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約聘人員離職有沒有資遣費?】
最近同時接到雇主、勞工的諮詢,問我「約聘人員有沒有資遣費?要不要給資遣費?」這個問題說來簡單但也複雜,先從約聘人員的定義來說起,再來是定期契約的意義,最後法院是怎麼看這種案件的。
🎸什麼是約聘工?聘用人員?約聘勞工?
「約聘」的意思,說穿了是「短期、暫時、不長久」的意思。
一般的勞動契約不會寫服務年限,原則上會希望雇了人就用到退休為止,但在某些情況,雇主可能只有密集但短暫的勞動需求,因此只想雇用「短期」勞工,例如只簽一年一期的勞動契約,這一類的勞工就叫做「約聘人員、聘用人員或約聘勞工」。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不一定能拿資遣費
聘用人員、約聘勞工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政府聘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2⃣民間企業的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民間企業也可能有約聘需求,但民間企業就沒有「聘用條例」可以用,民間企業雇用約聘勞工必須遵守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17條規定,不管是雇主歇業、虧損被迫資遣勞工,或是認為勞工不適任而主動資遣員工,勞工都可以向雇主索取資遣費。
(註:謝謝網友補充,現在大多數勞工已經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資遣費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還是可以領資遣費,只是比勞基法規定的要少一些。)
但這有個例外:期滿離職。
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還記得什麼叫「聘用人員」嗎?
聘用人員特別的地方就在於契約有期限,屬於「定期勞動契約」,因此只要雇主不提前解雇你,等到你契約到期時讓你走人,你就拿不到資遣費!
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一樣有踢走員工的效果,又不用付資遣費,對於聘用人員、約聘勞工來說相對不公平。
🎸如果你是民間的約聘勞工,卻被放置play等待離職,你還有一個機會可以討資遣費!
討資遣費的機會是:告訴法官你簽的根本是「不定期契約」!
你可能會覺得奇怪:聘用人員不就是簽定期契約,怎麼還能跟法官說是「不定期」呢?
這是因為,並不是所有勞動契約都可以簽「定期契約」的。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依法不用給資遣費,有些雇主就會濫用這個機會,把「不定期契約」拆成「定期契約」來用,明明你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正規勞力沒什麼差別,也不具有定期特性,雇主卻偏偏用1年1聘的方式,分好幾年聘。
這時候,雖然契約上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但依法 #該簽的是不定期契約,雇主就有濫用契約規避法律責任的疑慮,因此你可以向雇主主張不定期契約的權利(也就是資遣費),如果雇主不從,進一步提起訴訟向法官主張。
📌實務上,法官會「從實認定」到底契約該定期還是不定期,不會單純依照契約上寫的「服務年限」就判斷對錯。
舉例來說,「清潔工」就有法院認為是不定期勞動,不可以簽定期契約規避責任(參考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新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案例則是機械工廠的勞工,某雇主和勞工簽半年期契約,但加起來也是簽了3年,甚至有發放年終獎金;雖然雇主辯稱是臨時有訂單增加才雇用,但從勞工實際工作內容來看,根本是工廠的日常業務,最後法院判決屬於不定期契約,雇主要給資遣費。
(參考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39號民事判決)
🎸約聘勞工也是工,除了政府聘用人員、經公告不適用勞基法的職業以外,也是受到勞基法保障的,雇主只有在合法簽定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的時候,才不用給資遣費。
如果是提前終止契約,或是違法簽定定期契約,勞工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自己的權利,討回屬於自己的資遣費!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9月22日台北市內湖一家非法的安養中心發生大火,總共奪走三條人命。這家業者總共被當地里長檢舉兩次,衛生局在檢討報告中提到,「稽查不夠不夠完整」、「無發現違法事證及急迫危害情形」。對此我質疑當時「衛生局派員了解業者拉下鐵門查無違法實證,未複查就結案」的情況,衛生局何以在未看清楚原貌的情況就認定無危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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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台北市內湖一家非法的安養中心發生大火,總共奪走三條人命。這家業者總共被當地里長檢舉兩次,衛生局在檢討報告中提到,「稽查不夠不夠完整」、「無發現違法事證及急迫危害情形」。對此我質疑當時「衛生局派員了解業者拉下鐵門查無違法實證,未複查就結案」的情況,衛生局何以在未看清楚原貌的情況就認定無危害之虞?如何判斷如何結案?加上當時稽查的約僱人員已先離職,是否發生交接漏洞?這些非法機構如何輔導他們符合法規?加之目前稽查人力只有三人,未來將如何提升人力?這些細節在檢討報告中都未提及。
我在警政衛生部門質詢要求應該要針對整個流程做出四點改善,一、提出申請未過機構的輔導合法方案;二、查核流程判斷基準與追蹤軌跡改善;三、約聘僱人員的確實交接;四、查核人力的補充。並在一個月後提交相關的檢討報告。衛生局長黃世傑表示,此案主要是業者原本是由社會局指導的養護機構,之後原本的機構歇業,預計另籌設法人,但還沒有進入機構的申請就發生大火。衛生局自9月22日後,收到共七件檢舉案件,由衛生局與社會局聯合稽查,目前的稽查人力只有三人,之後會視情況需求調整人力。至於稽查判斷過程會改善,也會加強與社會局的橫向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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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影片中出現的中油副總經理,是方振仁,誤標為黃仁弘,非常抱歉,特此更正。
1. 2018年台灣中油公司招考錄取率僅4.25%,許多憑實力辛苦考進國營事業的年輕人,每天在基層競競業業工作。然而,卻有許多憑藉政治關係直接空降的高薪肥貓,領著一般員工奮鬥十幾年都未必可以領到的薪酬。
2.前台灣中油陳金德董事長就任時,以「專門技術人員」方式聘用數位約聘人員進入董事長室。以陳金德的好友、前宜蘭縣議員張漢東為例,2017年1月被陳金德找來當董事長秘書,陳金德離任時,張漢東沒有隨同離職,反而直接空降轉任油品行銷事業部、月薪高達8萬7千元。
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18條規定:「各機構董事會得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董事長離職時應隨同離職」。我要求經濟部必須調查:張漢東人事任用案是否以「專門技術人員」方式,開特權後門規避上開規定?中油過去聘用多以醫師等專業人員為主,該人事案究竟有何專業技術性?當初是否符合公開招募的要求?
3.敗壞中油人事制度不止一例,繼任的戴謙董事長,也以相同方式聘用自己人進入董事長室。戴謙已在今年3月去職,董事長室秘書卻直接轉任油品行銷事業部。難道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專門在收空降肥貓嗎?
4.我多次質詢揭露,高捷大寮機廠水上樂園開發案,高捷公司淪為慶富詐貸洗錢犯陳偉志、李維峰洗錢工具。高捷董事長郝建生參與其中、必須負責,卻躲避至今、不願出來面對。
今日最新進度是:高捷終於準備要解約了。然而,對於當初違法亂搞的人,我也要求經濟部必須徹底究責。
附註:
2018-3-4 年輕人在乎的公平正義
https://reurl.cc/oR3Zj
2019-3-4 可以不要再把國營事業董事當成政治酬庸的工具嗎?
https://reurl.cc/Zeoda
2018-11-1 高捷高層可以有點羞恥嗎?
https://ppt.cc/f8Jk3x
2018-10-31 經濟委員會:經濟部國營事業為何掩飾犯罪洗錢?
https://ppt.cc/fk9xox
2018-10-25 財政委員會:慶富高捷水上樂園弊案 包庇洗錢犯罪集團
https://ppt.cc/fvGEgx
2018-10-17 財政、社福衛環聯席會議:電動機車補助 淪為奸商違法詐財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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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財政委員會:慶富詐貸贓款洗入高捷水上樂園開發案
https://ppt.cc/fsNUux
2018-10-11 經濟委員會:高雄水上樂園弊案及如興弊案
https://ppt.cc/f6aVEx
2018-10-8 「慶富弊案、官商勾結 誰在協助包庇詐欺洗錢犯?」記者會
https://ppt.cc/foWXGx
2018-10-5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臭不可聞的慶富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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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社工公務員及約聘員人員共225人
雖然已編足
但是
以桃園目前人口數215多萬人
平均一個社工就要負責8445人
對社工工作是相當大的負擔
尤其是
社工的工作會產生非常灰色的情緒
要面對問題家庭、窮苦家庭…
許多社工無法消化這些負面情緒之下離職
而社工流動率高居不下
也導致個案訪視及交接斷層
無法持續及完整關注個案
這對社會工作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社會局應該盡速
增加社工人手
主動安排針對社工的心理輔導、
增加社工工作使命感與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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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發現這個職位事務及雜事非常多,主管也老是增加我的工作量,有點負荷不了,所以規劃要在12月底離職,有疑問的是,小妹職位是學校計畫約聘人員,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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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人員離職 在 [請益] 約聘欲離職,資方不同意,該如何處理?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版上的前輩們您好,小弟擔任'約聘人員',約期為1年。
這次主要想詢問「約聘約期未滿,已提離職,但是雇主不肯,這樣該怎麼辦呢?」
我有先上網做一些功課,我目前做這份工作剛滿7個月,約期為1年。
勞基法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可以於離職日10天前告知雇主,即可離職。
但是我當初與顧主簽訂的契約中有提及
1.「勞方需工作滿1年。若未滿約定期限,欲提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離職。」
2.「若勞工未依此規定離職者,必須賠償2個月薪資的賠償金」
我已於1/26日向二級主管口頭告知,並於1/31日上簽呈公文,告知二級主管及一級主管。
但是一級主管卻以不滿一年為由,將我的公文駁回,並拒絕我離職。是惡意拒絕我離職,因主管情緒管理極為不佳,單位內的流動率非常高,現在還是惡意拒絕。
我想詢問一下,我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勞基法規定,於10天前告知雇主,就可以直接離職嗎?還是我跟雇主簽訂的契約優於勞基法嗎?如果是勞基法優於契約,我若再上簽呈公文,或是寄存證信函告知我要離職,未經雇主同意,這樣我需要賠償合約上所說的2個月薪資的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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