傳播學系…等,請問教育部是否有針對高中端科技領域開設課程的類型等進行盤點?哪些課程是佔科技領域的大宗?根據高中資訊教師表示,目前有許多學校 #師資其實仍較匱乏,因此大多都只能開設符合主流的資工系升學需求的#APCS檢定課,非資工系及理主科系也會被參採所謂的科技教育,例如清大藝術與設計系欲結合人工智慧發展科技藝術,台北大學會計系也有相同情況。
▶️虹安認為,高中科技領域淪為APCS培訓班的問題,最大部分可能就是 #需要增加教師的員額,學校沒有那麼多人力可以開設更多元的課程,因此學校只能選擇優先開課綱裡的 #加深加廣選修,對此情況教育部掌握多少?
教育部長潘文忠則回應:「科技領域一直都不是考科的項目,但卻是未來的趨勢,所以在準備資料上不會要求一定要加深加廣,因此校方不能要求學生一定要修學分,它只是培養學生基礎素養。」
▶️對此,虹安自己是出身科技領域,雖很支持教育部推崇大數據、程式設計等相關課程,但是其實對社會組學生來說,並不是人人都需要學會APCS、寫程式,可能統計軟體、Excel、金融科技或影音製作等課程對社會組學生來說會更適合,因此希望教育部 #在未來可擴充資訊開課的多元性。
▶️另一方面,虹安也發現108課綱將國小的資訊課程刪掉,教育部國教署立場是,各縣市教育局處可根據地方特色,自訂「#課程架構」供學校參考,但只能用「#引導」而非強制,因此學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開設課程,正面來看是保有學校開課的彈性,但若反面來看,學校可開、可不開,拿掉國小電腦課的話會不會使國小生資訊能力較差、跟不上?國小資訊不列入正式課程,沒有寫課程參考,也沒有能力指標,有沒有可能造成各校程度落差?
▶️虹安認為上了國中後課程銜接也有可能會有困難,根據108課綱官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技領域)資料,國中學習內容包含演算法、寫程式、大數據等內容,若A某學生就讀之國小未開設相關課程,而B某學生就讀之國小有開設,難免會讓人質疑是否導致有些學生「#輸在起跑點」?而國小老師不見得每個人都有資訊素養,所以搞到最後就是,國小的資訊融入教學變成「會用電子白板上課就等於培養了學生的資訊素養」?結果升到高中發現學生根本就不會用Word、Powerpoint,然後資訊教師就會被其他科的老師質疑為什麼高中資訊課不教學生這些資訊能力?
對此,教育部長潘文忠僅表示:「目前已有相關類課綱做銜接準備,速度會加快。」
🔺虹安希望教育部,能 #正視資訊教育第一線人員所面臨到的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方式,否則就是徒增教師與學生的困擾。
#科技教育
#理性監督
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 在 立法委員林奕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奕週大事
#帶您回顧✨✨
4/12
📌教育文化委員會
擔任召委排案邀請教育部就「藝術教育發展與高中職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定位、實施現況及問題檢討」進行專題報告。
💪守護藝才班學生,奕華提案要求:
教育部三個月內研議調整基礎學科時數及增加藝術才能班相關預算,讓藝術人才紮根。
4/13
✨全教總記者會
補修年改缺失,退撫條例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
✨全教總來訪
研商本會期重點法案。
4/14
📌教育文化委員會
擔任召委排案邀請文化部、公視、華視等相關單位就「公共媒體法推動進度與我國公廣集團面對全球數位化之發展規劃」進行專題報告。
🤚提案要求文化部應協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研議規劃特定時段給予表演藝術類之學校團體展演機會。
4/15
📌教育文化委員會
擔任召委排案邀請教育部:
進行「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專題報告。
「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詢答及逐條審查。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詢答。
📌司法法制委員會
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奕華提案軍公教警消按月提撥相關退撫費用免稅,學校教職員率先初審通過;奕華並提案提前至110年1月開始實施,將會再行協商。
4/16
🎉公督盟-第二會期優質立委頒獎
本屆連續獲得肯定,謝謝團隊同仁及所有支持奕華的朋友🙏
📸大安區黨部裝修前合影
裝修前最後合影,雖未來辦公室變小,但大家鬥志更高昂💪💪
科技教育實施現況及發展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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