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試用期 新進員工權益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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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聽到公司錄取新進員工會有3個月的 #試用期,但員工真的可以『試用』嗎🤔
持平來說,即便通過面試,公司仍然需要時間確認員工的能力✔️,而站在勞工的立場,也需要評估工作環境適不適合自己⭕️,不過勞基法其實 #並沒有 試用期的規定唷!法律上沒有正式勞工與試用期勞工的區別,所以公司不能對新進員工有明顯的薪資、員工福利等差異。
我們現在約定俗成的『試用期』一說,主要是來自於🧑🏽⚖️勞基法第16條,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員工)時,只要該員工已在職三個月以上,就須遵守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的規定;反之,工作未滿3個月的解僱,公司就不需要跟勞工預告。因此,我們可以將試用期理解為「企業和新進員工約定,保留三個月內決定是否續約的權利」。
試用期就沒有保障了嗎⁉️
當然有喔!公司在此期間依然要幫新進員工加勞健保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且🙅🏽不得給勞工低於法定最低薪資的待遇唷!
💡工作權益報你知,新進員工免煩惱!
💡不要被『試用期』的說法綁架囉!
#Ingay法律小教室 #職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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