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竊盜罪刑責 在 頭城二三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代PO/尋花啓事
蘭花走失日期:109/10/29 06:00
地點:福成社區
戰績:連續第4年 每年走失
偏好:每年都同一種花
特徵:高高壯壯.男士.騎著戰馬.手裏沒拿釣竿
說明:
請認識他的人通知二日內歸還,失主心善不想讓他背刑責,已忍耐第4年,還是希望再給他一次機會,可以請他偷偷放回,也不必道歉,東西回來就不追究。(如逾期只好請警察協尋)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刑責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年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的刑法考題,可謂吹起「復古風」,只要有好好練習考古題,應該會有一咪咪印象才是,大概就跟曲婉婷唱的那句「你存在我深深的腦海裡」一樣吧~~
例如第三題:甲、乙、丙三人共謀進入A的家中行竊。三人同時說好,各自攜帶一把螺絲起子以撬開門窗。三人使用螺絲起子打開窗戶,成功潛入A的家行竊。 在離開A的家時,甲、乙先行將財物裝載上車,丙正欲離開時卻遭鄰居B察覺並壓制,甲、乙為將丙救出,儘管丙當場表示反對施暴,兩人仍拿出各自的螺絲起子刺擊B,丙因此得以逃脫。試問甲、乙、丙的行為成立何罪?
這題刑分的部分在考加重竊盜罪和準強盜罪,刑總想當然就在考「共同正犯逾越」啦~~跟底下這題106司法三等的思路幾乎相同啊!!
甲誘使本無犯意之十六歲少年乙,潛入A宅竊取A新購之名貴音響,甲併邀丙駕駛小貨車在門外把風,等候運走,甲也允諾事成後,給予乙、丙酬金。正搬出門外,A歸來,雙手抓住甲擬加以逮捕,詎甲為脫免逮捕,以左手反抓A之頭髮,右手毆打頭部,並以雙手勒住其頸部,致A鬆開抓住甲的雙手,放棄逮捕行為,當時乙並無對A施加暴力之犯意與任何舉動,終將音響搬走。問甲、乙、丙三人之刑責各應如何論處?
相較於108年的考題,今年的考題真的親民很多。老話一句,有唸書有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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