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預告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
為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修正為「以技術、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二、附表六修正要點如下:
(一) 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
(二) 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資金查核報告書」,並修正備註9之文字。
(三) 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分公司廢止(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記表內容,故予以刪除應檢送「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件。
(四) 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事處(原無在臺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原統一編號,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三、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及新增備註「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文字。
其他相關資料,請至下方連結參閱:
經濟部商業司新聞:https://reurl.cc/ZQZL3M
經濟部公告:https://reurl.cc/3N6q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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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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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知新】👨🏫
📍 公司設立或變更(公司名稱或新增所營事業)登記前,
📍 記得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
📍 再另行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唷。
📄 經濟部公告「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
🌐 https://reurl.cc/XXK80R 👈👈👈點我看公告及表格下載
====== 法規資訊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2 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
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
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
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
人。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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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依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外商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及國營事業外,公司應檢視本次變更若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等申報資料如有變動,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前往「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執行變動申報。未依規定完成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公司,經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可處新臺幣5~500萬元罰鍰,最重將可廢止公司登記。申報方式及相關規定可前往申報平臺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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