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華租稅法庭辯論賽 培養稅法人才⚖️
🎉第四屆《2020普華租稅法庭辯論賽》圓滿落幕,來自9校10隊的法律、會計等系所學生使出渾身解數,就「企業併購盈虧互抵」議題👄唇槍舌劍🤺,激盪出不一樣的火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暨聯盟事業執行長周建宏表示,本辯論賽對租稅領域的研究有所助益,參賽者透過實務辯論,使法律與會計能有更深度的結合。
🔸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指出,希望可藉由本辯論賽舉辦,引領學生就租稅法律主義等重要的原理原則進行研究,並鼓勵同學在學生時代就涉足重要的稅務領域。
📑得獎名單
🏆 冠軍:成功大學
🥇 亞軍:中正大學
🥈 季軍:輔仁大學
📙 最佳書狀獎:成功大學
🗣 最佳辯士獎:中正大學鄭秉如同學
🗣 傑出辯士獎:臺灣大學曾千豪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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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9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丶擬答:
財政部為便民服務依職權訂定「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係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之內部秩序運作之「組織性行政規則」,其合法性:
(一)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該作業要點並不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並不須法律的依據或授權,此乃執行業務之細節、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為之,乃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財政部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符合立法之意旨,從而達到便民服務,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釋字685、693、745號解釋參照)。
二、擬答
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多數之義務時,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乃從重處罰,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之規定時,當依鐵路法之規定處罰。本案問題在於行為後鐡路法修法,將原來之刑罰變更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理,茲說明如下:
(一)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處罰(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參照)
1、刑罰與行政罰相較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 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行政罰法第 4 條、第 26 條規定及其立法 理由中,認定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 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又立法政 策改變,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屬法律 的變更,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應依行政 罰法第 5 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2、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安定性及信 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為應受如何的制裁有所 認識或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以懲 罰。是以,無論刑法第 1 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政罰法第 4 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 行政罰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亦 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方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 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二)有關鐵路法修法將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
1、依法始得處罰,為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對於違反 社會性程度輕微的行為,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 罰,雖較諸對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等科以刑罰的行為情節 輕微,惟本質上仍屬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其 應適用處罰法定主義,仍無不同。為使行為人對其行為有 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行政罰法第4 條明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立法理由參照)又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刑罰的懲罰作用較 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 處行政罰的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 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故同法第26條 第1項前段明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立法理由參照 )據此可知,刑罰與行政罰之間孰輕孰重,雖然各國立法 例或學說容或有不同的見解,惟我國立法者業已於上開規 定及其立法理由中,認為無論從行為的情節輕重、違反社 會性或法益侵害的程度及懲罰的作用等方面而言,刑罰均 屬較行政罰為重的制裁。
2、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明定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時的適用,是採「 從新從輕」的處罰原則,即於行為後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 變更者,原則上是「從新」,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 法律或自治條例;僅於裁處前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 處罰者,始例外「從輕」,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又我國過往承襲德日學說見解,認為 「行政罰」與「刑罰」本質有所不同,前者行為之所以受 處罰並非本質上違反倫理或道德,而是因法律的規定,故 稱為「法定犯」;後者則是本質上違反道德或倫理的行為 ,無待法律規定,即具有可非難性,稱為「自然犯」。然 而,行政罰所制裁的行為,未必即無道德或倫理的可非難 性,且原來純為法律規定的義務,長期施行後深植人心, 亦可能轉變為道德或倫理的要求。是以,典型的刑事犯較 諸典型的行政犯,固然有較高的反道德性及反倫理性,對 社會足以產生較大的損害或危險,但二者間並非本質上有 絕對的不同,而是因價值判斷或不法行為的內容,所作逐 漸的進階式劃分,而此劃分權限屬於立法機關,立法者得 從社會需要與政策考量等觀點,衡量該等行為的危險性, 據以決定處罰的方式。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17號解釋理 由書揭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 ,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 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即對 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 ,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意旨即明。因此,立法政策改變 ,就同一行為的處罰,無論由「行政罰」轉變為「刑事罰 」,或由「刑事罰」變更為「行政罰」,均屬法律的變更 ,且未改變其行為的可罰性,至其新舊法律的適用,自應 依前述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決定 。 3、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是採取以刑罰制裁行 為人的立法政策。嗣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103年鐵 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 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1倍至10倍 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將原本 的刑事制裁予以除罪化,改以行政罰制裁行為人。是行為 人如於舊法時期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而違反67年鐵路 法第65條規定,嗣於新法時期制裁時,由於無論新舊法時 期,該行為均屬不法行為而具有可罰性,且因103年鐵路 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行政罰,較67年鐵路法第65條 規定的刑罰為輕,故應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的「從新從 輕原則」,適用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處( 另參酌司法院院解字第3389號解釋意旨)。
3、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基於法治國下的法 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必須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何種行 為(構成要件)應受如何的制裁(法律效果)有所認識或 有預見的可能性,始得在該法律效果的範圍內依法對其加 以懲罰。是以,無論刑法第1條所定的罪刑法定主義或行 政罰法第4條所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都是建立在行為時的 法律(包括行政罰的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刑罰或行政罰 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基礎上,而且對行為人的制裁 ,亦應在行為時法律所明定的法律效果範圍之內(惟如適 用刑法第2條所定的從舊從輕原則或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的 從新從輕原則,則可能處以較原定範圍為輕的處罰),方 不會使行為人擔負其行為時法律所未規定的責任,致其遭 受無法預見或預計的懲罰。
租稅法律主義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今天在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前立委、高醫轉型正義促進會召集人陳永興,及前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在立法院舉行「捍衛租稅正義、保衛納稅人權」新書發表記者會。
#邱顯智 指出,中世紀哲學家奧古斯丁說,一個國家沒有正義,就像強盜集團一樣,這用在租稅上非常貼切。
#黃坤光 說出這本書的目的,除了揭弊以矯正不公不義的課稅之外,最大的願望的是,不論是徵納何方的稅務相關工作者,都應熟讀租稅法律主義的大法官解釋,依法課稅以維護民主法治的精義。
#陳志龍教授(左1)指出台灣的稅務從不依法徵稅,造成人民對稅政單位失去信心,也對檢調單位哀聲怨道。因此,他退休之後,積極投入維護租稅正義,保衛納稅人權的運動。
#陳永興醫師 表示,這本書令人敬佩,一個稅務老兵發現租稅正義淪喪,稅務公平蕩然無存,而發出不平之鳴!......希望本書出版後能引起大眾的重視,讓台灣租稅正義和納稅公平的理想早日實現!
#租稅正義 #保衛納稅人權 #支持政府依法課稅以維護民主法治
#南和興案 #太極門案 #黃任中案
租稅法律主義 在 金榜函授國考學習Easylearn - 【專題文章】 釋字第779號解釋 ... 的推薦與評價
租稅法律主義 之概念,係指稅捐之課徵必須以法律作為依據,即「無代表,不納稅」的想法,詳言之,課與人民納稅義務之法規範須由具有民意的立法者加以制定,且立法者與人民皆 ... ... <看更多>
租稅法律主義 在 1110916 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優惠最新法令介紹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共分成1節課,本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稅 優惠最新法令介紹講習會講義,請至以下網頁列表, ... ... <看更多>
租稅法律主義 在 [新聞] 年輕人錢被騙光!南韓租房詐欺案已有3名- 看板home-sale 的推薦與評價
年輕人錢被騙光!南韓租房詐欺案已有3名受害者輕生
連結: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world/breakingnews/4272789
內文:南韓仁川彌鄒忽區發生惡劣至極的連環租房詐欺案,20至30來歲年輕人繳交的高額押
金最終卻要不回來,在走投無路下已有3人走上絕路。
據《韓聯社》報導,這起案子所涉及的南韓特殊租房方式稱為傳貰(全租),亦即房客入住
時繳交大量押金,房東可以拿這筆錢去投資讓錢滾錢,等到租約結束後再將押金退回給房客
,孰料在彌鄒忽區卻出現多起押金拿不回來的狀況。詐騙案受害者之一的30來歲女性,今天
(17日)凌晨2時12分被來訪友人發現失去意識倒在彌鄒忽區公寓內,雖緊急送醫仍在途中
死亡,屋內留有1封遺書。
彌鄒忽區傳貰詐欺案受害對策委員會表示,這名女子在2019年9月以7200萬韓元(約新台幣1
67萬元)押金簽下傳貰合約,2021年9月續約時被漲到9000萬韓元(約新台幣210萬元),結
果當然是9000萬韓元打水漂全都拿不回來。
女子在被騙後天天很早出門工作、很晚才下班回家,甚至到輕生前一天仍然在上班,怎知最
後仍然想不開。除此之外,今年2月14日和28日也有2名同案20至30來歲受害者走上絕路。
據了解,彌鄒忽區傳貰詐欺案目前已逮捕2名嫌犯,分別為1名建築師和1名房仲業者,他們
在去年1月至7月期間,向彌鄒忽區161套房產租客一共收取125億韓元押金(約新台幣2.9億
元)。
心得:
追根究底,無房者在沒有房住情況下只能跟房東承租,我想沒人想成為無房者,畢竟人心難防
就算抓走房東人也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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