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親子台 💣敗 訴💣
耗時兩年,雙方攻防搞得像幾千萬商業活動的訴訟宣判了,momo親子台告我經紀公司在桃園燈會的表演活動,智財法院宣布判決簡單摘要如下:
1、著作權:momo親子台主張部分成立
(1)momo台主張歌曲、舞蹈著作權部分成立,三首歌中只有兩首歌有著作權,另一首歌曲有疑慮不得主張著作權受侵害。
(2)法官認定一首詞1250元、一首曲1250元、一支舞2500元,所以總共是13,750元(含利息)。
(對方律師一直無法回答法官提問:「詞曲與舞蹈著作的比例」,最後一庭改請求法官認定。)
(3)彩虹(活動公司)要負擔一半的比例,所以13750/2=6875
2、商標權:momo親子台主張不成立
(1)節目單寫焦糖哥哥:
焦糖哥哥唱跳秀的焦糖哥哥是在說明表演名稱、描述表演節目本身,而且從整體版面來看,不會特別讓消費者認知到是商標或認識到服務來源。
(2)表演過程中自稱焦糖哥哥:
是指陳嘉行個人而非使用商標
這代表不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是智財法院,都認為我公開說與使用自己是焦糖哥哥、焦糖陳嘉行都「不是使用商標」。
這兩個裁定結果等於直接打臉momo親子台與當初栽贓說我偷「焦糖哥哥」商標的人。
3、訴訟費用:
momo親子台負擔99%的訴訟費
====分隔線====
momo親子台當時的策略是利用告桃園燈會的訴訟,要讓智財法院認定「焦糖哥哥」是momo親子台的商標而不是我的名字。
所以這過程他們多次找現任與離職員工到證人台前串供,編造焦糖哥哥是電視台取的而不是我,甚至我臨時被傳上去作證時,對方律師還玩「套邏輯」的方式在匡我。判決結果等於讓搞小手段的人與組織,在法律面前顯得荒謬可笑。
這案子經歷兩任法官的審理,過程法官也提醒過momo台律師「焦糖哥哥」誰取的都不是本案重點,而且陳嘉行也不是被告,智財局的裁定與本院無關,是各自獨立審理。
momo動員這麼大的人力資源及律師費,結果只拿到兩首歌的「公播費」。我一開始就說我願意付三首歌公播費給你們,台長陳景怡還在媒體上罵我⋯⋯現在糗了吧,momo台除了少賺一首歌公播費外,更打開想拿回被剝奪走自己藝名的法律之門。
這過程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從事件發生的第一個晚上就指導我該怎麼迎戰,不論是商標大戰或是桃園燈會訴訟,沒有顏律師我就不可能———完封momo親子台。
謝謝麵攤大叔與我餐廳合夥人,沒有你們陪我去智財局填那些表格資料,我會不知所措。
這過程的訴訟攻防非常精彩,所有第一手資料都在 #元貞法律聯合事務所,希望有朝一日能公諸在大家面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開 資料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3
瞭解了臺灣三種專利保護的內容及期限後,我們來說說申請發明專利要注意什麼重點吧!
判斷產品或技術是否應給予發明專利,首先會看該案是否符合發明的定義及記載要件,再依專利法考量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三要件的具體內容,以下說明什麼是專利三要件
🔳(審查發明)專利三要件:
1⃣產業利用性-若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產業上能夠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理論上可行但實際上明顯不能被製造或使用的發明,則不具產業利用性(ex:為防止臭氧層減少而導致紫外線增加,以吸收紫外線之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表面的方法,目前無法做到故不具產業利用性)
2⃣新穎性-申請專利的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有新穎性;若申請前已構成先前技術就喪失新穎性
3⃣進步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的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什麼是先前技術?
專利法所稱的先前技術,是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已見於刊物-國內外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專利公報…等;網際網路或線上資料庫等(不以書面的文書為限,也包含電子媒體)
🔸已公開實施-在網路或實體店面公開販售、開放不特定人士,參觀製造過程
🔸已為公眾所知悉-口語交談、演講、會議、廣播或電視報導;公開展示圖面、照片、模型、樣品等方式
🎯下篇會說明哪些狀況無法申請到發明與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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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創基地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你的創業第一站 #諮詢講座分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開 資料 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及電子研究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宣導】
親愛的同學 好:
敬請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未經授權,勿擅自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26日臺教高(一)字第1090028791號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掃描、影印、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大專校院學生掃描、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化整為零之掃描、影印,或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論文等,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敬請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自行下載、上傳或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四、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 ),請至該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歡迎各單位多加利用。
五、為隨時提醒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智慧財產權,爰請於影印服務區域之明顯處,張貼「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不法影印」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