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與孫安佐
每一個說嘴李明哲案的人,都忽略了:
中國是以李明哲違反中國刑法第105條第二項: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過公開審判,且全程微信直播的方式,由檢方提出證據並李明哲認罪放棄上訴而判刑定讞。
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中國檢方所提之證據造假、無證據能力或無證明力,亦或是中國法官適用法條有誤。
否則不管你怎麼扯:「李明哲只是在中國宣傳自由民主,這是政治冤獄...云云」,都只是個人偏見,於他也毫無幫助。
不管你多不滿這條法律,中國早已明文規定,就像全球有70個國家把同性戀列為犯罪,不管你多支持此類人士,這些人跑去這些國家搞gay被抓被判刑都屬正常。
順道一提,孫安佐也不過是買了槍(雖然學生簽證無買槍資格,但一般公民持有槍械在美國可是憲法保障之權利。),也不過是死小孩私底下跟同學嘴砲:「要拿槍射學校」,就被美國司法機關大陣仗伺候,2018年3月就被收押,嗣後孫安佐在2018年6月4日向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民刑法院認罪恐怖威脅罪,被法官判處4至23個月有期徒刑,並交付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局(ICE)假釋。之後,聯邦機關隨即增加指控孫安佐以非移民簽證在美國非法持有彈藥,最高刑期甚至達十年。8月28日,孫安佐在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認罪並放棄上訴權利;11月19日,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當庭宣布孫安佐以羈押折抵刑期後已刑滿可獲釋,但必須強制遣返出境,並終身不得入境美國。
平心而論,孫安佐這個小屁孩真能一個人造成多大的恐怖攻擊傷害?這點相信人言言殊,猶如李明哲究竟能造成多大的顛覆國家政權。
甚至,孫安佐認罪是不是也是「被認罪」?見識過美國檢察官怎樣威脅利誘認罪協商的人,多認為同樣有討論空間。
太陽花、六四、卡管案乃至於近日的香港逃犯條例,覺青一次次就是示範台灣價值滿滿的雙重標準又昧於事實:毫無證據就咬定李明哲是冤獄;孫安佐確實犯罪。
PS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2017~2018司法指標,香港的司法獨立性是亞洲第1, 全球排名第13, 台灣是亞洲第11, 世界第48, 中國大陸的司法是亞洲第10, 全球排名第46。
台灣排名在中國後面,那些要扯「中國沒法治」的麻煩先解釋這個排名吧。
(雖然我認為這種排名有方法學上的問題,以後有機會長文解釋)
http://reports.weforum.org/…/WEF_GCI_2017_2018_Scorecard_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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