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替代役是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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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替代役不是兵,但如果你是 1993 年以前出生的役男,也只能當 1 年的替代役。
替代役制度始於「耶和華見證人」事件,許多信仰耶和華見證人的役男,因為信仰因素拒絕服役而被判刑。
也因此,政府後來實施替代役制度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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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替代役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一般軍人歸國防部管),另外,替代役也不是「現役軍人」,所以替代役犯罪不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規定。
但是,服替代役還是要進成功嶺新訓。如果身邊有當過替代役的朋友,對成功嶺的恨意應該比海還深。
成功嶺到底有多荒謬?
本集節目我們請到現役替代役男劉珞亦(就是那個最近在 Podcast 評論不斷被問去哪兒的人),告訴大家成功嶺的荒謬,還有替代役相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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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ighlight
1. 替代役不能兼職,公務員不能「規度模作」?
2. 當替代役到底算不算當兵?
3. 絕頂荒謬的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之珞亦很會摺棉被,廠商業配可考慮。
4. 特別權力關係,到底有多特別
5. 耶和華見證人為了良心不願拿槍,合理嗎
6. 宗教自由與世俗規範,誰先誰後?
7. 歷史上有那些人被特赦過?
8. 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結果發現這節目有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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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集節目有大量髒話、另外內政部役政署沒有業配。
特別收錄:替代役之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ci6d1GP3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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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話題 #替代役 #Podcas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廣告與「圖文不符上課囉」合作播出 設計師不只要擅長做好設計,更要懂得把設計的生意做好—— 接案者必修學分【設計師接案學】來了! 由志祺與二棲知學創辦人柏尹共同製作,市面上有系統性的接案學識。 課程內容涵蓋專案流程、控管成本、合約管理與客戶談判,不僅帶你完整練就接案本領,圓滿完成每一份案子,更教...
耶和華見證人 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建立赦免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赦免權是總統的專屬特權,藉由赦免權的行使,讓被赦免的人的罪刑減輕,甚至一筆勾銷。
為什麼要有這樣的制度呢?從台灣過去幾次總統特赦案中,不難看出赦免制度的意義:
1990年5月20日,李登輝總統在就職當日,特赦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
2000年12月10日,陳水扁總統特赦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兵役的「耶和華見證人」、為抗議惡意關廠臥軌的全國自主工聯曾茂興榮譽會長,以及僅憑共同被告自白定強盜罪的蘇炳坤(2018年再審無罪定讞)。
2007年6月21日,陳水扁總統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
這些赦免案中,有對抗威權的政治犯,有因為宗教因素拒絕服務的良心犯(也促成了替代役制度),有為被雇主惡意關廠弱勢勞工請命的社會運動家,有在司法求助無門的冤獄受害人,也有為加入WTO後農民生計製作炸彈抗議的炸彈客。從這些案件看來,國家元首行使赦免權,具有匡濟司法權之窮的意義。
也因為赦免權匡濟司法之窮的功能定位,英國負責提起冤獄再審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就是依據英國國王的皇家赦免權審查冤案。美國憲法也授予總統特赦權,除了讓總統能適當地處理緊急事件和政治叛亂,更讓總統認為某項聯邦定罪或判刑過於嚴厲或沒有正當理由時,有權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響力。
如同美國俄亥俄州首都大學法學院教授丹尼爾.科比爾所說的,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給嚴厲的刑罰一個安全閥或例外保護,因為任何法律都有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結果。給予總統特赦權,就是認識到人類實施的法律制度不完美。
因為對於制度的謙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政公約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
「赦免或減刑程序必須提供某程度的基本保障,包括遵守程序的確定性和適用的實質標準;被判處死刑的個人有啟動赦免或減刑程序的權利、就個人或其他相關情況作出陳述的權利、被通知其請求將於何時審查的權利、以及被迅速告知程序結果的權利。」
也就是說,一個最起碼的赦免審查程序,是在司法程序終點的板機前,最基本的安全保險。
為了配合總統行使特赦權,我國有赦免法的規定。然而,這部1953年立法、最近一次在1991年修正的法律,已經無法回應現代法律的需要。
今年6月,我國政府提出了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報告中明確表示,就赦免法之赦免程序修正問題尚在研議中。
因此,在昨(17)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向總統府李大維秘書長和國安會秘書長--也是曾經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的顧立雄律師,表達了我的關切和期盼。
希望不久的將來,我國能參照各國與國際規範,建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赦免審查及建議程序,更完善地協助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耶和華見證人 規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鍋貼役?>
最近突然常聽到這個名詞,覺得很奇怪,
又有網友問我看法,
就來寫一下這個文章吧!
憲法第20條是這樣規定的,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然後你我就得付出一到兩年的青春,去履行這個憲法義務,
但是既然有制度,慢慢的,就會產生制度的漏洞,
有了漏洞,就會有例外的做法~
一開始的漏洞,
是國防部發現有些人因為宗教信仰的問題,拒絕當兵,
比如:耶和華見證人,
他們這個教派的信徒會因為宗教信仰,寧可坐牢也不當兵,
有一個人叫做吳o賢,是耶和華見證人,
民國七十六年受召入伍,當時就因為宗教信仰,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六十四條的一般抗命罪受軍法庭審判,
當初獲判八年,而後卻因為減刑或假釋之故,
並沒有達到兵役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監獄服刑期滿四年禁服兵役」
的規定。
每次在獄中沒有服滿刑期便出獄,
出獄之後卻又因為役男身分再度因相同理由受審入監,
十幾年中,不斷往覆著
「入伍、抗命、判刑、服刑、釋放、再召集、再抗命、再判刑.....」
的惡性循環。
後來政府覺得這樣不行,總是要有一個辦法,
後來89年就有了替代役這個東西,
讓這些人可以用其他方式服役~
但是替代役公布時,僅有兩個大項,
一個是社會治安,就是消防警消,
另一個是社會服務,就是社會環保醫療教育,
這個就是a版本
後來隔年又增加了一個大項,就是政府指定的種類,即b版本,
從此以後,有些因為宗教或家庭因素無法服兵役的,
就有其他的服役方式,
不過那時候還是以兵役為主,替代役畢竟還是相對少數~
然後政府在96年又將上面的三大項彙整為一個,
稱為一般替代役,
另外增加一個新的種類,叫做研發替代役,
變成科技公司也可以到軍隊挑人了,
這個就是c方案,
這個方案的用意其實不壞,
應該是政府看到太多台大電機畢業進去當兵兩年,
出來腦袋變笨,四年所學都被format的慘狀,才想出來的吧!
然後這個制度運作了七八年,
不曉得是成效太好(這個可能性不高),
還是國防部為了配合募兵制,軍隊規模縮編再縮編,
弄到不需要那麼多兵,
可是每年役男還是如潮水般湧進來,
要怎麼處理,也是大傷腦筋,
既然有替代役這個制度,就把一堆人弄到替代役去,
(然後再來抱怨募兵不順利找不到人當兵~)
問題是消防隊警局公家機關都塞滿了,
科技公司也不需要那麼多廢物(誤,應更正為人),
政府只好在104年5月增加一個產業替代役,
這個就是d方案(豬的方案),
王品四海遊龍之類的廠商都可以來挑人,
然後"鍋貼役"就此產生~
上面這整個過程,
就是制度崩壞的過程,
原本的制度,進來就是要當兵,不當兵就關,鐵板一塊,
後來有了例外的做法,開了先例,
後面的人就會慢慢的把這個漏洞鑿大一點,
久了,本來的狗洞,變成了大洞,
就跟圍城一樣,
當裡面的人大部分都經由狗洞大洞跑光了的時候,
安安分分守在緊閉大門口的,反倒變成傻子了!
你問我這個合不合法?
我說這個當然合法,
政府都發布法律了,怎麼會不合法,
其實重點不在於合不合法,而在於是否合憲!
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然後你我就得付出一到兩年的青春,去履行這個憲法義務,
那我既然是因為這個條文進去軍隊,
那你政府竟然不是叫我去軍隊,而是把我pass到其他單位,
消防隊警局至少還是維安兵力,勉強算當兵,
研發或是產業,基本上跟當兵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政府這樣的做法,根本是濫用憲法賦予的權力,
我認為恐怕有違憲的問題,
特別是當100人進去服兵役,
卻有過半數的人跑去當替代役的時候,
你可以說這個是服兵役嗎?
還是反正我們就是欠國家兩年,
所以國家要我們去哪就去哪,
反正替代役比兵役輕鬆一點,
不用出操,也不會跟社會脫節,還可以把妹,
我們就上下交相賊,你好我也好,大家算了呢?
如果國家根本沒有徵兵的需求,就不應該強徵我入伍,
把我理大光頭之後,再丟到四海遊龍,
我想煎鍋貼,自己去四海遊龍應徵就可以了,
起碼還不用理光頭~
耶和華見證人 規定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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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06 【接案學一分鐘】廣告段落
01:48 什麼是特赦?
02:41 古代的特赦制度
03:37 現代國家為什麼需要「特赦」?
04:46 什麼時候會被特赦?
06:47 特赦有什麼問題?
07:25 對於特赦制度的辯護
08:09 特赦的其他面向
09:02 我們的觀點
10:03 問題
10:2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簡樂
|腳本:簡樂、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總統府公報─特赦王光祿:https://reurl.cc/VEov56
→釋字第803號解釋:https://bit.ly/3l1VfXJ
→總統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 府:促進原住民族群主流化發展:https://bit.ly/3f0C793
→特赦三星李在鎔?美國施壓文在寅的「南韓護國貪腐犯」矛盾:https://bit.ly/3xazHL0
→中華民國憲法:https://bit.ly/3zIuqvN
→赦免法:https://bit.ly/3zF9Blc
→【聲明】特赦一個王光祿,還有千千萬萬個王光祿:https://bit.ly/3f2mr4V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特赦阿扁」出招——特赦?大赦?不可能愛無赦吧!:https://bit.ly/3x8cLvO
→什麼是特赦?聊聊蔣中正特赦彭明敏案 |蔡孟翰:https://bit.ly/3l6fHXP
→中國古代如何推行特赦及調解制度?:https://bit.ly/374cobm
→談赦免的基本觀念:https://bit.ly/3i6EF7f
→耶和華見證人特赦案的省思: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737
→特赦並非清白 蘇炳坤、郭中雄冤案終獲平反|廖伯威:https://bit.ly/3zwtYRs
→蒙冤32年再審終無罪 蘇炳坤「高興不起來」:https://bit.ly/3i6Exoh
→生殺與奪:百年民國赦免的表達與實踐:https://bit.ly/3rDaQ1x
→各國赦免法之規定及運作:https://bit.ly/3i6fIcb
→【建立赦免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邱顯智臉書:https://bit.ly/3rBUt53
→只能等總統關愛眼神?高涌誠:《赦免法》架構空洞待補強:https://bit.ly/3iKmQde
→《法律何時該寬恕?》:應該以什麼樣防護的柵欄來限制大赦或特赦?:https://bit.ly/2VhEbCc
→不堪家暴40年 法國殺夫婦女獲特赦:https://bit.ly/2TDSqkD
→〈论赦免的本质〉,王娜,武漢大學學報,2008年:https://bit.ly/3xhLLdL
【 延伸閱讀 】
瑪莎.米諾,《法律何時該寬恕?》,麥田出版,2021年
瑪莎.納思邦,《憤怒與寬恕︰重思正義與法律背後的情感價值》,商周出版,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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