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為你讀一點書 📙 社區裡的防災指揮官:防災士培訓計畫 ft. 呂學正師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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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當火災、地震、水災、風災……等災變來襲時,你要逃到哪裡?你所住的社區裡又有哪些安全的地方可以躲避呢?
其實,在災難發生的時候,在政府的救難單位還沒趕到時,社區中如果有一兩個知道如何處置、如何指揮大家作緊急避難的人,就能夠幫助到整個社區的居民。
因此,政府開始推動「防災士」的培訓計畫,希望讓更多受過訓練、知道該如何做的人回到社區後,持續地協助防災、救災的工作。
2020年七月起,慈濟基金會成為政府認證的防災士培訓機構,今天的來賓是慈善志業發展處的災防組組長呂學正師兄,曾經身經百戰、協助過無數救災工作的呂師兄要來聊聊,究竟防災士到底是什麼?如果想要參加這個計畫,會需要哪些條件呢?
*圖片來源:慈濟數位典藏資料網 編號A2495001,蘇鳴立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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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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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過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緊急避難 過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緊急避難 過當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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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過當 在 Re: [課業]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fang0709 (宅宅)》之銘言:
: 甲乙坐船出遊 因為海浪太大 甲乙掉落海中 甲看到乙有救生圈
: 甲為了活命 於是去搶了乙的救生圈自己用 導致乙溺斃
: 通常這種情形都會用緊急避難來阻卻甲的違法
這種避難應該無法阻卻違法
: 那如果甲去搶乙的救生圈的時候 乙反抗成功 結果導致甲溺斃
: 那乙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阻卻違法呢??
: 還有一個今天跟朋友討論到的問題
: 有時候會說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 緊急避難是正對正
: 那請問其中的正跟不正 是以行為,理由還是其他的情形來區分的??
: 希望各位的指點 謝謝
考前睡不著來動動腦思考一下好了
一點愚見
不正就是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 看有無違法性
有認為"違法性"是指"刑法上不法(構成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
但也有學者主張只要違反整體法秩序(管他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就是有違法性
(依照前者說法,你不能對使用竊盜的人正當防衛,因為人家沒有違反刑法,但後者就會
認為使用竊盜是違法可以正當防衛了)
我看撲馬的書好像採前者的人比較多
但法毅的三合一立場似乎相反(也可能是我筆記抄錯了 要再查)
回到正題
甲去搶救生圈是緊急避難沒錯,不過因為乙不是危難來源所以是攻擊型緊急避難
依照學說,搶救的法益必須"極大於"被犧牲的法益
甲犧牲乙的生命拯救自己的生命,利益衡量後應該不屬"極大於"的情況
所以甲會變成避難過當,依照24條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阻卻違法
(有學者認為這種狀況根本無期待可能性,應該屬於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不過對於乙
能否主張正當防衛也無影響就是了,畢竟阻卻罪責"本質上"還是"違法"只是無責而已
但無期待可能性的講法通說好像不愛@@?雖然我很愛這個說法就是了)
這樣一來甲就是"不正"的一方
那麼被搶的乙應該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用顧慮衡平性,把甲送去死也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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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8.129
如果甲是犧牲乙的輕微身體法益去救自己的生命的話
那就是合法的緊急避難
照通說、實務,甲阻卻違法以後變成"正"
乙自然就只能主張緊急避難了
※ 編輯: bukkake0103 來自: 114.45.224.55 (10/2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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