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閱電腦,找到我四年前在自由時報寫的文章,廢掉監察院,再對照昨天王建煊所講的話,好像道理不變、藍綠無異,這是全民共識,也是我們該做的!下週,我會正式提出修憲案,廢除監察院,贊成的起按個讚!
乾脆廢掉監察院!!2009. 08
李俊俋
監察院日前以八比三的票數,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而陳聰明也旋即請辭。然因監察院的彈劾文從頭至尾僅以陳聰明「缺少誠實與正直」為由,卻未提出明確違法失職之證據,加上國民黨日前針對三席立委補選的敗選報告,居然將陳聰明列為敗選的重要原因之一;監察院在此一時機強行通過彈劾案,不禁令人聯想是馬英九的黑手伸進監察院,也讓人不得不重新思考、檢視監察院的功能與存在的必要性,相信很多人會跟筆者有一樣的結論:乾脆廢掉監察院罷了。
其實廢掉監察院,不僅是長期以來民進黨及國內多數法政學者的主張,就連始終堅持五權分立的國民黨也曾有這樣的想法。在二○○二年四月間,當時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益世說:「國會改造、政府精簡是要創造民主有效率的政府,應該一併討論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將五院關係重整為有效率、精簡的民主體制!」。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憲法、法律中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對彈劾的概念,規定不清楚,以致於監察院功能不彰,屢遭批評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甚或成為整肅異己、打擊政敵的工具。
一、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然監察權與司法權或隸屬國會的監督權,卻始終混淆不清。監察權與司法權完全不同,後者屬法律責任的審判,由專業人員執行,其對象是一般民眾;而監察權乃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但一般民主國家是將監察權併在國會(代表民意),我國卻又堅持五權憲法不放,將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導致監察權的行使,沒有了司法調查的利器,也無法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官員,成為十足的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以致於功能始終不彰。
二、 根據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二人以上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但如果公務人員「違法」與否,是監委考慮彈劾公務員的唯一理由,監察院其實可以廢掉,因為違法與否是司法部門的職責,為什麼還要需要監察院?如果彈劾重點在「失職」,那其標準又為何?「缺少誠實與正直」就是失職嗎?「瓜田李下」是失職嗎?也無怪乎監察院老被批評是只打蒼蠅、政治鬥爭罷了。
本屆的監察院在歷經三年停擺、幾乎忘了它的存在後,本被寄予厚望能再發揮功能、大展吏治,但先有王建煊院長的屢屢失言,再有選擇性辦案陰影揮之不去,如辛樂克颱風造成后豐大橋斷裂,民眾傷亡,卻只通過對經濟部水利署長陳伸賢的彈劾案,公路總局長陳晉源二度彈劾未成,變成是:「治水的有事,管橋的沒事」,交通部長毛治國、經濟部長尹啟銘居然毫毛無損,更另人匪夷所思。又如北市貓空纜車的弊案,涉及幾十億的公共工程招標過程是否有人謀不臧?有無官商勾結?有無違法圖利?均未見監察院有何動作,如今又有陳聰明案令人充滿政治聯想。如果監察院的存在,只會說大話,看顏色辦事,徒增國庫的負擔,不如裁撤,回歸三權分立制,復可避免無謂的政治紛擾,乾脆廢了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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