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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內有投標須知、勞務採購契約和企劃書評審及名次計算說明等文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英文編撰
一、 需求人員:英文編撰工作人員1名。
二、 資格條件:投標廠商以自然人廠商為限,國內大學英語系畢業或外國學士學位以上,具英語系國家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尤佳,並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精通中、英文(聽、說、讀、寫)。
三、 應徵方式:投標廠商應準備投標文件包括個人書面企劃書(英文履歷表、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英文編撰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報價單)裝釘成冊計6份及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前述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投標前以掛號郵寄寄達或專人送達臺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智慧財產局3樓收文櫃台,逾期不予受理(投標期限請參見招標公告)。
四、 工作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本局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布彈性調整上班、放假
時間者,工作人員須配合本局之上班時間履約;工作時間為週
一至週五,每週五天,每日工作時間扣除午休時間1小時應足8
小時。
(一)上班時間採彈性方式: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至9時;下午下
班時間為5時至6時。
(二)廠商因工作量需求需增加工作時間或請假者,須以書面向機
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 工作內容:英文文稿之譯稿、編撰、潤飾、諮詢、研究等工作。例如:
(一) 本局英文電子報編撰。
(二) 本局英文網站編輯與維護。
(三) 協助處理多邊、區域及雙邊涉及智慧財產權業務英文文書及相關連繫工作。
(四) 協助潤飾本局智慧財產權相關出版品(英文版)。
(五) 智慧財產權相關研討會之翻譯與協助接洽事宜。
(六) 其他與局務有關之中文文件之英譯及處理。
六、 工作報酬:採按「時」計酬方式(不滿1小時者,不予計入)。每小時約新台幣450元,實際金額以議價決定(每日8小時,不含中午休息時間1小時)。
七、 契約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若不及於105年1月1日決標,則於決標次日起為期1年。自履行期間前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間機關得視廠商之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續用,若廠商表現不符合機關之要求者,機關得終止本契約。
八、 工作地點:本局指定地點。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英文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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