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三十年,促成三次政黨輪替,對台灣民主有重大貢獻,蔡英文告訴黨人,必須回顧那段從街頭到執政,前輩們努力付出、改變台灣的民主序曲:「我們很希望,他們的理想,能夠被下一代一一的銘記。」那麼民進黨特別要提醒自己,不要成為和那個威權時代一般無法(憲)無天的政黨,否則,今日之一步確實也會被銘記:賀喜民進黨三十而法西斯,並致台灣民主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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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前一天,時事評論人范疇寫了一篇文章〈小英若不暴怒,後果可能亡黨亡國〉,民進黨三十歲生日還沒過,就重題警示「亡黨亡國」,文中以不點名方式敘述了一件「小事」,原來在立法院開議前,某位民進黨立委致電某機構主管,要他的下屬「閉嘴」,否則將刪除該機關預算。立委以預算大權施壓行政機關,不是新聞,但以「閉嘴」為前提,至少是解嚴(民進黨創黨)迄今三十年之聞所未聞之事。
范疇提的當事人是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述及機關是經濟部轄下工研院,被羅致政下達封口令、甚至還要求調閱其薪資資料的,是在五二0後即降轉院長辦公室資深特助的杜紫宸。工研院是研究機關,基本上與中研院一般獨立於政治之外,或為政策服務但不為政黨服務,杜紫宸為此臉書發文譏嘲,黃國昌任職於中研院期間天天嗆馬沒事,工研院接受政府委託不能持與民進黨不同之意見。羅致政雖解釋非關干預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務員要謹守分際」,然而,學者出身的羅致政,理當明白即使工研院接受政府委託,既為研究案就得利弊俱陳,才能提供政府在利弊得失間的政策抉擇,難不成公務員在蔡政府治下,就沒有言論自由了?如果這個邏輯成立,華航員工還能罷工嗎?台電員工還能全台步行反電業法修正嗎?
施壓特偵辦馬案,藍綠地裂
民進黨二次執政,藍綠壁壘更甚,而社會對立更烈,年金改革、反迫遷不談,就在蔡英文記者會前,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為特偵組存廢召開會議,民進黨立委翻來覆去掛念的只有一件事:為什麼不辦馬英九?上溯貓纜案和富邦案,讓檢察總長顏大和百般無奈解釋,「特偵組不能什麼都包,這是馬市長任內的案子,由北檢承辦。」說穿了,特偵組也成了辦藍辦綠的政治工具;馬政府除林益世大案外,卸任迄今四個月,沒辦出大案,結果兆豐銀卻成了祭品,美國因為違反「申報規定」罰他,一轉回頭竟成了「洗錢」,董總遭殃不說,前朝財金首長也成鎖定的追罪標的,這已經很難以洩憤形容,簡直是累代之仇了。
口口聲聲要團結台灣的蔡英文,不知有沒有一點知覺,台灣歷經三次政黨替,政治圈分藍分綠在所難免,然而,就在她就任這四個月,從藍綠鴻溝一劃而成了地裂,從企業、財經金融到司法,順綠者昌。
未經司法程序凍結國民黨產,與威權國民黨何異?
最值得警示的是,蔡政府打著「轉型正義」的旗號,卻揮著「朕即法律」的行政獨裁之劍,鎖住政敵之喉,不當黨產委員會正是代表號。不當黨產條例與委員會有違憲之虞,論者已多,關鍵就在個案立法與有罪推定,論罪與影響人民權益者(包括財產與自由)皆需司法認定,這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身為律師,豈會不明白這個道理?很遺憾的,不當黨產條例成為他手上的「尚方寶劍」,就在蔡英文記者會和綠委追究特偵組為什麼不辦馬英九之前,他舉行記者會宣布要求永豐銀行凍結國民黨帳戶,未來資金「只能流入,不能流出」,同時要求台銀未來對九張尚未提領支票,必須向法院進行清償提存,持有人未來將不得兌領。
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顧立雄許許仗著「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認為凍結合法,但是,實務上不論民刑事訴訟,都必須取得法院強制處分令,才能要求銀行凍結特定帳戶;即使是銀行查有洗錢疑慮等問題,也得通報檢調單位,經過司法程序認定要才能凍結。
顧立雄無視不當黨產條例明顯違憲,也無視涉及人民權益者必須經由法律程序的基本人權,民進黨不以為怪,唯一的解釋是自黨主席蔡英文以降的民進黨人,對國民黨根底裡的仇恨與敵視,但是,不要忘了,即使是犯罪組織都要法律認定,國民黨曾經是無視人權與法律的政黨,「認定」流氓就一清掃光,民進黨要做這樣的獨裁政黨嗎?國民黨至少在民進黨成立之後,與民進黨一樣是依照人團法合法登記的政黨,要論「罪」,也不該是顧立雄認定,別忘了,包括顧立雄和所有的不當黨產委員,甚至連任命都未經國會同意,有什麼權力要人生要人死?
莫忘前輩打出來的民主人權
顧立雄在受訪時,坦言也曾就凍結黨產部份反覆思量比例原則,就算有比例原則,也該由法官衡酌,而非由顧立雄一人認定;同樣的,顧立雄要國民黨自己舉證中投創設時資金是否為合法收入,認定有罪要人自證無罪,又是一個逆法律邏輯之舉。
政黨不該經營事業,中投公司應該清理或清算,甚或收歸國有,但都得循正常合憲合法的程序,民主程序的繁複,是為了確保民主,而非便宜獨斷。
民進黨三十年,促成三次政黨輪替,對台灣民主有重大貢獻,蔡英文告訴黨人,必須回顧那段從街頭到執政,前輩們努力付出、改變台灣的民主序曲:「我們很希望,他們的理想,能夠被下一代一一的銘記。」那麼民進黨特別要提醒自己,不要成為和那個威權時代一般無法(憲)無天的政黨,否則,今日之一步確實也會被銘記:賀喜民進黨三十而法西斯,並致台灣民主哀。
第三人清償不當得利 在 台灣賦格 Taiwan Fugu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民黨,你還沒處理完黨產!】
8月26日,國民黨貼出文章指出,民進黨執政時期,行政院與監察院所列管的爭議黨產,國民黨「以拋棄方式登記為中華民國」以及「回贈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處理了267筆土地與建物,市值約計48億元。(國民黨:爭議黨產已處理完成
http://on.fb.me/1JGMHI7 )
在此,小弟要先為國民黨處理黨產的勇氣拍拍手。但這些就是黨產了嗎?事實上遠遠不只。
讓我們來看一下《黨產解密》一書中對黨產的分類,了解一下黨產的面貌以及國民黨聲稱的進度。
1. 土地、房產:由政府無償取得,或是低價讓售的不動產
國民黨的確處理了一些爭議土地,但所謂「沒爭議」的部份,當初取得有沒有問題?這就是大問題了。根據103年國民黨財務決算書,國民黨仍有61961.65平方公尺,現值約4億的房屋,以及41384.95平方公尺,現值約6億的土地。而且,這邊只計算國民黨本身持有的,國民黨附隨團體如救國團、婦聯會等佔用的土地房產,仍不清楚。
還有一大批土地房屋,已經轉手賣給第三人,有許多的出售還有賤價拍賣、圖利第三人的可能。
特權取得的低價土地國民黨有面對嗎?拍賣給第三人的土地國民黨有面對嗎?沒有。
2. 黨營企業及投資
國民黨目前最常見的作法,就是把黨營企業「信託」,然後就當做處理好了。但問題是,信託後,所有人是誰?獲益算誰的?答案是,都算國民黨的。根據財務決算書,信託獲利有約10億,是收入總決算的65.26%。
根據以往的資料,黨營企業除了獲利回饋給黨以外,還會用捐贈的方式,捐贈給國民黨這個政黨法人及其外圍團體,計算為公司支出,減少帳面獲利。
過去,國民黨的七大控股公司,有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啟聖實業、建華投資、悅昇昌、景德投資、華夏投資。目前國民黨未信託的事業投資,仍有中央投資與欣裕台公司。
根據國民黨自己的財務決算書,這兩間公司的事業投資仍有232億,而國民黨並未計入信託的投資事業。但信託的投資事業和營利仍是國民黨的,國民黨迴避處理這些公司的態度很明顯。
3. 政府對黨營事業及附隨組織的補助委辦
過去,政府給黨營事業以及附隨組織相當多的補助委辦。比如說,內政部、教育部都有補助救國團的營隊,政府對中廣(對,就是趙少康那個中廣)的補助也達到732萬。黨營的復華證券金融公司,也曾在中央的特許下,獨門融資、融券業務。
1979年7月行政院發布「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必須獲得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管會)之核准,隔年證管會下令,要求原本經營全國證券融資業務的三家官方銀行:台銀、土銀、交銀,自復華證金開業之日起,停辦一切證券融資業務。復華證金成為證管會唯一授權的證券融資、融券機構。直到90年代,政府開放新設公司,才打破復華證金長期壟斷的狀況。
這些補助、委辦、特權,讓附隨組織和黨營事業經營有方,風生水起,這些不當得利有被計算嗎?沒有。
4. 減免稅捐
國民黨長期透過「稅捐減免」的方式減少繳納的稅務,根據財政部分析,光1997至2005國民黨於該期間內取得之股、息及租收入的所得稅,國民黨就少繳約24億元。地價、房屋稅在51~95年間的減免,也有將近6千萬。
國民黨有計算這些稅收,重新繳納的國庫嗎?沒有。
5.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遭國民黨把持
原先政府所成立的基金會,基金會董事、監事需由政府機關核備,但國民黨相關人士在政黨輪替時,自行修改章程,將需政府機關核備的董監事改為自行聘任,脫離政府掌控。最有名的例子,是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在2000年政黨輪替後,在國民黨高官張有惠主導下,短短兩週內修改章程,脫離政府掌控,現改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資產約有54.8億。這是唯一一件嗎?當然不是,還有更多基金會遭國民黨以這種方式把持。
這些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國民黨有列入黨產計算嗎?沒有。
6. 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
民眾服務社是國民黨的地方組織,但在過往黨國不分的時代,卻將在其中服務的黨工年資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中計算,根據行政院調查,有581人採計黨職資,每年溢領的退休金約有3億。最近要跑去中國閱兵的連戰,就額外計算了3年8個月的年資,隨行的林豐正,還額外計算9年6個月的年資。
這些溢領的退休金有打算要繳回嗎?嗯,可以在閱兵典禮上問問看。
7. 附隨組織發動的勸募
國民黨附隨的一些組織,如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婦聯會,都曾大規模發動勸募,這些勸募有些是由公營事業「認捐」,有些則如勞軍捐一樣,是強制對民眾勸募。以勞軍捐為例,若以2007年的價值估計,其價值高達4606億5250萬元。
這些勸募得到的金額,成為附隨組織的財產,被國民黨掌握。但這些財產有被列為黨產嗎?沒有。
這些黨產,有許多錢是當初政府給予國民黨附隨組織的不當補貼、不當減稅,或是以政策圖利黨營事業。有許多黨產,則是再一次又一次的轉手後,到了私人的口袋;還有一些基金會,直接成了私人的基金會。更有許多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如婦聯會、救國團等,由於成為人民團體,反而難以追查相關財產。
而國民黨的黨產報告,對這些其他團體略過不提;對那些已經托管,獲利佔國民黨收入總決算65.26%的黨營事業也略過不提,以往國庫通黨庫的財產也略過不提,轉賣第三人的土地房屋也不提,所以才剩下約兩百多億的財產。
所以,國民黨清償了不當黨產嗎?遠遠不夠啊。
參考資料:
黨產解密:
https://www.gitbook.com/…/bil…/decipher_kmt_property/details
國民黨103年財務決算書:
http://www.moi.gov.tw/dca/001/103/A001.pdf
國民黨103年黨產報告
http://www.slideshare.net/yourkmt/1031231-43112004
轉載自:林雨蒼(作者已同意刊登)
第三人清償不當得利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法】行政機關對於罰鍰的執行,需要聲請假扣押嗎?還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並請求分署先送達扣押命令呢?
【參考條文】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之準用)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
第115條(對第三人金錢債權執行之方法)
I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II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III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IV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相關實務見解】
◎ 10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行政機關得否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主張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問題】
某甲因違反行政法之規定,遭縣政府處以罰鍰確定,某甲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與其子乙共同意圖損害縣政府罰鍰債權,將某甲之財產轉讓與不知情之第三人丙,致縣政府之罰鍰債權無法實現,縣政府因認某乙所為,損及其公法上之權利,乃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主張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某乙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訴訟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乙說(多數見解)
按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定有明文。蓋國家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人民權利,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之,人民侵害行政機關公法上之權利時,並無專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查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均涉及損益分擔之公平原則,是以承認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為通說。然侵權行為係侵害行為,並非損益分擔問題,其性質上與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不同。且人民侵害國家機關公法上之權利時,除得以刑罰制裁行為人外,法律常賦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力排除該侵害或課以行政罰暨滯納金,或給予行政機關得以較人民有利(如免提供擔保)之方式保全其公法上之債權,上開途徑應已足保護行政機關公法上之權利,無須另賦予國家公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來達此目的。故本題縣政府主張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某乙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自欠缺法律上請求權而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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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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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請教相關的問題
這問題困擾我很久
百思不得其解
問題是這樣的 跟本題有點像
A跟B是好朋友 想說你的錢就是我的錢
遂自行幫B清償債務給C 半夜自行跑去ATM轉帳
結果日後大家發現誤會一場
A要向B要不當得利或是跟C要呢?
個人覺得A直接跟C要就可以了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皆該當
況且不當得利並沒有說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的清償動機
否則如果A的想法是幫小馬哥清償
不就還要拉訴外第三人小馬哥進來和稀泥
感覺不太有必要
但是這個問題法官跟C都堅持
A要去跟B要 B要去跟C要
我跟法官爭了十分鐘都沒效
明明一個簡單的問題 一定要搞成三人不當得利這麼複雜嗎?
可以請教一下各位先進的看法
到底是法官對還是我對
※ 引述《promote (pro)》之銘言:
: A為代B還債給C,先簽支票給B,在由B轉讓給C,
: 嗣後ABC三方之原因關係皆不存在,
: A得否向C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我是認為這是王老師雙重不當得利的問題
: A僅能向B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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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雖然是發表在法學教室
可是既然還可以把三人給付型不當得利分成這麼多的sub type
Orz
難怪我跟法官會各執一詞
我想我還是先請法官下中間判決 確認契約成立與否
再去吵後面的爭點
劉師這篇文章好像也有提到票據相關的問題
我完整看完後再把相關的地方節錄上來好了
後來E大一提我才去看理由
發現開炮開太早了 二審有交代不成立無因管理的理由
科科 誤會法官了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1367號
案由摘要: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6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79 條 ( 18.11.22 版 )
民法 第 179、1150 條 ( 74.06.03 版 )
要 旨:因遺產而生之捐稅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
之內部關係,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墊支上開捐稅及費用者,該墊支人
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百
五十條規定得向遺產中支取,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
,尤其於遺產分割後,更為顯然。
上 訴 人 林先立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林先全
張林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六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及訴外人林先達、林先義、徐林足、何林緞共七人,均為已故
林開郡、林陳乞食婆之繼承人,應繼分各七分之一。林先達、何林緞於繼承後死亡。
林先達之繼承人為林江雪花等三人。何林緞之繼承人為何缬村等五人。林開郡、林陳
乞食婆死亡後,所遺土地之地價稅、田賦代金、田賦實物、遺產稅、罰金、登記規費
及辦理繼承登記之代書公費、車馬費共計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五百零二萬六千六百
三十六元,應由全體繼承人七人平均分攤。被上訴人林先全已付其中十四萬二千四百
八十七元,尚應分攤三百四十三萬二千七百四十六元六角,被上訴人張林末已繳其中
五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尚應分攤三百五十二萬六百七十元六角。又被繼承人之遺產
除依法售與他人,所得金額應分與被上訴人部分已提存外,其餘均已登記為分別共有
,前開金額均由上訴人墊款,因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內部求償關係及無因管
理與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各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主張者均為遺產管理與分割之費用,即令其墊款屬實,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應自遺產中支付,不得對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如上訴人聲明之判決內中超過命被上訴人各給付上訴人二十元四角
及其法定利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上訴人主張墊款之事實,固據
提出收據影本一冊為證,被上訴人否認該收據為真實,為無可採。惟此項債務並非民
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連帶債務,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或準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規定,由繼承人被上訴人依其應繼分分擔,於法無據。又上訴人亦為林開郡、林陳乞
食婆之繼承人,其為遺產繳納稅捐及支付費用,係處理自身之事務,非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管理他人之事務,其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訴求,亦無理由。再上開遺產稅捐及
費用,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遺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
支付。上訴人墊付之上開費用,可自遺產中支付,並無損害。且被上訴人依法繼承遺
產,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無不當得利可言,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而為請求,亦
乏依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按因遺產而生之捐稅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
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人墊支上開捐稅及費用
者,該墊支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
百五十條規定得向遺產中支取,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尤其於
遺產分割後,更為顯然。原審背於此見解判決上訴人敗訴,自屬欠合。上訴人究竟墊
支若干?被上訴人各應負擔若干?已給付若干?尚有若干未付?應予查明。上訴論旨
,執以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6/20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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